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热点:聚焦“90后”的职场焦虑

热点背景:近日网上流行一则笑谈说,60后不知道什么是辞职,70后不轻易辞职,80后找到给钱更多的下家就辞职,到了90后这里,领导骂我,我就辞职。之所以出现这种言论,跟近几年来90后居高不下的辞职率有密切的联系。与此同时,甚至有人出示相关统计结果说:就第一份工作的在职时间上看,70后平均超过四年、80后是平均三年半,相比之下,90后的19个月,骤降速度堪比跳楼机。裸辞、闪辞、浮躁等等成为了90后这个群体的新标签。模拟试题:近年来,90后频繁跳槽现象严重,甚至出现了不喜被领导骂的辞职理由。有人说这表现了90后过于浮躁的心态特征,也有人说这其实是一种职场焦虑心态。对此,谈谈你的看法。红师解析:1.表明主要态度对于90后居高不下的辞职率,我们应该理性看待,找到真正的病源并施以援手,才能真正化解这一社会问题。2.原因(1)社会就业因素:相比起70、80后时期相对稳定的社会就业环境,90后所面临的竞争不可谓不残酷。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之下,铁饭碗失效,稳定的工作不再稳定,在企业中凭实力说话本是理所当然。(2)现实因素:90后作为职场新人相当于企业的一颗螺丝钉,工作繁琐,加班也是常态,996现象严重,薪资却一直止步不前;合租住在远郊的地下室,每天花两个小时挤着地铁、公交上下班;此外,无房不婚、高价彩礼已成为常态,结婚难、结婚贵的问题又是90后绕不过去的一座大山。(3)社会风气:当下社会盛行成功学言论,将物质和名誉作为评判一个人成功与否的标准,甚至还将成功与年龄挂上关系,使得90后出现成功焦虑,加剧了浮躁心态。(4)90后自身因素:人生以及职业规划不足,没有正确定位自己,好高骛远,缺乏吃苦精神等。3.阐述影响90后自身的获得感和安全感不足,滋生不良心态和消极负面情绪,比如出现毒鸡汤和佛系青年同时会打乱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不踏实、浮躁成为他们的标签之后使得用人单位对90后产生负面印象,出现用人歧视;另外对于国家来说也是一种资源消耗,人才资源的闲置和空转对于国家发展也是比较不利的。5.提出解决对策。(1)自身转变思想意识。及时反思和自省,充分认识自己的优势与不足,制定科学合理的奋斗目标,并且懂得疏导自己的焦虑情绪,及时调整状态投入工作。(2)用人单位要调整自身内部机制。比如在90后的工作强度以及工资待遇上稍作调整,给予他们尊重和关心;同时优化自身的用人晋升机制,多给年轻人一些发展空间。(3)政府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比如提供公租房等福利,控制房价,增加就业机会,减轻年轻人工作和生活的压力。

2019广东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法律常识是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岗位能力中经常考的一类知识点,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到底什么。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相混淆,或简单将二者予以等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只有一字之差,而在法律上,两者却有着天壤之别。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虽然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但二者区别很大,两者之间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因此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而劳务合同的主体无此严格的要求,其主体是任意的,雇佣方可以是单位或者自然人,受雇方亦可以是单位或者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不受规章制度约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承担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由于在确定劳动关系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支配、安排,以单位名义进行劳动,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以个人名义提供劳务,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四、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而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且受法律法规约束,一般是有规律地的按月支付。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务费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或阶段性批次支付,无规律可言。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主要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受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或司法解释调整,且必须采取仲裁前置程序。

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常识判断之效力待定的合同

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即将到来,红师教育希望可以通过分类汇总,解决各位考生在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常识判断复习难这一状况,今日红师教育带来《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常识判断之效力待定的合同》,请备战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的考生综合自身情况进行掌握,红师教育祝各位在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中获得优秀成绩。 (―)概念与类型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 ②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 ③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1.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

②自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 2.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有效。 ①追认为形成权,追认系单方法律行为,明示、默示均可。 ②追认具有溯及力,追认生效时,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3.追认生效的时点(《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 ①到达主义:追认的意思表承到达追认之相对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合同相对人)时,追认生效。 ②特殊情况。法定代理人仅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合同相对人向法定代理人催告的,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追认失去效力,此时,法定代理人只能向合同相对人重新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合同相对人时坐效。

例1甲(14岁),富家男,于4月1日用压岁钱在乙车行订购价值56万元的三菱11红色跑车一部。甲的父母于4月3日得知此事后,深感欣慰,举四只手赞成。5月1日,乙给甲的父母打电话催告,甲的父母对乙表示追认甲的购车合同。①4月3日,甲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已经生效。②5月1日,乙催告后,甲的法定代理人于4月3日作出的追认失效,此时,甲的法定代理人只能向乙作出追认。③甲的法定代理人于5月1日向乙作出追认,该追认于5月1日生效,汽车买卖合同溯及4月1日生效。 4.追认生效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①仅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②善意相对人可通知相对人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合同确定无效; ③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因追认生效而消灭。

根据逋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诈术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有效(见例2)。 例2甲男15岁,身高体壮,前往乙处购买价值2万元的IBM笔记本电脑。乙问及其年龄,甲出示的假身份证显示为21周岁。乙问其是否高中生,甲出示假工作证。乙对甲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深信不疑,遂与甲签订电脑买卖合同。①《合同法》第47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心智不完备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诈术,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合同,即失去保护的必要性。②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