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展党员领导干部报送个人有关事项工作? - 行测知识
如何开展党员领导干部报送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如何开展党员领导干部报送个人有关事项工作?
(1)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2)党员领导干部发生需报告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安徽省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送交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3)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安徽省贯彻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在填表时予以明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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