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广东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法律常识是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岗位能力中经常考的一类知识点,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到底什么。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相混淆,或简单将二者予以等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只有一字之差,而在法律上,两者却有着天壤之别。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虽然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但二者区别很大,两者之间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因此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而劳务合同的主体无此严格的要求,其主体是任意的,雇佣方可以是单位或者自然人,受雇方亦可以是单位或者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不受规章制度约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承担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由于在确定劳动关系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支配、安排,以单位名义进行劳动,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以个人名义提供劳务,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四、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而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且受法律法规约束,一般是有规律地的按月支付。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务费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或阶段性批次支付,无规律可言。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主要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受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或司法解释调整,且必须采取仲裁前置程序。

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常识判断之效力待定的合同

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即将到来,红师教育希望可以通过分类汇总,解决各位考生在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常识判断复习难这一状况,今日红师教育带来《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常识判断之效力待定的合同》,请备战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的考生综合自身情况进行掌握,红师教育祝各位在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中获得优秀成绩。 (―)概念与类型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 ②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 ③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1.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

②自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 2.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有效。 ①追认为形成权,追认系单方法律行为,明示、默示均可。 ②追认具有溯及力,追认生效时,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3.追认生效的时点(《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 ①到达主义:追认的意思表承到达追认之相对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合同相对人)时,追认生效。 ②特殊情况。法定代理人仅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合同相对人向法定代理人催告的,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追认失去效力,此时,法定代理人只能向合同相对人重新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合同相对人时坐效。

例1甲(14岁),富家男,于4月1日用压岁钱在乙车行订购价值56万元的三菱11红色跑车一部。甲的父母于4月3日得知此事后,深感欣慰,举四只手赞成。5月1日,乙给甲的父母打电话催告,甲的父母对乙表示追认甲的购车合同。①4月3日,甲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已经生效。②5月1日,乙催告后,甲的法定代理人于4月3日作出的追认失效,此时,甲的法定代理人只能向乙作出追认。③甲的法定代理人于5月1日向乙作出追认,该追认于5月1日生效,汽车买卖合同溯及4月1日生效。 4.追认生效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①仅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②善意相对人可通知相对人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合同确定无效; ③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因追认生效而消灭。

根据逋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诈术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有效(见例2)。 例2甲男15岁,身高体壮,前往乙处购买价值2万元的IBM笔记本电脑。乙问及其年龄,甲出示的假身份证显示为21周岁。乙问其是否高中生,甲出示假工作证。乙对甲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深信不疑,遂与甲签订电脑买卖合同。①《合同法》第47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心智不完备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诈术,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合同,即失去保护的必要性。②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效。

职测模块: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的考点讨论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劳动者解除和用人单位解除。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者解除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解除,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可解除。但是,如果出现下列情形,则可以随时解除: (1)用人单位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足额支付报酬,缴纳社保);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3)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二)用人单位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可以分为过错性解除和通知解除。 1.过错性解除,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通知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2)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 (3)订立劳动合同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就变更合同内容无法达成协议。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9江苏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劳动合同法的常识

军队文职考试考试部分内容涵盖范围的非常广泛,上至天文下至地理,所以这就要求考生在学习这部分内容的时候得加强平时的积累和知识的整合。今天广东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劳动合同法的常考点,希望对考生的备考有帮助。 劳动合同的分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规定例外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条中的二次以2008年1月1日之后起算)。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规定 1.约定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的解除、无效 1.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经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无效 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