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买卖合同-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7 20:42:02考点1:买卖合同(P293)(200%注意案例题,全部都是重点)(一)交付标的物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交付的内涵(1)交付标的物的方式①交付标的物;②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③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2)附随交付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2.交付期限(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2)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3)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的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出卖人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3.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4.多交标的物(1)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2)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3)拒绝①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③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④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1.一般规则(1)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2)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3)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2.普通动产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交付>付款>订合同。3.特殊动产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地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交付>登记>订合同。(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4.所有权保留(1)当事人可以在动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出卖人的取回权①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B)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C)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取回权的限制(A)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在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情形下,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③回赎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④另行出卖(A)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B)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4.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6.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7.买受人依法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四)标的物的质量检验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检验期间(1)约定检验期间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没有约定检验期间①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②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3.检验标准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4.质量瑕疵担保责任(1)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5.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的价值或使用效果;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减价责任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有权依法要求减少价款的;当事人有权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买卖合同解除的特殊规则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5.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有权依法单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六)预约合同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七)试用买卖合同1. 视为购买(1)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已经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2.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3.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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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02 23:17:20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特点和种类:1、概念:合同也称为契约或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2、特征:(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①平等主体;②两个以上主体(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单方意志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被代理人事后追认行为,赠予行为)合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得以成立的。(2)合同的基本内容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且具有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和真实性的协议;①当事人在缔约是自愿的,不是受强制而为的行为;②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有一致性;(4)合同须有合法性、确定性内容、可履行性有履行的可能性。(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有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非法干预。2、平等、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经法律规定的程序签订才能成立,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当事人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协议的具体过程,这一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A、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当事人为受要约人。(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一项要约,可以由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但发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因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有人回应要约,人有承诺、订立合同,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他人才能对之承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出,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订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对于不特人作出的如广告、公告、价目表这些不是要约要约邀请。它们的目的是希望看到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另:要约一经接受合同即成立)(3)要约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不能仅表达想要订立合的愿望,而是要使要约人足以了解将来可能成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受约人时生效可以撤回B、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视为拒绝原要约,并构成新要约;(2)承诺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3)承诺生效表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承诺也可以撤回)2、合同的内容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 (3)数量 (4)质量(5)价格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3、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A、承诺生效的时间:如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则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实践中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B、承诺生效的地点:以合同书订立的,则为签字或盖章地。若以书信等其他形式订立的,则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居住地。(四)合同的效力:已经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和法律后果,或说法律约束力,当法律对当事人合意予以肯定性评价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生效;如予以全然否定性评价,发生合同绝对无效的法律后果;予以相对否定性评价时,发生合同可撤销或效力未定的法律后果。(五)合同的履行:主要指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执行合同的义务,按合同订立的要求,须是全部合同义务都应执行,即全面履行、正确履行、亲自履行、诚实信用。1、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合同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便合同的履行,但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和当事人主观认识的局限性(合同条款欠缺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不可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的补救方法当然是明确化。即补充欠缺的条款,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按交易习惯来处理,除此还有法律的补充性规定。2、抗辨权:抗辩权就是一种对抗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不能保证履行合同时可以相应地不履行合同的权利,防止单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发生。(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先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3)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果发现对方的财产或履行债务的能力明显减少,以致难以履以其义务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不提供担保,该当事人可拒绝履行其义务。《合同法》规定了以下情形: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中止履行方应履行自己通知义务,对方提供担保的,合同应恢复履行,否则可解除合同;或违约责任(无证据)3、合同履行的保全:保全即保护使其安全。保全的目的是使合同义务得以充分的履行,主要是为了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的损害而对合同债权人采取的一定保金措施。(1)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不积极履行其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代位费用(2)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主要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或自行为之日起五年内例如:田某因开冷饭店借孙某10000元,现还款期限已到。田某的冷饮店因其经营不善倒闭。田某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物赠与朋友杨某,现田某无力偿还债务,孙某可向法院诉讼、撤销田的赠与行为。(六)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1、合同的变更:有效成立的合同的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例如:增加或减少标的物的数量,推迟原定履行期限,变更交付地点或方式等。解释:本来合同一经成立即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应擅自对合同的内容进行改变,但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法律都一概不允许变更合同。首先,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如果协商一致自愿变更合同内容,法律一般对此不作硬性禁止。其次,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如果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得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那么变更合同条款,调整债权债务内容显然也有必要。2、合同的转让:指在不变更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将合同的权利、义务或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主体的转让)(1)债权转让(让予):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转移于第三人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应对受让人承担义务。(2)转移债务: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务的转移应经债权人同意(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从债务一并转让,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3)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义务概括地移送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承受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债务。3、合同的终止: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这是合同终止的最主要、最正常的原因,在当事人双方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了债务的情况下,债权债务得到清偿,合同绝对消灭,不会由此产生新的债权债务。(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时,双方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七)合同责任: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A、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如下条件:①该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②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担的义务,如在定约阶段所应负的忠实、保密义务;③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并为此支付了一定费用,后因为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得不到补偿,因而受到的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B、违约责任:1、概念: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2、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由违约方的行为造成的。不去考虑违约方的故意和过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借均应承担违约责任。3、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1)预期违约: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又称为毁约行为。(2)不能履行:合同债务人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实际履行债务。(3)迟延履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4)瑕疵履行:债务人履行的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不适当履行:除瑕疵履行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4、承担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当然前提是在债务履行仍有可能、有继续履行的必要时。(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种数额的金钱。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东欧的一些国家认为违约金是一种惩戒。英美的一些国家认为违约金是一种赔偿。我国合同法确定的是违约金的赔偿性,也就是说支付了违约金债权人不得同时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规定的,并不以有损害事实为要件。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或过份低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予以减少或增加。(依公平的原则)(3)赔偿损失(损害赔偿)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损害赔偿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这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则变不上损害赔偿。(区别于违约金)(4)定金: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折抵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与违约金同样不能同时适用。另外《担保法》对定金的数额进行了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5)其它补救措施:主要针对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5、违约责任的免除:(免责事由)依合同法的规定,免责事由分为法定事由,免责条款和因法律有特别规定三种,若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上述三种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将部分或全部免去债务人的责任。(1)法定事由一不可抗力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a、自然灾害 b、政府行为(政策) c、社会异常事件(战争、罢工)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将不可抗力的事实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提供有关证明,否则,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2)免责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事由或条件,当违约符合所约定的事由或条件时,可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3)因法律的特别规定例如: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的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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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建筑企业对本项建造合同的有关账务处理如下(为简化起见,会计分录以汇总数反映,有关纳税业务的会计分录略):(1)20 7年账务处理如下: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 800 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800 000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借:应收账款 1 000 000贷:工程结算 1 000 000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借:银行存款 800 000贷:应收账款 800 000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并登记入账:20 7年的完工进度=800 000 (800 000+1 700 000) 100%=32%20 7年确认的合同收入=2 700 000 32%=864 000(元)20 7年确认的合同费用=(800 000+1 700 000) 32%=800 000(元)20 7年确认的合同毛利=864 000-800 000=64 000(元)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工程施工 合同毛利 64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864 000(2)20 8年的账务处理如下: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 1 300 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副、机械作业等 1 300 000登记结算的合同价款:借:应收账款 1 100 000贷:工程结算 1 100 000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借:银行存款 900 000贷:应收账款 900 000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并登记入账:20 8年的完工进度=2 100 000 (2 100 000+900 000) 100%=70%20 8年确认的合同收入=2 700 000 70%-864 000=1 026 000(元)20 8年确认的合同费用=(2 100 000+900 000) 70%-800 000=1 300 000(元)20 8年确认的合同毛利=1 026 000-1 300 000=-274 000(元)20 8年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2 100 000+900 000-2 700 000) (1-70%)=90 000(元)注:在20 8年底,由于该合同预计总成本(3 000 000元)大于合同总收入(2 700 000元),预计发生损失总额为300 000元,由于已在 工程施工 合同毛利 中反映了-210 000(64 000-274 000)元的亏损,因此应将剩余的、为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预计损失90 000元确认为当期费用。借:主营业务成本 1 30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26 000工程施工 合同毛利 274 000借:资产减值损失 90 000贷:存货跌价准备 90 000(3)20 9年的账务处理如下: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 850 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850 000登记结算的合同价款:借:应收账款 900 000贷:工程结算 900 000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借:银行存款 1 300 000贷:应收账款 1 300 000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并登记入账:20 9年确认的合同收入=(2 700 000+300 000)-(864 000+1 026 000)=1 110 000(元)20 9年确认的合同费用=2 950 000-800 000-1 300 000=850 000(元)20 9年确认的合同毛利=1 110 000-850 000=260 000(元)借:主营业务成本 850 000工程施工 合同毛利 26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 110 00020 9年工程全部完工,应将 存货跌价准备 科目相关余额冲减 主营业务成本 ,同时将 工程施工 科目的余额与 工程结算 科目的余额相对冲:借:存货跌价准备 90 000贷:主营业务成本 90 000借:工程结算 3 000 000贷: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 2 950 000合同毛利 50 000本例中,该公司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由于客户能够履行合同,当年发生的成本均能收回,所以公司可将当年发生的成本金额同时确认为当年的收入和费用,当年不确认利润。其账务处理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如果该公司当年与客户只办理价款结算30万元,其余款项可能收不回来。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只能将30万元确认为当年的收入,50万元应确认为当年的费用。其账务处理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000工程施工 合同毛利 200 000假设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就不应再按照上述规定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转为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第二年合同完工进度=(50+30) (50+30+20) 100%=80%第二年确认的合同收入=120 80%-30=66(万元)第二年确认的合同成本=(50+30+20) 80%-50=30(万元)第二年确认的合同毛利=66-30=36(万元)账务处理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 000工程施工 合同毛利 36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660 000第一年合同完工进度=70 (70+55) 100%=56%第一年确认的合同收入=120 56%=67.2(万元)第一年确认的合同费用=(70+55) 56%=70(万元)第一年确认的合同毛利=67.2-70=-2.8(万元)第一年预计的合同损失=[(70+55)-120] (1-56%)=2.2(万元)其账务处理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672 000工程施工 合同毛利 28 000借:资产减值损失 22 000贷:存货跌价准备 22 000(1)工程于20 7年1月10日开工建设,预计总成本68 000万元。至20 7年12月31日,工程实际发生成本45 000万元,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预计还将发生工程成本45 000万元;工程结算合同价款40 000万元,实际收到价款36 000万元。(2)20 7年10月6日,经商议,乙公司书面同意追加合同价款2 000万元。(3)20 8年9月6日,工程完工并交付乙公司使用。至工程完工日,累计实际发生成本89 000万元;累计工程结算合同价款82 000万元,累计实际收到价款80 000万元。(4)20 8年11月12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合同奖励款400万元。同日,出售剩余物资产生收益250万元。假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甲公司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其完工进度。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第(1)题至第(2)题。(2009年新制度考题)(1)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上述建造合同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追加的合同价款计入合同收入B.收到的合同奖励款计入合同收入C.出售剩余物资产生的收益冲减合同成本D.工程施工大于工程结算的金额作为存货项目列示E.预计总成本超过总收入部分减去已确认合同损失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损失(2)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20 7年度和20 8年度利润表列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20 7年度营业收入41 000万元 B.20 7年度营业成本45 000万元C.20 8年度营业收入41 400万元 D.20 8年度营业成本43 750万元E.20 7年度资产减值损失4 000万元(五)房地产建造协议收入的确认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根据房地产建造协议条款和实际情况,判断确认收入应适用的会计准则。房地产购买方在建造工程开始前能够规定房地产设计的主要结构,或者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的,房地产建造协议符合建造合同定义,企业应当遵循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房地产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能力有限(如仅能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的,企业应当遵循收入准则中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A.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B.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不确认合同收入C.企业建造房地产,房地产购买方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的,企业应当遵循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D.企业建造房地产,房地产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能力有限的,企业应当遵循收入准则中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E.企业建造房地产,无论房地产购买方是否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企业均应当遵循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技术转让合同-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4 22:48:49技术转让合同项目名称:___________受让方:(甲方)____________转让方:(乙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 省 市(县)签订日期: 年 月 日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转让(该项目属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二、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在 (地点),以 方式,向甲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三、※本项目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四、※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甲方: 乙方*五、验收标准和方法:甲方使用该项技术,试生产 后,达到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技术指标,按 标准,采用 方式验收,由 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六、经费及其支付方式:(一)成交总额: 元。其中技术交易额(技术使用费): 元。(二)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①一次总付: 元,时间:②分期支付: 元,时间:元,时间:③按利润 %提成,期限:④按销售额 %提成,期限:⑤其它方式: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技术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 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二)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 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八、技术指导的内容(含地点、方式及费用):九、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本合同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标的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进。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由 方完成,后续改进成果属于 方。十、争议的解决办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 进行调解。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按司法程序解决。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十二、※其它(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①┌─┬──────┬─────────────────────────┐│ │名称(或姓名)│ (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签章) │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受├──────┼─────┴─────────────┴─────┤│让│ 联系人 │ (签章) ││方├──────┼─────────────────────────┤│ │ 住所 │ ││ │(通讯地址)│ ││甲├──────┼─────────────┬────┬──────┤│ │ 电话 │ │电挂 │ ││方├──────┼─────────────┴────┴──────┤│ │开户银行 │ ││ ├──────┼─────────────┬────┬──────┤│ │ 帐号 │ │邮政编码│ │├─┼──────┼─────────────┴────┴──────┤│ │名称(或姓名)│ (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签章) │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转├──────┼─────┴─────────────┴─────┤│让│联系人 │ (签章) ││方├──────┼─────────────────────────┤│ │ 住所 │ ││ │(通讯地址) │ ││乙├──────┼─────────────┬────┬──────┤│方│ 电话 │ │电挂 │ ││ ├──────┼─────────────┴────┴──────┤│ │开户银行 │ ││ ├──────┼─────────────┬────┬──────┤│ │ 帐号 │ │邮政编码│ │├─┼──────┼─────────────┴────┴──────┤│ │单位名称 │ (公章) 年 月 日 ││中├──────┼────┬───────────────┬────┤│ │法定代理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联系人 │ (签章) ││介├──────┼─────────────────────────┤│ │住 所 │ ││ │(通讯地址) │ ││ ├──────┼──────────────┬────┬─────┤│ │ 电话 │ │电话 │ ││方├──────┼──────────────┴────┴─────┤│ │开户银行 │ ││ ├──────┼──────────────┬────┬─────┤│ │ 帐号 │ │邮政编码│ │└─┴──────┴──────────────┴────┴─────┘印花税票粘贴处────────┌──────────────────────────────────┐│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 ││ ││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专用章) ││ 经办人 (签章)19 年 月 日 │└──────────────────────────────────┘注:①本合同书标有※号的条款按填写说明填写。填 写 说 明一、 合同登记编号 的填写方式: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合同登记序号由各地区自行决定)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本合同书适用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采用专利技术合同书文本签订。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四、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是指各方承担技术保密义务的内容,保密的地域范围和保密的起止时间、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五、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是指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地域范围和具体方式。六、其它: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七、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八、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