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96):债的概念与特征
1.债的概念。债是因其法律效果的同质性被整合在一起的几类法律关系的总称。债,指特定人可以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一方享有的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他方负有的为满足该项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给付)的拘束,称为债务。享有债权者为债权人,负有债务者为债务人。2.债的特征。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作为一种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债具有以下特征:(1)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所有的债都是财产法律关系,以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所体现的财产利益为客体(见例1)。例1(根据2009年卷三第1题改编)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问:甲、乙间的赔偿关系属于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答:财产关系。①甲、乙间的赔偿关系属于侵权之债,所有的债都是财产关系。②人格权、身份权遭受侵害后产生的侵权之债也不例外。(2)债的主体特定。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一人或特定的数人。从而,债具有相对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债务(见例2和例3)。例2(根据2013年卷三第21题改编)下雪后,甲将自家门口的积雪清扫干净。问:甲的行为能否引起无因管理之债?答:不能。原因:①甲扫雪的行为管理了两方面的事务。②第一,管理了甲自己的事务。这不能成立无因管理。③管理了通过甲家门口行人的事务(避免他们因路滑摔倒),但通过甲家门口的行人系不特定的人。这也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例3(跟据2008年卷三第55题改编)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问:丁的行为能否引起无因管理之债?答:能。原因:①丁的行为管理了两方面的事务。②第一,管理了路上行人的事务(避免他们跌入窨井遭受损害),但行人系不特定的人。这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③第二,管理了窨井管理者的事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2款,若有行人跌入窨井遭受损害,管理人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而窨井的管理者系特定人。所以,甲与管理者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3)债的客体为给付。给付,即有目的地增加对方财产的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见例4和例5)。例4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汽车一辆,价格30万元。①该合同的客体是甲交付汽车并移转所有权的行为,以及乙支付价款并移转所有权的行为。②汽车不是合同的客体(标的),汽车是标的物。③标的(客体)关标的物。例5甲学校与乙教师签订独家授课合同。①该双务合同的客体是甲的给付与乙的给付。②甲的给付为作为:支付课酬。③乙的给付包括作为(授课)和不作为(不得在其他机构讲授类似课程)。④乙向甲的给付(授课;独家)只有客体(标的),却没有标的物。⑤甲向乙的给付既有客体(支付报酬的行为),又有标的物(Money)。(4)债具有平等性。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但无权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行为、财产。从而,同一客体上可以弁立数个相同内容的债权(这就是一物数卖得以发生的原因须注意:债的平等性也有若干例外。举一个最重要的例子:《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和第10条规定的“动产多重买卖”中,数个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请求实际履行”的债权就不平等。类似的还有:《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的“一房数租”。(5)债具有期限性。债权是实现债权人特定目的之手段,具有死亡的基因,目的达到,债权即归于消灭(恰成对照的是,物权、人身权的存在本身就是权利的目的,无法定期限的限制。当然,出于法政策考量,专利权与著作权却有法定期限的限制)。
2018年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岗位能力常识备考之民法50条(三)
第21条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22条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第23条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第24条侵权行为之债是如果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25条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为不当得利。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第26条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但无报酬。受益人则要承担支付管理人由于无因管理事实而发生的费用的义务。
第28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29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30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学海无涯,常识备考绝不是一蹴而成的事情。希望考生们都可以耐下心来,用心记忆,一定会在2018年军队文职考试考试中取得一个满意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