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书-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416:23:14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兹证明发包方ХХХХ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ХХ与承包方代表ХХ(企业经营者)于ХХХХ年Х月Х日在ХХ(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ХХХХ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ХХХХ条例(或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ХХ年Х月Х日注:1、此格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规定的各类企业承包合同;2、内容符合《ХХХХ条例(或规定)》引用上述三个条例(或规定)及相应的法规、规章;3、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在证词中列明;4、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5、其他类型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参照此格式出具。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720:35:53(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1.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①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③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亦受此限制)2.受益人(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2)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已经死亡的人不得作为受益人,胎儿作为受益人应以活着出生为限。(3)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4)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5)保险金的继承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720:37:00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1.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1)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2)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3)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向对保险财产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行使。(2)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1.不丧失价值条款由于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后,保险单就具有相当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自杀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合同届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合同-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7-2019:37:59行政合同常见的种类有:政府特许经营权协议、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协议,公益事业建设投资协议等。而在我们的考试中,行政合同经常会跟民事合同结合在一起考,问你以下合同到底是属于行政合同,还是属于民事合同。所以我们着重来讲解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别点。与民事合同相比,行政合同有以下几个不同点。第一:签订合同目的不同。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最大的区别点就在于签订的目的不同。行政合同一定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是行政管理目标。而民事合同不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第二:主体要素不一样。行政合同的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与普通的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合同不可能发生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行政合同中,合同双方的主体地位是不完全平等的,二是管理和被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第三:意思要素不平等。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合同必须经过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当然,行政合同的签订方式是平等协商,但是撤销,变更和解除主要取决于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行政合同的双方方式认并不是出于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相反,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变更或者解除,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只能被动的接受。因为行政机关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当然,行政机关要单方面解除,必须具有职权和法律的合理依据,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原则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