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军队文职考试备考之高频成语内幕揭秘

在中,对于岗位能力言语理解与表达部分中逻辑填空之成语的考查,选项间不仅呈现出近义这一微妙的内在趋势及特点,同时近两年来的中对成语的考查还微妙地折射出命题人命题时选择成语的方向和喜好,即高频成语。所谓高频成语,我们定义为在军队文职招聘中至少出现过两次。例如:对应运而生这一成语的考查 填入文中最恰当的一组是()。 A.突出迫在眉睫B.重要备受瞩目 C.明显日新月异D.频繁应运而生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基金终止交易情形-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1910:59:36基金终止交易情形(1)不再具备法定的上市交易条件(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信息公开概念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主要是指为发行人在发行市场、交易市场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投资者报告自身经营、财产以及财务等状况而设置一种制度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1)知情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3)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泄露该信息的行为(4)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的内容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是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欺诈行为。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人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假陈述行为包括:(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3)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从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督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上市公司采购的概念和方式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的行为。实施收购行为的投资者称为收购人,作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法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或者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被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证券二级市场-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1911:11:47证券二级市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含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犯罪构成要点:客体要件内容: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要点:客观要件内容: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所谓提供,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2)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3)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4)所谓销毁,是指将证券、期货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种方法予以毁灭。(5)所谓诱骗,是指采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记录加以销毁的方式,以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信任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6)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要点:主体要件内容: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要点:主观要件内容: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考点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对证券欺诈的法律管制-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017:49:40对证券欺诈的法律管制。证券欺诈除了前述的虚假信息披露之外,还包括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和内幕交易。(一)操纵证券市场及类似行为。操纵证券市场是指制造虚假的交易繁荣和交易价格,以便从中牟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比较常见的有:(1)洗售。指一操纵者在卖出证券的同时自己又买入该证券,实际上证券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其目的是制造供求关系的假象,诱导公众投资者盲目跟进。以影响市场行情或交易量。(2)合谋。指两操纵者恶意串通,由一方提出卖出或买进的交易委托,另一方完全依该委托内容,在同一证券交易所同时买进或卖出该证券。(3)联合操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操纵者纠合各自在资金、交易经验、技巧、人才及信息等方面的优势,组成临时性团伙,共同完成对证券市场的操纵。(4)扎空。指一伙操纵者先垄断市场上某种证券,致使此前已与第三方订立出售该种证券合同的人,在无法从其他处寻得供应者的情况下,被迫以高价从操纵者手中购入该种证券。(5)倒卖。指一投资顾问先以低价买进某种证券,然后公开进行推介,致使公众信以为真,以高价购买其证券。(6)倒腾。指在客户全权委托的情况下,经纪商利用客户资金反复买进、卖出证券,赚取佣金。(二)内幕交易。又称知情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利用能够影响本公司证券价格的非公开信息,非法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对内幕交易的法律管制涉及:1、内幕交易的构成。(1)内幕人员。一是传统内幕人员,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及大股东等。二是准内幕人员,即具有获得公司内幕信息便利的人员,如公司的顾问、律师、会计师、承销人、证券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新闻记者、编排印刷人员以及传统内幕人员的亲属等;三是受密者,指接受内幕人员所泄露的内幕信息者。有关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在美国目前占主导地位的是不当占有理论,即与公司或信息提供者有信义或有信用和信任等类似关系的人,如在获得公司内幕信息之后,进行证券交易,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该理论,传统内幕人员及准内幕人员,禁止他们从事内幕交易;那些偶而得到内幕信息的人,不在内幕人员之列。(2)内幕信息。指会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与该公司有关的未公开的特定信息,其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必须是内幕人员在进行内幕交易之前未公开的信息。第二,必须是准确信息,而不是谣言,也不属于一种推测。第三,必须是与公司有关的特定信息,而不是该公司业务、该行业或该国经济发展趋势的一般信息。第四,必须是能引起公司证券价格波动的敏感信息或重要信息。(3)交易的行为。如本打算出售证券的内幕人员在掌握有利的内幕信息后,放弃了交易计划,从而避免了低价出售的损失。(4)知情。通常只有在内幕人员实际知悉自己为内幕人员且其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时,才承担从事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2、内幕交易的防范与惩处等内容。(1)内幕人员的持股报告制度。许多国家要求内幕人员如董事,必须披露其持股的状况。(2)上市公司的披露制度。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法典一般都要求上市公司应迅速公布所有会影响本公司证券行情的重要信息,以免成为成为内幕信息而被滥用;同时,法典还要求上市公司保守重要秘密,防止被盗用。(3)内幕人员交易的限制制度。如中、美等国规制了短线交易制度。短线交易即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员在法定期间内对所持本公司的证券进行先买后卖或先卖后买的反向操作。一旦出现内幕交易,各国法律均视之为违法犯罪行为,所涉内幕人员须承担民事乃至刑事责任。七、证券管制立法的域外适用。各国都主张此类立法可适用于本国域外的人、物或行为。其依据主要有:(一)国籍原则。指内国的证券管制立法可适用于发生在域外的本国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二)效果原则。指只要来自域外的行为对内国产生一定的影响,便可对该行为适用本国的证券管制立法。(三)主观属地管辖原则。指对于在本国境内发生的行为,纵使其影响在本国域外,内国的证券管制立法也可予以适用。(四)合理原则。指主张本国证券管制立法的域外效力得以其适用结果合理为条件。具体而言,该原则的适用应采取利益分析方法,以不对其他国家的利益早晨不合理损害为条件,或以本国利益大于外国利益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