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测常识模块: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设定问题
红师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网提供职测备考知识及备考技巧,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提高水平,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一、行政处罚设定及其考点 行政处罚常考能够设置的法律法规和具体设定何种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务院规定。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设定及其考点 与行政处罚相似,行政许可也有类似的设定范围: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以外设定其他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大,但在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时,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 3.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必要时,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在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而废止以外,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务院应当适时提请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设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设定。 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5.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6.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该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该地区市场。 7.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总之,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有共同点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区别在于①部门规章可以设定一定处罚但不得设定许可②务院决定可设置临时许可③不同设置主体设定的行政处罚有自己独有的特色事项,许可没有,按照特点去区分记忆会比较好。
2018年军队文职考试考试: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它们不是兄弟俩!
违章停车罚款200元扣3分!这是行政处罚么?罚款逾期不交要被收滞纳金,这是行政强制么?每当面临生活中能够遇到的案例时,很多考生就麻了爪儿,搞不清楚到底哪个案例是行政处罚,哪个案例是行政强制。这是行政法模块中较为重要的知识点,区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这两个概念,要从以下方面入手,记住!它们虽然都是行政行为,但不是兄弟俩,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政行为。 概念不同 简单来讲,行政处罚是指出现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后,对于行政相对人也就是做出违反行政法规的人或者组织进行处罚的行政行为。 而行政强制又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前者是指为了公共管理,防止违法行为产生,或者避免危害的发生,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种类形式不同 种类和形式可以说在考试中考查的非常多,只要掌握住相应的种类和形式,就可以轻易分辨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1)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2)行为罚(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许可证或执照(3)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声誉罚(申诫罚):警告。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例1:某个体户因经常出售注水猪肉,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该项行政处罚属于()。 A.人身自由罚B.财产罚C.能力罚D.申诫罚 该题考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根据这部分内容,对于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为罚,也叫能力罚,答案选C。 结合上述题目,我们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着重记忆行政处罚的四大类形式,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掌握住就可以轻易区分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了。
2018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岗位能力备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在军队文职考试考试题型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两者在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在此,我们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做一个梳理。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我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复议选择型 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 1.
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二)复议前置型 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 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4.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 这主要有两种情形: 1.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 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 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
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都不适用调解。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