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吉林村官考试:古代婚姻制度

岗位能力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是古代婚姻制度相关常识介绍,备考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多积累肯定没错! 我古代婚姻制度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形成于西周时期,西周的婚姻制度受礼的影响体现了宗法礼教对家庭的影响,维护了男尊女卑的等级观念。 西周时期婚姻家庭制度已经较为完备,而在西周时期形成的婚姻基本原则对之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各朝代的婚姻制度都有深刻的影响。后经汉唐宋明清演变形成了受儒家思想影响特有的婚姻制度。 我古代的婚姻制度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适婚年龄的规定。

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爵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然而,在中几千年的一夫一妻制中,一夫多妻被以不同名分的妻、妾形式保留下来并加以发展,其目的在于确立妻、妾在家庭内的尊卑地位以维护家庭秩序。所以,准确地说一夫一妻制在我古代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二)同姓不婚 西周周公制礼,为了规范血缘宗法的有序传承规定的同姓不婚的原则,人不娶同姓女除了是为了壮大家族力量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出于家庭伦理的考量。当时的人认为同姓女也是传于祖先遗体,娶同姓女为妻就是亵渎祖先,因此娶同姓女为妻是有悖人伦形同禽兽的作法,有违孝道和宗法因此要被禁止。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周礼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一般是男方主动请媒人提亲。

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是不承认的,该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于媵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这一观念至今在我依旧有很大的影响。 (四)适婚年龄的规定 史料记载 先秦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战齐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 战越王勾践令:男二十,女十七; 汉惠帝令:女十五; 晋武帝令:女十七。 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 唐太宗贞观令:男二十,女十五; 唐玄宗开元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仁宗天圣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宁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 宋司马光《书仪》:男十六,女十四; 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 清《大清通礼》:男十六,女十四。

结婚的程序要件 三书六礼是中的传统婚姻习俗礼仪。三书指在六礼过程中所用的文书,包括聘书、礼书和迎书。六礼是指由求婚至完婚的整个结婚过程。六礼即六个礼法,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据史料《白虎通》记载:婚者,谓黄昏时行礼,故曰婚。古代一直有上午接亲,晚上拜堂的说法,中古代迎娶新娘都是在黄昏以后。结婚与黄昏中婚、昏同音,也是古代人在晚上结婚的例证,说明女人在黄昏结婚后改变了自己的姓氏。 离婚制度 (一)七出、三不去 解除婚姻关系的大权掌握在男子手中,称为:出妻、休妻。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条理由休妻妻子故而得七出之名。 七出指的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第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 第三是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后来富贵了。 三不去是作为七出规定的补充规范,但指出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和离 古代离婚制度包括休妻和和离,而和离指按照以和为贵的原则,夫妻双方和议后离婚,而不单纯是丈夫的一纸休妻。和离始见于唐代《唐律.户婚》,在诸犯义绝者离之条后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问罪)。和离需由丈夫签放妻书。后代循唐例,也称和离为两愿离婚,并为近代法律沿用。

2021年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常识备考之中古代监察制度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中古代监察制度。相信岗位能力考试一定是很多考生需要努力攻克的一道坎儿。岗位能力中涉及的知识面之广,考点之细,需要开始做到在积累的同时掌握一定的解题技巧。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岗位能力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历史、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是中古代监察制度考点常识。 战 战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秦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建立起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相对独立的监察制度。

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 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 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每州置一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一级的行政长官,失去了监督地方的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的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 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性的监察机构。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 隋唐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 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

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属于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决策,皆得谏正。

宋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

下设监察御史,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礼、户、吏、兵、刑、工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 清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 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 刷题练习 1、下列哪项与古代监察制度无关? A、秦朝设置的御史大夫 B、唐代设置的谏官 C、宋代设置的枢密使 D、清朝设置的都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