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傻傻分不清?
1.行政复议:字面意思是找行政机关再次讨论,那么肯定是行政行为。既然是行政行为,受理机关是政府或者主管部门。 为什么行政复议还要审查合理性?近年来,随着行政复议工作的不断强化,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即合法性问题明显减少,合理性问题显著增多。这种变化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刚性的法律规定得到了普遍遵守;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执法人员更多地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来实现执法目的,从而使得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日益成为当前行政纠纷的主要问题。因此必须要审查行政合理性。 2.行政诉讼:一听诉讼就可以联系到法院,所以就是司法行为。法院只按法条办事,不管时候合理。合理是行政机关自己内部审查。
2019湖北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考试: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确认
各位同学,上个月老师为同学们介绍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现在老师为同学们介绍一下行政诉讼当中被告的确认。希望大家能够好好学习。今年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当中被告的确认进行了最新的司法解释,那么行政诉讼当中被告的确认就变得重要起来了。当然重者恒重,下面老师就将其中重要的内容对大家进行讲解。一、经复议的案件的被告的确认。1.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来的处罚,那么复议机关和原机关是共同被告。比如说县公安局处罚张三30万元,张三不服复议致市公安局,如果市公安局维持了原来的30万的行政处罚的话,则县公安局、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2.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来的行为,那么复议机关为被告。比如县公安局处罚张三30万元,张三不服,复议到市公安局,如果市公安局降低至10万元,那么市公安局为被告。3.如果复议机关不作为,则申请人不服原行为,以原机关为被告;如果不服复议机关不作为,则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比如说,张三被县公安局罚30万,张三复议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不管这个案件,则张三可以以不服县公安局罚款30万为由,诉县公安局;也可以以市公安局不作为为由,诉市公安局。二、经上级机关同意的案件。经上级机关的案件,被告以最终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为被告。比如说,县公安局准备罚张三30万,但兹事体大,县公安局请示市局,市局做出肯定的批复,县公安局即做出了行政处罚。如果张三不服的话,应当以县公安局作为被告。三、多个机关共同作出一个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多个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服的话,则多个机关为共同被告。比如说县环保局和县工商局联合执法,取缔了张三所经营的化工厂。张三不服,则应当以县环保局和县工商局为共同被告。四、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执法行为案件派出机构的法定处罚权限是警告和罚款500元以下,如果派出机构超过500元幅度,则为幅度越权;如果派出机构越过警告和罚款两个种类,则为种类越权。幅度越权,派出机构自己当被告;但如果是种类越权,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为被告。各位同学,这次就暂时介绍到这里,这次介绍了行政诉讼当中被告的确认的重点,希望各位同学学有所有,祝各位同学早日上岸。
职测常识模块: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设定问题
红师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网提供职测备考知识及备考技巧,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提高水平,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一、行政处罚设定及其考点 行政处罚常考能够设置的法律法规和具体设定何种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务院规定。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设定及其考点 与行政处罚相似,行政许可也有类似的设定范围: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以外设定其他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大,但在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时,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 3.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必要时,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在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而废止以外,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务院应当适时提请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设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设定。 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5.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6.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该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该地区市场。 7.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总之,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有共同点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区别在于①部门规章可以设定一定处罚但不得设定许可②务院决定可设置临时许可③不同设置主体设定的行政处罚有自己独有的特色事项,许可没有,按照特点去区分记忆会比较好。
2018黑龙江军队文职招考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包括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主管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行政诉讼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司法监督。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比较终能够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与保障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威信,从而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行政诉讼是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列的三大诉讼之一,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力,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的合法权益。2.行政诉讼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即解决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出现纠纷,管理相对人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英气的争议。3.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忽悠平等的法律地位。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他们的诉讼地位不能互换。因此,行政诉讼制度有通俗的称为民告官制度4.主管审理诉讼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提起和审理行政诉必须副歌法定的受案条件和程序。5.行政诉讼的结果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行作出的裁判。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判决予以撤销。对于显失公正的不正当行政行为判决予以变更。6.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不使用调解和反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比较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