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考试招录考试民法学高分备考指导

根据2010年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年军队文职招录考试,教育入学考试内容根据培养方式的不同共分三种考试内容: (一)专科教育:++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二)本科教育:行政职业能力测++民法学 (三)研究生教育:行政职业能力测+申论+专业综合Ⅰ+专业综合Ⅱ 注: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宪法学、中法制史) 一次,直接关系到广大考生未来的发展方向,甚至决定一个人的一生。而对于时间紧、备考任务重的军队文职考试,没有人会否认方法的的重要性。科学的方法好比一把利剑,可以让你在短时间内披荆斩棘。 这里,分别从、申论、文化综合、民法学及专业综合五个方面来分门别类的指导考生进行备考复习,帮助考生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最佳的复习效果。

一、民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要求,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基础知识理论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违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理由,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内容。 (二)物权法部分 物权法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有物权的种类和体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他物权、共有和相邻关系等。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的法律特征可以通过物权与债权的对比加以说明。 2.物权的种类。对于物权的种类,考生应当掌握物权体系的基本构成和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我法律所确定的物权类型。 3.物权的民法保护。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的异同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

此外,关于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区别也应掌握。 4.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的权能的含义、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方法、所有权的消灭原因都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意义和条件也是这一部分的重要内容。 5.他物权。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成立或取得条件、权利的内容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对于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内容是考生应当特别注意的部分。 6.共有。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考生应当掌握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以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7.相邻关系。

(三)债法部分 债法和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分支部门。在债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较多,考生应当能够准确把握。 1.债的概念和债的种类。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这是考生应当理解的内容。对于债的不同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考生应当重点把握。 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考生应当掌握:债的关系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合同法部分。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应当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订立的概念、要约的概念、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和要约失效的原因;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方式和时间、承诺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合同法关于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原因的规定;合同效力的表现、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种类、保证的概念与设定、保证的两种方式和保证的效力、定金的性质、定金的种类与效力、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2013年军队文职考试招录考试岗位能力命题趋势分析

2013年下半年军队文职马上就要开始招录,很多考生也陆续进入备考状态,作为军队文职必考的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是考试的重点,也是考生重点复习的科目。因为这个科目涉及的题型繁多,很多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抓不住重点。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复习方法,河南红师教育针对军队文职考试题型进行分析,总结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命题特点,以备各位考生系统全面的学习。 (一)言语理解与表达 言语理解一直是考生提分不高的题型之一,这部分重点考察的是考生对于语言的理解与表达的能力。不仅考察考生的语言功底,更考察考生的思维逻辑。言语理解与表达重点考察两个大的题型,一个是阅读理解部分的片段阅读,其中涉及到了主旨概括题、意图判断题、细节理解题、词句理解题、代词指代题、标题填入题、态度观点题等等。

必考题型侧重考察考生对语言文字的综合、分析以及理解能力。第二种题型是逻辑填空,它相对于言语理解与表达来说形式更加灵活多变,其中尤以实词、虚词、成语考察的题量最多,考生可以根据这个特点,有针对性的复习。 (二)数量关系 数学运算是岗位能力考试中占的题量最少,而分值最高的题型,题量普遍在10-15道。从整体来看,这个部分考察的不在考生的计算能力,而在于对常见题型和方法掌握的熟练程度,并要求在不同的题型中要灵活运用技巧和方法。 (三)判断推理 判断推理部分无论是题型、题量,还是考查范围都在岗位能力中占据着较大的比重。其中图形推理一般为5-10道题目,题型以图形、文字等多种方式出现,考察的考生对于图形的分析和判断的能力。

类比推理考查题目一般在5-10道之间,题型包括两词型和对当型,考察的重点多集中在词项之间的关系,如从属关系、描述关系、语法关系等。逻辑判断也称为演绎推理,在判断推理中属于考查的重点,其难度也偏高。题型包括可能性推理、必然性推理和智力推理题,其中可能性推理一直是考查重点。 (四)常识判断 在军队文职考试中,常识判断由于考查的知识点比较广泛,其题量偏多,保持在15-25道之间。考点主要集中在科技、法律、人文知识等学科,但基于军队文职考试的性质,一般常识判断中的法律类是考察的重点。 (五)资料分析 资料分析主要考查考生对大篇幅材料的阅读理解、信息提取与数据计算能力,因此试题的材料类型多种多样,多涉及到表格类、文字类、饼状图等。

所以考生对这部分的复习应加强计算能力,提高计算时间。

2019军队文职考试岗位能力技巧:盘点岗位能力定义判断题目中的法学常识

岗位能力定义判断题看起来并不难,但是很多同学在学习了很多方法之后仍然做不对题目。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掌握必要的学科常识,没有理解定义要点的确切含义。岗位能力定义判断需要具备的学科知识主要分布于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我们认为对于法学定义、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三个概念的内涵非常重要,必须了解。 一、立法机关是指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机关,全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全性法律法规。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订自治法规等。 二、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司法权的机关,我们的司法机关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机关。

下面我们以例题来看一下怎样应用法学常识解决定义判断题目。

2016军队文职考试岗位能力考试:尾数的运用

为更好地备战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红师教育经过研究后发现,尾数通常是一个数的个位数字,有时也指末几位有效数字。在数学运算中,合理巧妙的利用尾数,可以大大提高考生的解题效率,故红师教育特意撰文《2016军队文职考试岗位能力考试:尾数的运用》为参与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的考生介绍尾数问题。 当选项中四个数的尾数各不相同时,可以利用尾数特性,在不直接计算算式各项的值的情况下,只计算结果的尾数,以确定选项中符合条件的答案,提高考生解题效率。 四则运算中的尾数变化情况 尾数本质上是原数除以10的余数,尾数特性本质上是同余的性质。因此,两个数的和的尾数等于尾数之和的尾数,两个数的差的尾数等于尾数之差的尾数,两个数的积的尾数等于尾数之积的尾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