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为什么要有行政法?-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813:51:32一、为什么要有行政法?行政的本质决定要有行政法。行政: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本质:是运用权力的活动。权力: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权力两重性:一方面行善;一方面作恶。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二、行政的特征1、与立法权相比:对公民的影响,立法权是间接的;行政权是直接的。2、与司法权相比:对公民的影响,司法权是被动的;行政权是主动的。3、具有广泛性。从摇蓝到坟墓。三、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所有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范行使权力的组织、行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权力行使后果的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建立行政法律秩序。四、行政法的特点(一)、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数量多。(二)、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五、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1、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一)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的的特征:1、一方是行政主体;2、具有非对等性;3、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发生行政争议一般行政先行处理,司法程序是最终的解决争议机制。(二)行政监督法律关系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现行法律不得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二)行政合理性原则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2、具体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道德。3、子原则:比例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2018海南军队文职招考公安基础之立法、执法、司法的区别

1.立法的含义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含义是相同的,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2.立法权的分类(1)国家立法权。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最高立法权。(2)地方立法权。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3)行政立法权。源于宪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低于国家立法权的一种独立的立法权,包括中央行政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4)授权立法权。授权立法权又称委托立法权或委任立法权,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由于立法机关的授权而获得的、在期限和范围内进行立法的一种附属立法权。1

职测常识模块: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设定问题

红师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网提供职测备考知识及备考技巧,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提高水平,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一、行政处罚设定及其考点 行政处罚常考能够设置的法律法规和具体设定何种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务院规定。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设定及其考点 与行政处罚相似,行政许可也有类似的设定范围: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以外设定其他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大,但在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时,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 3.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必要时,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在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而废止以外,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务院应当适时提请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设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设定。 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5.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6.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该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该地区市场。 7.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总之,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有共同点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区别在于①部门规章可以设定一定处罚但不得设定许可②务院决定可设置临时许可③不同设置主体设定的行政处罚有自己独有的特色事项,许可没有,按照特点去区分记忆会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