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上海军队文职招考考试宪法修改建议考点标注

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如下:一、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二、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三、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四、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五、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六、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七、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八、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九、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十、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十一、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十二、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十三、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十四、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十五、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十六、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十七、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八、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十九、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二十、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二十一、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第七节监察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2019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常识备考:关于“宪法修改”考点

1.我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既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又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是我宪法发展的必由之路。 2.从1954年我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我宪法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 3.我现行宪法是符合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同时必须随着时代进步、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而不断完善。 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党和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有利于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有利于促进全党全各族人民思想更加统一、行动更加有力,奋发有力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共同开创党和事业发展新局面。 6.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7.修改宪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有机统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坚定不移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宪法修改工作全过程。

2017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岗位能力常识大全:法律修改热点

近些年正在大修法律,三大诉讼法的修改是大热门,考题不仅体现在司法考试中,在我们的军队文职考试考试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作为军队文职考试后备力量的广大军队文职招聘学子,了解的法律法规和最新的规则制度已成为必备素质。 常识命题再次印证这一命题趋势: 一、刑事诉讼法 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个人不适用取保候审? A.有证据证明甲犯故意杀人罪,有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B.乙在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证 C.丙涉嫌侮辱罪被起诉 D.丁被逮捕后发现其怀孕3个月

2019年江西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岗位能力常识判断考点:《公司法》修改内容解读

法律的考察是常识题目的重点之一。其中,宪法和行政法考察比较多,民法和刑法也呈上升趋势,而商法经济法相对来说考察比较少,但也不应忽略。又因今年10月26日全人大常委会对属于商法范畴的《公司法》也进行了部分修改,故也存在一定的考点,下面,红师教育老师对修改的内容进行解读。希望能帮助到备战2019年江西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的考生们! 一、修改条文 将《公司法》第142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修改背景解读 由于《公司法》修改的内容涉及到股份回购制度,内容比较专业。所以中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受务院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向全人大常委会作说明。在说明中,刘士余也对股份回购进行了解释,内容如下。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收购本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是际通行的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优化治理结构、稳定股价的必要手段,已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实践中,不少公司依法实施了股份回购并取得较好效果。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数量日益增加,且目的更加多样,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的现行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范围较窄,难以适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适时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等实际需要;

因此,在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对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特别是为当前形势下稳定资本市场预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三、试题演练 1.(多选题)下列属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有: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