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8 14:21:17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一、行政赔偿请求人:分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种。1、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对外国公民,实行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分两种情况:①受害的公民本人。②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2、法人:①受害的法人;②受害的法人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作为赔偿请求人。3、其他组织。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发布命令,工作人员负责执行的,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没有明确命令,是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实施的侵权行为,视为其锁在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必须都具有独立主体资格,没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工作机构,不能作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分属不同行政机关,应以所作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授权,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的视为委托。4、委托的行政机关:受委托的组织执行职务侵权时,由委托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不转移行政主体资格。5、行政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常识之民法(19):精神损害赔偿
第1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2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向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3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彼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第4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7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1.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采用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下列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情节严重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①一般人格权;②七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③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婚姻法》第46条);④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特别提示《侵权责任法》颁行(2009年12月26日)后,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2条修改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规定,从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毁损灭失的,所有权人不再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此存在争议,但这一观点为有力说(参与制定《侵权责任法》专家的多数意见),在司法考试中建议大家按照这种观点把握。侵犯人身权VS侵犯死者人格利益(1)根据《精神损害赔楼解释》,侵犯自然人的人格权与身份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即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加害方式并无要求。(2)但是,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死者的近亲属也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法律添加了限制,要求加害方式为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3)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区别呢?这体现了这样一种精神:对不同属性利益,民法保护的程度是不同的。对于上升到民事权利高度的利益,民法对其提供较为充分的保护。相对而言,对于尚未或不能上升到民事权利高度的利益(如死者的人格利益),民法对其保护的程度低一些,一般而言,对这些利益的侵害,须在侵害方式上有违公序良俗时,才构成侵权(构成要件更严格)。(4)《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的规定,只是一个开始,以后我国民法会在很多地方显示出这种区别来。典型真题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2.精神损害赔偿的排除情形。下列四种情形,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只能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②加害给付中,受害人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治非提起侵权之诉的。③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④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真题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谈主张不能成立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3.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他边缘问题。(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①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丼同原告);②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仅在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时,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须注意:如果不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所有的近亲属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2)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下列两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①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②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典型真题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A.欣欣医院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B.欢欢的继承人可继承欣欣医院对欢欢支付的精神损害赔楼金C.洋洋的行为侵犯了欢欢的名誉权D.欢欢的母亲可以欢欢的名义婷洋洋提起侵权之诉
2015四川军队文职岗位能力备考:行政赔偿的概念和范围
今天红师教育网为大家整理了中的行政赔偿的概念和范围,希望考生们能够好好掌握,做好军队文职岗位能力备考工作。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二、构成要件 1.行政职权行为非法侵权。2.存在确定的损害事实。3.损害事实与行政职权非法侵权之间有密切的因果关系。4.行政职权非法侵权行为及其造成损害事实不在法定豁免之内。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赔偿法》规定,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下列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承担赔偿责任:(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不予赔偿的情形。《赔偿法》第5条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行为。 (责任编辑:郝云)
2014事业单位考试岗位能力备考:赔偿法知识点总结
(一)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如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二)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侵权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侵权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