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考试经济常识积累:垄断协议

什么是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的分类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哪些情况是横向垄断协议,哪些情况是纵向垄断协议,哪些情形又不算垄断协议呢?1、横向垄断协议首先,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一系列协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也明确列举了一些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形。(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其表现为:(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3、不构成垄断协议的情形:(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加效率,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1)~(5)项,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A.甲市销售排名前五的手机销售门店召开会议,指定下半年各类手机产品的最低价格B.乙市四家最大的面包店把全市五十家面包店组织在一起,协议指定采购某品牌面粉C.丙市七家米粉厂互相约定,各米粉厂只能在划定的区域内销售米粉D.丁市某电器生产公司和八家电器销售公司约定对外批发电器的销售价格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其中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的規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第14条的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囯务院反垄断执法杋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A项中手机销售门店之间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他们围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B项中所有的面包店之间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他们分割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C项中七家米粉厂之间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他们的分割销售市场的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D项电器生产公司与销售公司之间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的关系,他们之间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协议属于纵向垄断协议。因此,D项与A、B、C三项不同。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人型联营协议书-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416:20:25法人型联营协议书甲方:乙方:经济性质:经济性质: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联合出资建立公司,特订立本协议。一、联营宗旨、联营项目与经营范围二、联合企业名称:地址:隶属:经济性质:核算方式:三、联合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甲方投资总额元,占投资总额%。甲方以下列作为投资:现金:元;厂房元;折旧率为每年%;机械设备元;折旧率为每年%;土地征用补偿费元;乙方投资:(略)投资缴付日期:四、联营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五、利润分配和风险分担六、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七、违约责任1、联营成员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依期如数缴纳出资额时,每逾期(时间),违约方应向公司缴付出资额的%作为违约金。2、由于联营成员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按出资额%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3、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4、履行协议中如发生纠纷,由各方派代表协商解决。八、本协议生效之日,即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公司董事会负责注册登记,开设银行帐户和其他筹建事宜。九、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一份,协议副本一式份,送各存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银行帐户:地址:地址: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欧洲货币贷款协议-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017:47:31欧洲货币贷款协议。欧洲货币贷款泛指一国银行以其非所在地国货币提供的货款。作为离岸交易,欧洲货币贷款最大的法律特点是不受贷款货币发行国的法律管制;其重要的商业特点之一是,在欧洲货币贷款中,贷款银行取得贷款资金的方式与一般的做法不同;贷款银行的资金有时是自有资本,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从其他银行拆借而来的,拆入时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贷款银行再将这笔拆入的资金转贷给借款人时,收取的利息当然要高于支出的利息,二者之间的差额就是贷款银行的毛收益。由于欧洲货币贷款的市场风险较大,贷款人需要在贷款协议中增订保护自己利益的特殊条款:(1)补偿银行损失条款:欧洲货币贷款采用借短放长方式,即贷款人从同业拆放市场借入短期贷款,作为转期发放中、长期贷款的每期款项。这要求借款人恪守约定的时间提款和还款,使其与贷款人从其他银行筹资的期限相吻合。其间只要有任何脱节都回给贷款人造成资金运用上的损失。对于这些损失,借款人应予赔偿。(2)市场动乱条款:欧洲货币市场易受政治、经济等事件影响,如贷款人因此而无法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得另找其他高成本酬资源道。或根据贷款协议确定利率出现困难,则借贷双方应本着善意进行磋商,以寻求合适的替代利率。一旦协商不成,贷款人可终止继续放贷,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提取的贷款。(3)保护利差条款:如现行的法律和规章发生变化,造成贷款人的贷款成本增加,则这种新成本应转由借款人负担,以保证贷款人获得预期利差。具体情形:一是银行管理规章发生变化增加了贷款人的筹资成本。二是税法发生变化,增加了贷款人维持贷款的成本。典型例子是:贷款利息预提税税率的提高,影响了贷款人的净利润。(4)货币补偿条款: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本国法院对外币债务的判决必须以本币表示和执行。对破产企业外币债务的清算也得兑换成本币计价。贷款人在这些国家起诉或申报债权获得的当地货币(支付货币)如不是贷款货币,则此后贷款人需将支付货币兑换成贷款货币,以便向其他银行还款。其间,因汇率变化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及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借款人给予补偿,且补偿请求可以构成独立的诉因。(5)非法性条款:因贷款协议所适用的法律及其解释发生变化,造成贷款人提供贷款、筹措资金或由借款人继续持有未偿贷款成为非法行为,则贷款人的贷款义务遂告终结,借款人应立即提前还贷。此外,欧洲货币贷款协议还有货币选择条款、货币供应条款及贷款地点等特色条款。三、国际银团贷款协议。国际银团贷款,又称国际辛迪加货款,是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联合起来,组成集团,共同向借款人提供大额中、长期贷款的国际贷款的国际信贷方式。通过这一贷款方式,借款人可以从多家银行获得贷款,容易筹集到巨额资金;对各贷款银行来说,与银团其他成员共同提供这笔巨额贷款,可以避免单独承担过大的贷款风险。(一)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基本程序及相关协议:1、委托组织银团贷款:借款人选择一家国际大银行作为经理行或牵头行为其组织贷款。即:先由借款人向经理银行出具委托书,同意经理行为其安排银团贷款,并开列拟筹款的金额、利率、期限、货币、用途及其他初步的贷款条件。委托书只起信誉上的作用,本身一般没有法律效力。在借款人和经理行之间不成立委托代理关系。经理行接受委托之后,经对交易风险评估,如认为可行,则向借款人提交承诺书。其所承担的贷款义务有以下三种情况:A、允诺提供全部贷款,无论能否招摹到足够的参加行;B、只保证提供部分贷款,其余部分尽其力组成银团筹措;C、对全部贷款均只愿尽其力安排。为留余地,承诺书往往直接或间接规定(如载明以合同为准)其仅具有信誉上的效力而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后两种情况下,虽然经理银行只负有限或完全不负法律责任,但出于维护自身商业信誉的考虑,事实上一般都会提供全部贷款。借款人收到经理行的承诺书之后,若同意初步的贷款条件,应向经理行递交授权书(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正式授权经理行组织银团。实践中,若贷款规模庞大,经理行在接受借款人授权后,会寻求协作经理行襄助,组成经理银行集团一起完成贷款的组织工作。2.银团成员的招募:经理行选定后即进入组织银团阶段。借款人可能会指定某个或某些银行参加银团,或一些银行获得信息后主动报名参加,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银团的成员是由经理银行招募而来的。招摹时,经理行通常分发情况备忘录。该备忘录主要说明借款人法律地位、财务和经营状况及贷款条件,作为其他银行决定是否参加银团的参考依据。情况备忘录中若有虚假陈述,参加行首先可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如将虚假陈述列为违反贷款协议的违约事件等。实践中,参加行往往会选择对经理行提起诉讼。通常,法院如认定经理行负有法律责任,需考虑的因素有:经理行参与起草情况备忘录的程度;虚假陈述内容的重要性;参加行参与银团贷款的经验;参加行从其他渠道获得有关借款人信息的可能性及其对信息的评估能力;虚假陈述与参加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经理行对起草情况备忘录是否尽到适当注意义务等。3.贷款协议的谈判与签署:经理行在招摹银团成员的同时,还通过法律顾问负责贷款协议的起草工作并就此与借款人谈判。其间,经理行与各参加行之间成立代理关系;申言之,一旦日后发现贷款协议的效力或条款存在瑕疵,经理行作为代理人可能负有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经理行常会在贷款协议中加入免责条款,但其效力并非绝对。经理行与借款人初步谈妥贷款协议后,便交由各参加行审查,定稿后由经理行安排银团成员签署。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与一般性国际定期贷款协议及欧洲货币贷款协议的条款大部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还包括调整银团各成员之间关系的条款,这些条款确立了:(1)按份之债原则:即银团各成员虽按同一贷款协议发放贷款,但只就各自的贷款份额与借款人发生借贷法律关系,相互间不负连带责任。(2)银团民主原则:即银团部分决策权交由多数贷款权银行(常指承担银团贷款总额1/2或2/3以上的独家或多家银行)掌握。但凡涉及贷款利率降低、期限延长、金额变化及先决条件放弃等重大事宜,仍得由银团成员一致决议;另外一些权利如诉权则由银团各成员单独行使。(3)比例分享原则:指就借款人的任何还本付息,尤其是银团各成员通过抵消、诉讼或行使担保权益等所得的还款,应在银团成员间按各自的贷款份额比例分享。4.代理行的指定:一旦贷款协议签署,经理行的角色即完成,其与一般参加行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随之,银团需在其成员中指定一家银行(一般为原经理行)作为代理行负责贷款协议履行的管理工作。首先由贷款协议规定其代理职责,包括充当银团成员发放贷款和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中介。往往规定凡与贷款有关的一切收支都必须记在代理行名下的一个独立的信托帐户上。按一些国家的法律,代理行破产时,该信托帐户上的款项仍属银团所有,不列入破产财产。其次如果代理行将信托帐户上的款项挪为他用,在法律上银团向取得这笔款项的第三人追回的可能性较大。此外,代理行还有权审查借款人是否满足贷款的先决条件,监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对借款人采取违约救济措施,定期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利率)等。在履行这些职责时具体权限大小在实践中各不同。另一方面,银团为限制代理行权限,往往规定其须听从多数贷款权银行的指示行事等。除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外,代理行还负有代理法上的义务。为尽量避免承担这方面的过失责任,代理行通常要求在贷款协议中加入相应的免责条款。(二)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在这一类型的银团贷款中,先由牵头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总的贷款协议,然后将部分贷款作为资产以适当的法律方式转让给其他参与行,共同组成银团。牵头行转让贷款往往最主要是出于为了减少对借款人的风险和规避各国的强制性法律,也可能是为了满足银行监管标准,提高利润率,进行适当的税收安排等。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017:46:42国际融资是一种跨国的借贷活动,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双方当事人都需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种国际融资协议都使用一些共同性的标准条款,主要包括一、陈述和保证,是指借款人就与融资协议有关的法律和商务状况向贷款人作出说明,并保证这些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其主要内容是:(1)对融资协议合法性的陈述与保证。主要包括:借款人必须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实体;融资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已获得借款人有关机构的合法授权;融资协议不违反借款人所在国的法律及借款人组织章程;融资协议已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许可,各种必备的手续已办妥;融资协议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及承担合法经营的义务;等等。(2)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与经营状况的陈述与保证。主要包括:借款人最新的会计报表能真实地反映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借款人没有卷入任何可能会减少其资产的司法诉讼或其他程序,也没有受到此类程序的威胁;借款人没有不履行对其或对其财产有任何合同、法律文件或担保协议项下的义务,也没有发生违约事件;借款人没有在其资产、现在和将来的收入上设定或认可其他担保物权,等等。国际融资实践中,贷款人为加强对自己的保护,有时不但要求借款人在融资协议签定时保证所作陈述的正确性,而且要求其在整个融资协议的有效期内始终确保这些陈述真实无误,即给予所谓的永久保证。对借款人来说,永久保证是一项沉重的负担。他们往往要求贷款人采取比较灵活的态度,如对非重大事项免作永久保证,等等。二、先决条件,是指贷款人发放贷款须以借款人满足有关约定的条件为前提。先决条件分为两类:(一)涉及融资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指只有在某些条件成熟,才能使融资协议生效或要求贷款人开始履行全部的贷款义务。这部分先决条件多为借款人必须提供落实陈述和保证各项具体内容的书证和文件。因此,借款人需准备的法律文件:借款人的组织章程和营业执照,主要用来证明其经营性质和范围;借款人有关机构(如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该融资协议的文件,用以证明借款人承担这笔债务已获合法授权;借款人所在国外汇主管当局的批准书,用以证明借款人从国外借款没有违反本国的外汇管理法;贷款人要求提供的保函或其他担保文书,以及有借款人所属国律师和起草该融资协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二)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国际融资协议往往规定贷款人分期提供贷款。在第一次放款之后,借款人的有关状况可能会朝着不利于贷款人的方向变化。贷款人往往在融资协议中规定,在借款人提取每一笔款项之前,还必须满足以下各项先决条件:原来的陈述和保证仍然准确无误,即符合永久保证的要求;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不利变化;没有发生违约事件或可能构成违约的其他事件;没有出现任何情况使得借款人履行融资协议项下的义务受到限制。三、约定事项,指借款人允诺在货款期限内承担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通过此类条款,货款人可以控制和督导借款人的经营活动,以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主要包括:(1)消极担保条款。规定借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之前,不得在自己(有时还包括其子公司)的资产及收益上,为其他债权人维持或设定任何担保物权。此条款意在限制借款人为另一债权人设定担保权益,从而使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在顺位上不得不在有担保权益的其他债权人之后。绝对的消极担保条款对借款人是一项重负。因此,应借款人要求,往往在融资协议中设置一些起舒缓作用的例外情形:最常见的如,在借款人日常经营过程中因法律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可不受消极担保条款约束;借款人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担保物权时,也应按比例给予贷款人同等的担保权益,即可免除其消极担保责任,等。(2)平等位次条款。规定借款人应保证,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受偿地位,不得厚此薄彼。同样,平等位次条款的效力仅及于借贷双方,贷款人无权诉请取消借款人对第三人已作的优先清偿。但此举一经发现,贷款人即可采取加速到期等违约救济措施,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然而,一旦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因无法排除一些法定优先权的无担保债权,(如公众的银行存款、保险金及工资等),平等位次条款就失去作用。(3)稳健经营承诺条款。稳健经营是任何一个借款人都必须的基本原则,也是贷款人的利益所在。该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借款人不得违反与借款人、借款人财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和行政命令等,除非这种违反不会对借款人造成实质性的不利结果;借款人应按照章纳税;借款人不得放弃其享有的为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权利;借款人应按照其所在行业的通常标准和惯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并使其资产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以及借款人应当取得与贷款协议履行有关的政府批准的政府批准、许可和授权;等等。(4)财务约定事项。主要规定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遵守约定的各项财务指标:借款人全部资产扣除各项负债后应保持一定数额资产净值作为还贷款的资金保证,或限定借款人的负债对资产净值的比率;要求借款人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必须保持一定比例(流动比例),或规定借款人的最低周转资本额;借款人向股东分派股息必须掌握一定限度,防止分光现金财源等。根据财务约定条款,贷款人可对借款人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一旦借款人违反这些规定,贷款人有可能赶在借款人实际破产之前,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5)贷款用途条款。规定借款人必须把全部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否则贷款使用不当,可能会导致借款人的经营失败,以致丧失清偿能力。从法律角度看,无论融资双方是否约定,均应注意:贷款不能用于资助违法交易、侵权及违约行为;不能援助反对友好国家的军事行动或与本国处于战争状态的敌对国家;不能用于兼并另一家企业、公司;不能用于超出借款人经营范围的营业活动;以及不能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和违反借贷双方所在国公共政策的行为等。否则将导致融资协议无效而无法得到强制执行。(6)保持资产条款。主要用于禁止借款人通过一项或一系列相关或不相关的行为丧失、转移或耗减其资产,从而使贷款人收回贷款的权利落空。该条款往往具体规定除日常经营外,借款人不得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资产的全部、大部或实质部分。与此同时,该条款经常还要求借款人应就其资产向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借款人遭受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据以保持借款人的资产净值,有的货款协议还禁止借款人过度举债或过度投资等等。(7)保持主体同一性条款。为了防止借款人本身发生剧烈变动而给贷款人带来潜在的风险,贷款协议往往要求借款人保持其主体的同一性:A、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其经营性质和范围;B、禁止借款人与其他公司、企业合并,以免借款人的资信及资产和负债发生重大变化;C、除非贷款人认为借款人的重组不会影响其履行贷款协议的能力,否则借款人不得重组;D、除非得到贷款人同意,否则借款人不得改变其内部组织结构,并应保持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稳定;以及E、借款人不得擅自修改公司章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