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书-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4 16:46:08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兹证明出让方(或转让方)ХХХХ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ХХХХ与受让方ХХХХ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ХХ于Х年Х月Х日,在ХХ(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 ),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ХХХХ合同》。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及《ХХХХ》(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ХХ年Х月Х日注: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2、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 在我的面前 一句不写。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买卖合同-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7 20:42:02考点1:买卖合同(P293)(200%注意案例题,全部都是重点)(一)交付标的物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交付的内涵(1)交付标的物的方式①交付标的物;②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③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2)附随交付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2.交付期限(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2)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3)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的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出卖人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3.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4.多交标的物(1)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2)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3)拒绝①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③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④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1.一般规则(1)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2)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3)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2.普通动产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交付>付款>订合同。3.特殊动产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地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交付>登记>订合同。(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4.所有权保留(1)当事人可以在动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出卖人的取回权①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B)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C)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取回权的限制(A)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在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情形下,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③回赎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④另行出卖(A)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B)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4.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6.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7.买受人依法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四)标的物的质量检验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检验期间(1)约定检验期间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没有约定检验期间①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②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3.检验标准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4.质量瑕疵担保责任(1)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5.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的价值或使用效果;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减价责任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有权依法要求减少价款的;当事人有权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买卖合同解除的特殊规则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5.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有权依法单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六)预约合同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七)试用买卖合同1. 视为购买(1)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已经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2.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3.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房屋租赁合同-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4 22:49:15房屋租赁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联系编码: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联系编码: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该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第二条 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_____。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第三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第四条 租金。该房屋月租金为(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第五条 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___个月的_____日交付给甲方。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_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乙)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甲)(乙)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水、电费;2.煤气费;3.供暖费;4.物业管理费;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个月;5.无正当理由闲置达_____个月;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8._____________________;9._____________________;10.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的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_____申请登记备案。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第十八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十九条 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甲方代理人(签章): 乙方代理人(签章):________年___月___日于___ ___年___月___日于___附件一:房屋平面图(略)附件二:房屋附着设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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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02 23:17:20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特点和种类:1、概念:合同也称为契约或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2、特征:(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①平等主体;②两个以上主体(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单方意志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被代理人事后追认行为,赠予行为)合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得以成立的。(2)合同的基本内容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且具有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和真实性的协议;①当事人在缔约是自愿的,不是受强制而为的行为;②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有一致性;(4)合同须有合法性、确定性内容、可履行性有履行的可能性。(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有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非法干预。2、平等、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经法律规定的程序签订才能成立,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当事人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协议的具体过程,这一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A、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当事人为受要约人。(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一项要约,可以由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但发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因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有人回应要约,人有承诺、订立合同,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他人才能对之承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出,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订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对于不特人作出的如广告、公告、价目表这些不是要约要约邀请。它们的目的是希望看到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另:要约一经接受合同即成立)(3)要约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不能仅表达想要订立合的愿望,而是要使要约人足以了解将来可能成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受约人时生效可以撤回B、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视为拒绝原要约,并构成新要约;(2)承诺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3)承诺生效表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承诺也可以撤回)2、合同的内容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 (3)数量 (4)质量(5)价格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3、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A、承诺生效的时间:如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则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实践中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B、承诺生效的地点:以合同书订立的,则为签字或盖章地。若以书信等其他形式订立的,则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居住地。(四)合同的效力:已经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和法律后果,或说法律约束力,当法律对当事人合意予以肯定性评价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生效;如予以全然否定性评价,发生合同绝对无效的法律后果;予以相对否定性评价时,发生合同可撤销或效力未定的法律后果。(五)合同的履行:主要指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执行合同的义务,按合同订立的要求,须是全部合同义务都应执行,即全面履行、正确履行、亲自履行、诚实信用。1、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合同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便合同的履行,但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和当事人主观认识的局限性(合同条款欠缺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不可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的补救方法当然是明确化。即补充欠缺的条款,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按交易习惯来处理,除此还有法律的补充性规定。2、抗辨权:抗辩权就是一种对抗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不能保证履行合同时可以相应地不履行合同的权利,防止单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发生。(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先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3)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果发现对方的财产或履行债务的能力明显减少,以致难以履以其义务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不提供担保,该当事人可拒绝履行其义务。《合同法》规定了以下情形: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中止履行方应履行自己通知义务,对方提供担保的,合同应恢复履行,否则可解除合同;或违约责任(无证据)3、合同履行的保全:保全即保护使其安全。保全的目的是使合同义务得以充分的履行,主要是为了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的损害而对合同债权人采取的一定保金措施。(1)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不积极履行其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代位费用(2)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主要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或自行为之日起五年内例如:田某因开冷饭店借孙某10000元,现还款期限已到。田某的冷饮店因其经营不善倒闭。田某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物赠与朋友杨某,现田某无力偿还债务,孙某可向法院诉讼、撤销田的赠与行为。(六)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1、合同的变更:有效成立的合同的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例如:增加或减少标的物的数量,推迟原定履行期限,变更交付地点或方式等。解释:本来合同一经成立即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应擅自对合同的内容进行改变,但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法律都一概不允许变更合同。首先,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如果协商一致自愿变更合同内容,法律一般对此不作硬性禁止。其次,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如果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得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那么变更合同条款,调整债权债务内容显然也有必要。2、合同的转让:指在不变更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将合同的权利、义务或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主体的转让)(1)债权转让(让予):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转移于第三人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应对受让人承担义务。(2)转移债务: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务的转移应经债权人同意(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从债务一并转让,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3)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义务概括地移送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承受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债务。3、合同的终止: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这是合同终止的最主要、最正常的原因,在当事人双方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了债务的情况下,债权债务得到清偿,合同绝对消灭,不会由此产生新的债权债务。(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时,双方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七)合同责任: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A、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如下条件:①该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②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担的义务,如在定约阶段所应负的忠实、保密义务;③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并为此支付了一定费用,后因为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得不到补偿,因而受到的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B、违约责任:1、概念: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2、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由违约方的行为造成的。不去考虑违约方的故意和过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借均应承担违约责任。3、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1)预期违约: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又称为毁约行为。(2)不能履行:合同债务人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实际履行债务。(3)迟延履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4)瑕疵履行:债务人履行的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不适当履行:除瑕疵履行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4、承担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当然前提是在债务履行仍有可能、有继续履行的必要时。(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种数额的金钱。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东欧的一些国家认为违约金是一种惩戒。英美的一些国家认为违约金是一种赔偿。我国合同法确定的是违约金的赔偿性,也就是说支付了违约金债权人不得同时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规定的,并不以有损害事实为要件。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或过份低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予以减少或增加。(依公平的原则)(3)赔偿损失(损害赔偿)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损害赔偿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这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则变不上损害赔偿。(区别于违约金)(4)定金: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折抵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与违约金同样不能同时适用。另外《担保法》对定金的数额进行了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5)其它补救措施:主要针对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5、违约责任的免除:(免责事由)依合同法的规定,免责事由分为法定事由,免责条款和因法律有特别规定三种,若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上述三种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将部分或全部免去债务人的责任。(1)法定事由一不可抗力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a、自然灾害 b、政府行为(政策) c、社会异常事件(战争、罢工)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将不可抗力的事实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提供有关证明,否则,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2)免责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事由或条件,当违约符合所约定的事由或条件时,可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3)因法律的特别规定例如: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的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