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40):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限制法律行为效力之附款的法律行为。2.期限的构成。两个要求:①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②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非法定的。3.始期与终期。(1)始期(生效期限),指期限屈至时,法律行为开始生效的期限。例如:本合同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2)终期(失效期限),指期限届满时,法律行为失效的期限。例如:甲、乙约定,如果丙死亡,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失效。4.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1)确定期限。指作为期限内容的将来事实不仅必定发生,而且发生的时间亦属确定的期限。例如约定:“北京奥运会开幕之日,即将汽车借给你使用3个月。”(2)不确定期限。指作为期限内容的将来事实虽必定发生,唯何时发生并不确定的期限。例如约定:“下一次下雨时,即将借给你的雨伞还我。”补记:孟德斯鸠说过,气候也能影响法律。若前面的约定是两个生活在撒哈拉沙漠居民的约定,则为附不能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视为未附条件。典型真题〔I〕刘某欠付某100万元货款雇期未还真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小刘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仅约定:“月租余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小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B.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C.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D.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答案解析]①性质认定。小刘与何某的合同,首先是“第三人代为清偿”(刘某欠何某的100万无,由小刘代为清偿)。其次是“代物清偿”,即“原定给付”(返还100万元欠款的债务)以“他种给付”(小刘将房屋不定期出租给何某居住)来清偿。②能否任意解除租赁合同?但就租赁合同而言,该租赁合同系不定期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32条,出租人小刘与承租人付某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合并观察,结论有所不同。该租赁合同系小刘与何某间“代物清偿协议”的组成部分,而代物清偿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并不享有任意解除权。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③小刘与合同约定的附款内容是:“如刘某由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而刘某是否出现这一未来事实不确定,故为条件,而非期限。故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II〕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条件赠与B.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义务赠与C.如魏某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D.如魏某次年未离职,甲公司在给付前可撤销资助[答案解析]①“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表明,魏某并不负有“不离职的义务”,而是“若魏某离职,赠与合同失效。”因此,该赠与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②若魏某次年离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合同失效,甲公司无给付义务。故C选项正确。③根据《合同法》第186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故D选项错误。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开放档案工作-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019:55:36开放档案工作一、开放档案的含义开放档案就是将一般可以公开和保密期限满的档案,解除禁闭,向社会开放,允许档案用户在履行简便的手续后,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开发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经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二、开放的意义是1、开放档案是有得于社会进步的新方针,是加快我国政治民主化的一个新步骤。2、开放档案也是现代档案馆自身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3、开放档案可以促进档案馆的各项业务建设。三、开放档案的条件有1、物质条件2、检索条件3、制度条件4、社会档案意识条件四、开放档案的鉴别1、确定开放期2、开放档案鉴别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鉴定小组,经鉴定后,报本级档案行政部门批准后开放;把握不定的档案,鉴定小组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3、档案的解密、降密依照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范围的暂行规定:各级档案馆保存的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进行。一般原则和办法是:A、未进馆的1991年1月1日前形成的涉密档案,由各档案形成机关、单位负责解密;对馆藏将满30年的涉密档案,原档案形成者认为仍属国家机密的,应当自该档案届满30年之日前6个月,以文件形式通知有关的档案行政机关或档案馆;过期未通知的,由档案馆进行处置;B、1991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涉密档案,未接到保密期限变更通知的,自保密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自行解密;C、各档案馆保存的经济、科学、文化类的涉密档案,有必要提前向社会开放的,应向档案形成机关发出要求提前解密的通知,有关机关接到通知的半年内应予以答复,否则,档案馆可根据有关办理;D、撤销机关的,由承担其职能的单位负责;如无,则由档案馆负责处理。凡涉及下属内容的档案,均应控制使用,不可开放。--凡对社会开放会影响党内团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损害国家利益的档案。--凡对社会开放有损于个人形象、尊严、声誉、人身安全的档案。--凡对社会开放会影响两党、两国政党关系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档案。--凡对社会开放会削弱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的档案。--机关、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其他会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不宜对社会开放使用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