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财政审计-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711:38:59⒈财政审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内容包括:(1)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2)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3)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4)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5)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6)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7)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等。⒉金融审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包括国有资本占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以及国有资本占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机构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⒊企事业单位审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以及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有其特殊性。审计机关的委托人不是作为大股东的国家,而是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人民利益代言人的国家。按照国际惯例,国家审计对一切使用财政资金的、使用国有资产的,甚至只要涉及公众利益的单位,都有权审计,只不过考虑到我国有国有资本的企业、金融机构众多,国家审计监督不过来,本着抓大放小,突出重点的方针,规定审计机关只对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但也应当承认,对这类单位,特别是上市的和中外合资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仍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是这类单位的投资者众多,有的涉及到境外,其社会影响、政治影响比较大,对其进行审计监督的政策性要求比较高;二是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既有绝对控股,也有相对控股,确定起来比较复杂;三是《公司法》规定了一套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制,但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如何与之相衔接,如何避免影响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还值得研究。审计机关对这类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既要维护国家资本的安全,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要适应我国国有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带来的变化,尊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在监督程序上与对纯粹国有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有所区别。考虑到国务院对其情况掌握得更多、更具体,由国务院做出具体规定更有利于此项工作的展开,因而修正后的《审计法》明确: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为适应我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需要,修正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从而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纳入了审计监督范围。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随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步深入,事业单位已不完全是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已出现了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和其他接受、使用国家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如教育机构提供公共服务,也接受、使用一部分财政资金)。审计机关对事业组织审计与对企业审计不同,主要是为了监督其能否通过合理有效使用财政资金,完成好所承担的事业任务,创造出应有的社会效益,而不仅仅是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不能简单以国家投资多少为标准来确定是否需要审计监督。
军队文职岗位能力常识判断考点:国泰“民”安
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律,而《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它的出台和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为民法典的编纂创设了必要的条件。《民法总则》也顺理成章的成为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常识部分的重要考查内容。接下来专家跟大家一起聊一聊《民法总则》中的亮点: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方式主要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监护人的制度。《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的人员中依法指定监护人的制度。《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另外《民法总则》在原来《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监护形式的基础上,新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三十条)和协议确定监护(第三十一条)两种方式,并在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这是我国民事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