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书-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416:46:08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兹证明出让方(或转让方)ХХХХ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ХХХХ与受让方ХХХХ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ХХ于Х年Х月Х日,在ХХ(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ХХХХ合同》。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及《ХХХХ》(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ХХ年Х月Х日注: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2、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720:35:53(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1.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①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③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亦受此限制)2.受益人(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2)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已经死亡的人不得作为受益人,胎儿作为受益人应以活着出生为限。(3)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4)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5)保险金的继承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合同-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7-2019:37:59行政合同常见的种类有:政府特许经营权协议、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协议,公益事业建设投资协议等。而在我们的考试中,行政合同经常会跟民事合同结合在一起考,问你以下合同到底是属于行政合同,还是属于民事合同。所以我们着重来讲解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别点。与民事合同相比,行政合同有以下几个不同点。第一:签订合同目的不同。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最大的区别点就在于签订的目的不同。行政合同一定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是行政管理目标。而民事合同不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第二:主体要素不一样。行政合同的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与普通的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合同不可能发生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行政合同中,合同双方的主体地位是不完全平等的,二是管理和被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第三:意思要素不平等。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合同必须经过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当然,行政合同的签订方式是平等协商,但是撤销,变更和解除主要取决于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行政合同的双方方式认并不是出于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相反,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变更或者解除,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只能被动的接受。因为行政机关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当然,行政机关要单方面解除,必须具有职权和法律的合理依据,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原则的支配。

某百货公司诉某建化公司合同纠纷案-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019:49:38*某建化公司(供方)与某五金厂(需方)签订一份购销6000吨钢材的合同,约定单价每吨1520元,总货款91.20万元。合同签定后,某五金厂到某百货公司联系推销钢材,与百货公司签订200吨钢材的购销合同,单价上浮为每吨1620元。合同签订后,百货公司派员携带25万元的特种转帐支票,随五金厂的业务员到建化公司,要求其发运200吨钢材。建化公司则以百货公司所携带的预付款不足为由,拒绝发货。后经协商,建化公司同意发货,但提出要将预付款先进帐户后才能发货并结算。当百货公司到银行办理转帐手续时,银行以百货公司与建化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不同意转收支票款。于是,百货公司便在特种转帐支票上写上代五金厂付钢材款25万元后,银行方同意将预付款转至建化公司的帐户。款进帐户后,建化公司仍以预付款不足为由拒绝交货,要求再付20万元。经交涉未成,百货公司以建化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退回货款。试分析该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存在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一个是建化公司作为供方与五金厂作为需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另一个是五金厂与百货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这两份合同相互独立,但又由于具有同一的标的物而存在联系,尤其是后一合同的需方直接向前一合同的供方支付货款,使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看起来更为复杂。*通过对本案这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分析,我们发现建化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也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当然不可能成为该案的原告与被告,因此建化公司成为该案的被告是不适格的,百货公司只能将与其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的五金厂作为被告。至于建化公司,五金厂可以将其作为被告另案起诉,或考虑建化公司作为货款的直接接收方,不供货又不退款造成了这次纠纷,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