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宜结婚? - 常识判断

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哪些人不宜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⑴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⑵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国内大多数专家的综合意见:

⑴无法矫正的生殖器官畸形。患者婚后不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的。

⑵患有可能严重危害配偶身体健康的疾病,如麻风病、性传播疾病未经治愈前不能结婚;婚后可能导致对方感染疾病,或一旦怀孕对孕妇或后代健康都不利的疾病。

⑶严重遗传病和先天畸形。例如,先天性痴呆、精神分裂症等。这些疾病目前尚无有效治疗,但会把疾病通过不同方式传给后代。建议先做绝育手术,然后再结婚。

⑷男女双方近亲中都有人患同一遗传病的。这主要是指隐性遗传病和某些多基因遗传病。例如先天性聋哑、全身性白化病等。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似乎并无病态,但很可能都是同遗传病基因携带者,这些人不宜结婚,一旦结婚,子女中发生遗传病的可能性极大。

⑸严重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与躁狂抑郁性精神病。须经治疗好转并且两年以上没有复发才能考虑结婚。因为这两种疾病具有一定的遗传性,患者子女发病机会明显高于一般人群。如夫妻双方都患这类疾病,即使治愈后,生育的子女发病机会也多。

⑹重症智力低下者,原因可能有遗传的与非遗传的。他们即使结婚,也不能识别自己的配偶,无法承担婚姻、家庭的责任与义务。如果是遗传性智力低下就更不应该结婚,以免影响下一代。

⑺生殖器官发育异常症,如隐睾、小睾丸、尿道下裂、先天性无阴道、阴道膈膜、处女膜闭锁、严重的性功能障碍、两性畸形的患者,可以先治愈后再结婚。

⑻甲肝等急性传染病,血液病,严重心、肝、肾等重要器官疾病,未治愈或疾病未减轻和稳定者,暂不宜结婚。

⑼慢性心、肺、肾、代谢病等患者应等病情控制后才能结婚。

⑽梅毒、淋病等性病和麻风病尚未彻底治愈者不宜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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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军队文职考试岗位能力常识备考: 无效、可撤销婚姻

今天红师教育网为大家带来的是岗位能力法律常识中的无效、可撤销婚姻相关知识,希望考生们好好掌握,做好军队文职考试备考工作。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包括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除了上述四种情形,当事人以其他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自由是我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自由是其应有之义,因而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应具有结婚的真实意思。

并且享有撤销权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由撤销权人自行决定。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现存婚姻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被撤销则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