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军队文职招聘岗位能力备考:常识判断之法律

常识判断部分经常会考查一些法律知识,科目较多,包含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种部门法律,知识点之多让许多考生不知所措。2015年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即将开始,红师教育汇总了该部分的复习方法,希望能够帮助考生脱颖而出。 一、细心复习知识点 法律知识点较多且大多是识记内容,因此细心就显得非常重要。所谓细节决定成败,要想取得高分,必须把握好每个细节。例如,在复习刑法的过程中,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个知识点就要注意应当与可以的区别。 二、细心审题

2017年军队文职招聘岗位能力常识判断之高频考点——法律

欢迎来到红师教育村官招聘网,我们旨在为考生提供提供2017年各省市村官报名时间、各省市村官招聘考试时间、村官招聘报考条件、村官招聘资讯、村官招聘、村官招聘面试、村官招聘工作待遇等相关信息,请随时关注红师教育村官招聘频道! 备考2017年军队文职考试考试,下面特别为同学们整理了2017年军队文职考试岗位能力常识判断之高频考点法律。 1.重者恒重 在历年的中,法律常识是必考内容,每年大概以2-3道题的数量进行考察,通过对大量的历年真题进行分析,发现其法律的考点有两大特点,其一是重者恒重。比如常考法律还是以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这几部法律为主,比如: 例题1:甲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其管理的有电缆厂出售,该厂的承包人张某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右提出行政复议。

甲市人民政府 B.甲市新华区资委 C.甲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D.甲市资委 此题主要考察的是行政法,而且是老生常谈的知识点,此题考察如何选择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内容,对各级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这道题较简单,同学们在复习中,只需把常见的行政复议的主体把握了就可以了,比如: 例题2:王某在公园与李某发生言语冲突,用小刀刺伤李某,强行抢走李某身上财物后逃跑。此时,李某紧追不舍,追出500米后用砖头将王某砸成轻伤,并夺回了自己的财物。李某的行为应当属于()。 A.故意伤害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紧急避险 此题主要考察的是刑法中的常考点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题中王某刺伤李某且抢走财物,属于抢劫,李某砸伤对方抢回财物属于正当防卫。 2.新法必考 在我,每年都会出台很多部法律,还有多部新修改的法律,这些法律也往往是考试中的常考点,比如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 例题:下列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某干洗店声明:衣物丢失,只赔付洗衣费二倍的价钱 B.某饭店店堂告知:请保管好随身物品,丢失概不负责 C.淘宝网某服饰店告示: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 D.某商场厕所门口警示牌:地滑小心摔倒,否则责任自负 此题考察的是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此,该洗衣店告示明显剥夺了消费者依法要求合理赔偿的权利,无故减轻自身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单方面对消费者作出了不公平、不合理的声明,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其内容无效。不得以此作为赔偿依据。该洗衣店应按丢失衣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所以A选项错误。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于2014年3月15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办法》明确指出,消费者网购的商品自收货起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所以C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该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从上述情况看,公众性营业机构有义务保证其地面达到正常状态,不致使消费者在一般性注意情况下发生意外,而上述酒店在未尽到法律正常义务(地滑)时,却想通过店堂声明逃脱责任,其声明显然应当认定无效。所以D选项错误。故本题应该选择B。可见此题考察的是考生对新法的关注度。 例题2下列企业排污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是() A.某印染企业排污前依照法律规定上缴环境保护税,不缴排污费 B.

某橡胶厂排污导致突发环境事件,未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居民 D.某家禽屠宰场属一般排污企业,未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的名称 此题考察的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47条第3款规定企业军队文职考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军队文职考试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A项正确,《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军队文职考试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B项正确,《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军队文职考试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D项正确,《环境保护法》第55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主体是重点排污企业而非一般排污企业,所以ABD选项不符合题意,选择C项。 (编辑:yinrong)

2019内蒙古军队文职考试岗位能力常识备考:必知的七条法律常识

1.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规章之间不一致的,应报请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刑法》。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 3.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最终目的。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具体任务有:保卫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5.人民法院是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有: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负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7.按照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其中,根本法又称宪法。 以上七条就是今天我们为各位整理的内蒙古军队文职考试岗位能力常识知识点,法律知识是常识判断的高频考点,所以对于这些常见的法律常识一定要有所了解,如果你想获知更多岗位能力常识,请持续关注红师教育2019岗位能力备考频道。

2019年贵州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岗位能力常识备考:法律入门知识

2019年贵州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岗位能力常识备考:法律入门知识。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颁布法律知识点的测查。基于这种命题趋势,考生在进行备考时,要提高复习的针对性: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还要关注新颁布的法律。 法律内容的众多让许多考生在复习时感到头疼,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试,其实法律不像科技、人文等知识那样琐碎和无边无涯,它是多而不乱,有一定之规的。只要掌握好的复习方法,一定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下面总结了一些重要的、基础性的、入门性质的法律知识,供大家记忆分享: (一)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

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务院申请裁决,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八)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主席、副主席由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十)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十一)赔偿方式 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二)军队文职考试的回避 军队文职考试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军队文职考试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军队文职考试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军队文职考试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十五)夫妻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