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许可-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420:40:09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有几个相同方面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法定许可须付酬,合理使用不必付酬法定许可方式有下列几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作品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属于法定许可注意:1.编写教科书的目的是为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为其他教育目的编写教材不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2.教科书是指课堂教学所用的正式教材,不包括教辅3.汇编使用的作品在种类和数量上要符合法律的规定4.如果作品的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就不能使用注意:只有著作权人才享有这项权利(3)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就属于法定许可,不必再次经过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注意:1.作品在报刊上发表或现场表演都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条件只有当作品已经被授权合法制成录音制品后,才适用法定许可2.仅限于音乐作品,不包括曲艺、诗歌朗诵等文字作品及其他作品3.如果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以这种方式使用的,其他人就不能使用已有录音制品再制作录音制品4.再次制作的录音制品,其制作者不得擅自复制、发行、出租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取报酬。如果要将再次制作的录音制品复制、发行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制作者必须取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作品表演者、已有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作品的广播权仅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向其付酬;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不享有广播权,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不向其付酬(事先另有约定,则按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处理)(第六节内容: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著作权中的各项财产权利,著作权人除了自己行使外,更多地是授予他人行使并由此而获得一定经济报酬,使无形的财产权换来有形的实际财产最为常见的授权方式:是许可使用有时也将某项或某几项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
2017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法定监护-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物权法定原则-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023:31:03物权法定原则属于国家意志在物权的创设问题上对当事人个人意志的一种强制。物权法定原则的这种强制性容易使人们误认为物权法定原则与民法私法自治的原则相冲突。其实不然。民法中体现的私法自治,是指民法作为规范民事活动领域中当事人行为的法律规范,原则上只是提供当事人行为的适当模式,并不强制当事人实施这些行为,只有在当事人逾越法律设置的禁止界限,比如违反公序良俗时,民法才通过让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予以矫正。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自己的个人意志自由地创设民事权利义务,享有取得权利和行使权利的自由、选择利益争端的解决方式的自由等等。民法的这种自治特质通过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领域得到了最为典型的体现,所以在合同法领域可以看到诸多的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在物权法领域,物权法很少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然而,不能因此认为物权法定原则是私法自治的对立物。相反,从某种意义上看,物权法定原则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私法自治在民法其他领域的发展。(1)物权法虽然限制当事人在物权的种类之外设定物权,但仍然肯定每一个当事人都可以而且应当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具体主要表现在:①物权法肯定了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独立地取得和享有各类物权的权利能力;②物权法赋予当事人在法定物权的范围内决定是否设定物权关系、设定何种物权关系、是否变动物权以及以何种条件变动物权等自由;③物权法确认了每个物权人的权利可以自由地行使并应当受到尊重,他人不得侵犯物权人的物权,不得干涉物权人行使权利。正因如此,物权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处分物权,如与他人订立合同转让物权等,也可以在自己的物权受到侵害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物权。从这一点上看,物权法符合私法的特性,仍然贯彻着私法自治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对物权种类予以限制的目的旨在保护物权人的权利受到尊重,并进而保护交易安全。合同法主要规范交易,而交易的进行往往以对物的支配权为前提,如果不以强行法确定物权的类型及其内容,第三人无从知道物权人享有的是何种类型的权利以及权利的内容如何,也就无法做到尊重他人的物权。因为物权获得他人尊重的前提是物权人之外的他人知晓物权的存在以及内容。与此同时,如果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混乱,势必严重增加交易成本,物权难以辨认,此时第三人由于无法确定通过交易获得的物权是否可靠,从而处于被动地位,终将导致交易很难正常进行。因此,如果不采用物权法定原则,防止一物上任意创设不相容的数个物权,交易中就必须由单个的合同从外部加以控制,这使得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极大的挑战。综上,由于物权法和合同法有着不同的属性,私法自治在财产支配领域与财产交换领域便有不同的表现。正如合同法必须限制合同关系的缔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一样,物权法必须通过物权法定原则限制物权种类和内容的自由创设,但这不仅无损物权法的私法性质,而且有助于实现民法的私法自治品格。
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70):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即物权法定原则。由于物权是支配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故物权法定。狭义的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种类法定与内容法定。广义的物权法定原则还包括效力法定与公示方法法定。我国采用广义的物权法定原则。1.种类法定。又称“类型强制”,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只能由《物权法》或其他法律作出规定。违反物权法定创设的所谓“物权”,不属于物权。比如:地方人大不得通过立法承认“居住权”为用益物权;法院不得在判决中承认“让与担保”为担保物权;当事人约定创设的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顶多具有合同效力(债权)。2.内容法定。又称“类型固定”,包括两方面的含义:①物权的内容(客体、权能内容)由法律确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不相符合的权能内容。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某一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权能;当事人不得约定在房屋上设立质权。②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流质契约”。3.效力法定。效力法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效力来确定物权的效力。例如:《物权法》第条规定,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如果约定未登记的地役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则当事人的约定对于善意第三人“不算数”。②当事人不得改变法律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例如:《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偾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2年内行使抵押权,则抵押权的效力必须“缩短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4.公示方法法定。指物权的享有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例如:《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为信贷征信机构,如果当事人在“公证机关”进行出质登记,则权利质权“未设立”。(二)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效果(★★)1.违反种类法定。①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权利不属于物权。②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见例1)。例1老教授甲因小保姆乙乖巧听话,就和乙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乙对甲的某房屋享有20年的(居住权,乙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该房屋物权。”后老教授甲将该房屋出卖给小教授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丙因此为该房屋的使用权发生争执。①甲、乙的约定违反物权种类法定,乙对该房屋不享有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乙无权占有、使用丙享有所有权的房屋。②甲、乙的约定是一个有效的合同,乙可对甲主张违约责任。2.违反内容法定。①不发生物权效力。增添权能的,无该权能;限制权能的,视为无限制。②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③具有其他无效事由的,合同无效。如“流质契约”的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见例2)。例2甲(因女儿出国留学)向乙借款60万元(无利息),约定以甲的某房屋为乙设立质权担保,甲向乙交付了房屋。此后,甲又向丙借款60万元(无利息),双方约定以甲的该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甲又向丁借款60万元(无利息),双方约定若甲不对丁行还款义务,丁对房屋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因甲到期不对乙、丙、丁履行还款义务,丙行使抵押权拍卖了该房屋得款90万元{甲此外无其他财产),对于变卖房屋得款90万元,乙主张质权、丙主张抵押权、丁主张优先受偿权。①甲、乙的约定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因房屋上不能设立质权),乙不享有质权,乙对90万元房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②甲、丙的约定没毛病,丙享有抵押权,对90万元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③甲、丁的约定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因为,优先受偿权是物权性质的权利,而查遍中国法律,找不到这样的优先受偿权),丁对90万元房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④对于90万元房款,丙优先受偿60万元。剩余的30万元由乙、丁平等受偿(参与分配制度),各分得15万元。3.违反公示方法法定。特别是,若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变动规则法定:①该约定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果。②无其他无效事由的,可产生合同效力(见例3)?例3(依照2011年卷四案例分析题第4题第3问改写)甲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的房产。甲为了留住房产,与丙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参与竞买,价款由甲支付,房产产权归甲。”丙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将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丙将1000万元交给了法脘。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问:甲、丙达成的谅解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①甲、丙的约定违反物权变动规则法定(因为依照《物权法》第9条,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仅有该谅解备忘录,甲不能取得房产所有权。②甲、丙的约定无其他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该谅解备忘录作为一个合同是有效的,丙因此负有将房产过户登记给甲的合同义务。4.违反效力法定。①不发生物权效力,该物权不具有该效力。②若不涉及第三人,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该约定的效力(合同有效)。典型真题〔I〕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年?卷三?11题一D)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答案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23条,甲和学校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完成了交付,学校已取得毕业纪念册的所有权。②甲与学校约定:“学校不得转让毕业纪念册。”即学校对毕业纪念册的所有权中无转让权能。这一约定的效力如何呢?③根据物权内容法定,只有法律才能对物权的权能作出限制(如《物权法〉〉第20条、第31条、第191条)。甲和学校的这一约定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其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a)该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学校对毕业纪念册的转让权丝毫不因该约定而受影响,学校将毕业纪念册赠与给乙时,是不折不扣的有权处分,学校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又完成了交付,乙确定取得所有权。(b)该约定可以产生合同效力。甲和学校的约定虽违反物权法定,但并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该约定可以产生合同效力,现学校构成违约,甲可对学校主张违约责任。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答案是D选项。④物权法定原则在司考中出现过三次。除本题外,还有(08年·四川卷三·第13题)和(11年·卷四·4题第3问)。〔II〕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四川卷三.13题一D)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答案解析]①A选项的表述违反物权公示法定。依照《物权法》第187条,房屋设立抵押权,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房屋抵押权不能设立。故A选项错误。②B选项表述违反物权内容法定。依照《物权法》第208条和第223条,仅动产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上可设立质权,房屋上不能设立质权。故B选项错误。③C选项。根据《合同法》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辨权的要件之一是,双方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义务。现在,基于借款合同,甲负有向乙返还500万元本息的义务;基于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乙负有向甲返还房屋的义务。甲、乙互负的义务系分别基于两个合同,而非同一合同。乙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故C选项错误。④综上,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