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刑法知识:不作为成立犯罪一般条件→真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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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刑法知识:不作为成立犯罪一般条件真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
(一)(认定被告人)不作为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有义务有能力采取行动可阻止危害结果而不采取行动。
1.有(采取行动)保证法益免受损害的义务,简称:(采取行动)作为义务。
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2)职务上、业务要求的,如消防员灭火、医生救治,官员监管,饲养动物者在动物威胁他人时,。(3)法律行为(合同、自愿行为等)产生的,如受雇受托照看婴儿、约定探险中互助(4)因为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而产生的,带邻居儿童探险、游泳时。包括*故意、过失犯罪造成的危险,如盗伐林木砸伤人,交通肇事致人受伤。
只要制造了危险,不问是否正当,都会成为义务来源,但正当防卫行为不产生作为义务。
*视为一个作为行为的情况:故意轻伤他人后不予救助,他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重伤、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2.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简称作为可能性。
综合判断,履行义务的能力、难易程度、危险程度、法益安全的依赖程度。
3.避免危害结果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