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4 15:19:11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2)Y银行的工作人员在A企业没有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情况下,就为其办理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手续,属于开户审查不严的行为,违反了有关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其他有关证明。本例中,A企业的财务科长于10月9日在Y银行开立了一般存款账户,而X银行的工作人员10月11日才携带A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核准手续,由此可确定开立该一般存款账户时,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尚未向A企业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Y银行为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违反了上述规定。(3)X银行工作人员在为A企业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当天即为其办理转账手续违反了有关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因此,X银行工作人员不应在A企业开户的次日即为其办理了转账业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为了确保开户银行有充足的时间对存款人的真实身份和开户资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二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国家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2-21 20:18:285.5 国家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 (P160)一、关于出版物市场管理的一般规定1.国家对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实行许可证制度。2.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活动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中,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经营的连锁业务,连锁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外资控股。外商可以投资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设立这些,需报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商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商务部门批准后,再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3.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发行出版物。4.任何发行单位不得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进口的,中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或专有出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5.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单位,应经总署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6.从事出版物发行的单位或个人须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2年以上,备查。二、关于出版物总发行的规定(P161)1.须具备一定条件(主营业务、发行员资格等级、发行设备和场所、企业注册资本、计算机管理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并批准获得总发行权。2.总发行单位可以从事批发、零售业务。3.出版单位拥有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权。由出版单位发行部门改制形成的发行企业,按设立总发行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准后,可以从事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业务。4.出版单位不得向没有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总发行权。三、关于出版物分销的规定(P162)(一)对分销的共同性规定1.出版物分销企业应从合法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的版权页。2.出版物分销企业不得超范围经营;《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变造,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出借、出租或转让。3.不得张贴和散发载有违法违规内容的或载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4.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二)对出版物批发的规定(P162)1.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取得出版物批发权后,可从事批发业务。具备一定条件指:须在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发行设备、场所,企业注册资本和计算机管理条件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2.出版单位设立批发其他单位出版物的发行企业,应按设立批发企业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可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须于分支机构设立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省局备案。3.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无批发权的批发或代理批发。(三)对出版物零售的规定(P163)1. 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取得出版物零售资格后,可从事零售业务。具备一定条件指:须在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销售场所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2.出版单位设立零售其他单位出版物的发行企业,应按设立零售企业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四)对出版物连锁经营的规定(P163)1.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后,可从事连锁经营业务。具备一定条件指:须在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发行设备、场所,企业注册资本、直营连锁门店数量、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2.直营连锁门店不须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凭总部的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地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到工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3.非直营连锁门店应按设立零售企业的审批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19 11:01:4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的业务许可制度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证券公司依法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如下:(1)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2)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以及证券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4) 客户认为有关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证券公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诉采取相应措施。(5)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6)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7)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8)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投票和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如下:(1)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2)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3)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份的,不受有关规定的限制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规定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置、收购或者撤销内分支内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与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是指规定下列事项的条款:(1) 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2) 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3) 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4) 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5)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1) 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2) 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他人使用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如下:(1)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2) 非因客户本身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或这个人不得对客户的交业务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的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3) 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① 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② 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佣金、费用或者税款③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