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最新考试法律知识考点盘点

一、《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解释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1月1日《通知》取消了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提升发卡机构信用卡利率定价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同时,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溢缴款利息标准等,进一步拓展创新空间。《通知》取消了关于透支消费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标准以及附加条件的现行规定,由发卡机构基于商业原则和持卡人需求自主确定;取消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不得对服务费用计收利息。除了以上这两部考点较多、与民众生活联系较密切的法律法规之外,下面还有一些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盘点,供考生学习阅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1月1日明确提出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对待野生动物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7年1月1日这部法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部国防军事立法,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第一部贯彻这一战略的重要法律。法律规定,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编辑:张阳)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最新)-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5-22 19:57:45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正)(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 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二、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三、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军队文职岗位能力宪法法律知识考点预测

学习首先要立足重点法律科目,法律内容纷繁复杂,如果每一科都学肯定是不可取的,所以要掌握重点科目。首先对于今年来说,宪法和民法因为都进行了修改,可能会成为考试的热点;其次就是把相关重点的法律科目进行考点梳理,把考点理出来,知道它们考察点在什么地方,最后就是进行重复记忆和做题训练来加深记忆。接下来专家就以这两部法为例,来探讨如何有效学习。一、宪法修改的相关重要知识点:1、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对宪法的全面修改: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对1982年宪法的基础上五次部分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2、宪法修改:修宪主体:全国人大。提议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代表。通过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4、爱国统一战线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5、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6、监察委员会(1)含义:是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门、国家预防腐败部门、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等机关组建起来的国家监察机关。其独立于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立法机关。(2)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3)级别:国、省、市、县四级监察委。(4)办公形式: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5)监察对象: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6)组成与产生: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或罢免;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7)任期: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五年)。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8)领导体制: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人常)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二、民法总则修改重要知识点:1、增加民法基本准则《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中公解读: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2、明确胎儿利益的保护《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中公解读: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两方面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第一,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第二,造成侵权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当行为导致胎儿的出生缺陷等,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公解读:此次法律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是将社会发展、全民教育现状、市场交易安全与契约稳定等因素考虑在其中的,从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群体的年龄限制作出了合理划定。4、完善法人制度,进一步细分主体资格《民法总则》规定,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1)、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2)、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中公解读:根据法人成立的特点、程序、职能等,在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基础上,新增加了特别法人,并用专节进行规制。这是我国法人制度的独创,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可。5、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公解读: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是两年,学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两年太短,一直呼吁对此进行修改。现实中,由于诉讼时间过短造成的损失并不少见,例如,银行、金融机构等经常因为来不及请求、忘记或者举不出证据,导致一些贷款不能及时收回,造成一定的损失。延长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6、见义勇为不再有后顾之忧《民法总则》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公解读:此前因为做好事反而被诬陷的事不少见,让人们不禁感叹好人难做。这次《民法总则》给善良的做好事的人们一剂镇心丸,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7、增加了特殊诉讼时效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中公解读: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以18周岁为起算点,在18岁至21岁之间,均可向法院主张权利。如果期间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发生,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有延长的情形,那么还可以延长至21岁后。增加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以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2021年江苏军队文职考试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热点之公民的权利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法律给予同等的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包括司法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和守法平等。 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既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又是公民参与管理和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监督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对于任何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取得赔偿权 由于机关和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5.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势力的支配。 6.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7.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统一和民族团结 《宪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有维护统一和全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2.

3.维护祖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有维护祖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4.服兵役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的义务。 5.依法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6.其他基本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 2.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 这主要是就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言的,宪法规定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于子女而言是一种权利,对父母而言则是应尽的义务。义务的履行,就是权利的实现,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 这是指某些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例如:宪法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4.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 我公民的权利救济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法律救济;司法救济;仲裁救济;行政救济。其中,在职能上具有其他救济不能替代的、终局性地位的是司法救济。 习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