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测常识模块: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可以分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现就简易程序的适用做出探讨: 简易程序: (一)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二)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适用于简单民事案件。简单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除上述简单案件以外,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三)起诉与审判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简易程序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例题:下列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是()。 A.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B.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 C.发回重审案件 D.共同诉讼案件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据此,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项应选。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简易程序,B项中被告被监禁的情形并不属于此范围,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但共同诉讼的案件也可能存在人数少、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这样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D不应选。 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此条仅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不能进行反向选择,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也就是说,可以协议选择用简易程序,但没有规定可以选择不适用简易程序)故A项于法无据。

2020浙江军队文职招考考试军队文职岗位能力逻辑填空:一见钟情未必是对的“人”

军队文职招聘逻辑填空是很多学生的痛点,很多人在做逻辑填空的时候为了省时间,往往会采取靠语感的方式,这种方法不是不可取,因为到了后期其实逻辑填空确实很大程度上要靠语感,没有语感是做不了题的,分析不了语境的,我们完全不应该抛弃语感,但问题在于我们语感很多时候会犯先入为主的错误,误导我们,按照我们心里的想法,观点选择答案,但是我们所谓的语感分析是要最大程度的在字里行间揣摩作者的意图,而文字的理解真的是每个人有每个人的习惯和看法,所以我们要做的就是和作者和考官的语感,语言习惯进行去异存同,达到最大的同化,因此大家在进行最后的冲刺阶段,对于错题一定要引起重视,积累词语是其次,而最主要的是要把错的题反复分析,阅读熟悉语感和常见的命题习惯,专家下面跟考生们看一道经常会先入为主的题目:例题展示:法律的制定有一个严格程序,理论上也是民意的显示。不能在一时情况下因为民意就改,这会破坏法律的_____性。如果开了口子,以后大家_____,那就连法律都不要了。依次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A.连贯一哄而起B.严肃一如既往C.客观众口一辞D.公正一唱百和红师解析:整个题干再讲的是法律制定的一个问题,第一个空后面通过一种假设的形式论述如果法律开口子,会导致群众的意见过于随意使法律一改再改,随意更改的结果,第一个空是修饰法律一再更改对于法律的制定的影响的,法律的制定这是一个严谨的程序,所以随意更改破坏的是其严谨性,连贯性,严肃性,而客观和公正是修饰法律本身的,并不是制定程序,所以排除C,D;第二空的意思是大家都随意更改的意思,表示机器对于法律的无视,那应该是一哄而起,而且第二空应该含有贬义,故应该选择一个含有贬义的词,故正确答案为A。这就是一道非常容易先入为主的题目,很多考生第一次看题目,会受到随意更改的影响,认为影响的是法律的公平性,误选D,但我们题干第一个空修饰的是法律的制定程序,而非法律本身,所以公正就排掉了。这就是先入为主的误区,平时做题一定要引起注意。

军队文职岗位能力常识判断法律考点:刑事诉讼

新法往往是军队文职招聘常识判断的考查内容,需要大家重点学习,重点掌握。今天,专家和大家讨论一下《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的一种诉讼制度速裁程序。一、速裁程序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二、速裁程序的适用前提1、审级低:由上述法条可知,速裁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所以,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等《刑诉法》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不得适用速裁程序。2、刑罚轻:速裁程序只适用于对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情形。这里所说的较轻刑罚是指3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等。3、证据足: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中速战速决的诉讼制度,速战速决的前提是要查明敌情。因此,适用速裁程序时,要求案件相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可以证据,无缺漏证据。4、须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无疑会大大降低司法成本。但是不得不承认,适用速裁程序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像普通程序那样能够得到充分行使。因此,适用速裁程序时,要求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使用该程序。三、速裁程序的特点1、法官少: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应该注意的的是,速裁案件由一人审判,但审判人员必须是法官,而不能是人民陪审员。2、审期短:关于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25条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与普通诉讼程序2-3个月的审理期限,简易程序20日至1.5个月的审理期限相比,速裁程序的审期大大缩短了,是名副其实的速战速决制度。3、当场判:《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条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意见,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