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常识之公民的基本权力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法律给予同等的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包括司法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和守法平等。 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既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又是公民参与管理和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监督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对于任何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取得赔偿权 由于机关和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5.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势力的支配。 6.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7.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019内蒙古军队文职招考考试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公共基础写作范文:刚性与弹性

从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首次提到带薪休假概念;到2008年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进行具体规定;再到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当中明确指出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带薪休假的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然而,现实生活中,带薪休假制度落实却遭遇困境:劳动者缺乏维权意识、企业执行不到位、政府监督缺失....因此,只有以刚性的手段将弹性的带薪休假制度落实到位,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刚性法律约束是维护弹性带薪休假的保障。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则弱则国弱,法律法规是一切制度执行的基础。当前我国虽然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明确职工带薪休假的权利,但是其具体标准表述不详细,导致企业在执行过程当中得以钻空子;而反观德国,《德国联邦法》对雇员的带薪休假日期进行明确的规定,杜绝企业钻空子的可能,保障了弹性带薪休假制度的顺利落实。由此可见,只有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实施的具体细节,让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做到有法可依,才能维护弹性带薪休假的顺利落实。刚性部门监督是维护弹性带薪休假的基础。强有力的监督是各项政策落实的有力支撑。随着当前国内就业形势的严峻,劳动力处于供过于求的局面,企业员工处于弱势地位,缺少话语权,导致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敢维权;另一方面由于认定难等主客观问题存在,相关部门存在不举不问的情况,政府主动监督的情况也不容乐观,种种负面问题让弹性带薪休假政策落实更是几乎成为一纸空谈。因此,只有强化部门的监督,主动出击,监督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才能真正维护弹性带薪休假。刚性政策宣传是维护弹性带薪休假的前提。好政策也需要宣传才能被大众所知晓。弹性带薪休假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方式,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社会弱势群体往往缺乏了解的渠道,对相关政策的出台同样不甚了解,部分群众在遭遇被侵权问题时,也不知道该如何维权。所以说,政府应该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的方式向劳动者普及带薪休假这项制度以及常见的维权手段,让群众加深印象,以便在遭遇困境时能够及时寻求帮助,以此来落实群众带薪休假的权益。再美的制度也需要执行。落实带薪休假不仅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后人们对健康和更高素质生活的必然追求。因此,我们需要以法规、监督以及宣传方面的刚性约束,来推动弹性带薪休假的落实,营造出更舒适更美好的社会生活环境!

军队文职岗位能力常识判断考点:国泰“民”安

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律,而《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它的出台和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为民法典的编纂创设了必要的条件。《民法总则》也顺理成章的成为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常识部分的重要考查内容。接下来专家跟大家一起聊一聊《民法总则》中的亮点: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方式主要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监护人的制度。《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的人员中依法指定监护人的制度。《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另外《民法总则》在原来《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监护形式的基础上,新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三十条)和协议确定监护(第三十一条)两种方式,并在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这是我国民事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