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四川军队文职考试岗位能力常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法律常识是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岗位能力中经常考的一类知识点,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到底什么。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相混淆,或简单将二者予以等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只有一字之差,而在法律上,两者却有着天壤之别。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虽然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但二者区别很大,两者之间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因此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而劳务合同的主体无此严格的要求,其主体是任意的,雇佣方可以是单位或者自然人,受雇方亦可以是单位或者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不受规章制度约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承担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由于在确定劳动关系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支配、安排,以单位名义进行劳动,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以个人名义提供劳务,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四、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而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且受法律法规约束,一般是有规律地的按月支付。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务费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或阶段性批次支付,无规律可言。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主要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受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或司法解释调整,且必须采取仲裁前置程序。

2020年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劳动法之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情形

在岗位能力常识中,《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常考的考点,而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又是其中的高频考点,需要广大考生精准把握。下面由红师教育带你梳理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情形: 一、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对劳动者依据上述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在上述情形中,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测常识模块:关于合同法中邀约和邀约邀请问题的讨论

一、概念区分 邀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邀约邀请: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二、其他不同点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