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书-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416:46:08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兹证明出让方(或转让方)ХХХХ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ХХХХ与受让方ХХХХ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ХХ于Х年Х月Х日,在ХХ(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ХХХХ合同》。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及《ХХХХ》(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ХХ年Х月Х日注: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2、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某百货公司诉某建化公司合同纠纷案-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019:49:38*某建化公司(供方)与某五金厂(需方)签订一份购销6000吨钢材的合同,约定单价每吨1520元,总货款91.20万元。合同签定后,某五金厂到某百货公司联系推销钢材,与百货公司签订200吨钢材的购销合同,单价上浮为每吨1620元。合同签订后,百货公司派员携带25万元的特种转帐支票,随五金厂的业务员到建化公司,要求其发运200吨钢材。建化公司则以百货公司所携带的预付款不足为由,拒绝发货。后经协商,建化公司同意发货,但提出要将预付款先进帐户后才能发货并结算。当百货公司到银行办理转帐手续时,银行以百货公司与建化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不同意转收支票款。于是,百货公司便在特种转帐支票上写上代五金厂付钢材款25万元后,银行方同意将预付款转至建化公司的帐户。款进帐户后,建化公司仍以预付款不足为由拒绝交货,要求再付20万元。经交涉未成,百货公司以建化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退回货款。试分析该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存在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一个是建化公司作为供方与五金厂作为需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另一个是五金厂与百货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这两份合同相互独立,但又由于具有同一的标的物而存在联系,尤其是后一合同的需方直接向前一合同的供方支付货款,使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看起来更为复杂。*通过对本案这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分析,我们发现建化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也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当然不可能成为该案的原告与被告,因此建化公司成为该案的被告是不适格的,百货公司只能将与其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的五金厂作为被告。至于建化公司,五金厂可以将其作为被告另案起诉,或考虑建化公司作为货款的直接接收方,不供货又不退款造成了这次纠纷,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