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考试法律常识:民法知识点汇总
1.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等价有偿原则。(4)公平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1)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能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效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5.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与其他财产权比较,特别是与它联系最为密切的债权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物权是绝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而债权是相对权(或称对人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2)物权以物为客体。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自然物、劳动产品,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有体物以及光、热、电、气等无体物。其他事物,包括行为和精神产品,均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这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3)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所谓支配,是指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物权具有排他性。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另一方面,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即同一物上不容许有两个以上相同内容的物权并存。6.债权(1)债的概念《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因此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债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凡是民事主体,都可以参与债的关系,充当债的主体。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充当债的主体。如发行国库券时,国家就成为特定的债务人。债的内容包括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统一地构成债的内容。债的客体(或称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知识产权。(3)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是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能够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提示1:预计在2017年10月中旬,11月底左右笔试,应现在着手提前复习准备,点此订购提示3:关注“军队文职招录平台”,回复关键字“资料”,即可领取军队文职考试免费复习资料。
2018年考试法律常识习题(5)
1.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关宪法法律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A.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B.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C.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D.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2.下列哪项职权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A.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B.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C.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D.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3.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货物事宜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入一批货物4.从1988年到2004年,我国现行宪法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正。其中“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是在()。年的第一个宪法修正案年的第二个宪法修正案年的第三个宪法修正案年的第四个宪法修正案5.甲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其管理的国有电缆厂出售,该厂的承包人张某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右提出行政复议。张某可以提请行政复议的机关是:A.甲市人民政府B.甲市新华区国资委C.甲市新华区人民政府D.甲市国资委下面是参考答案与解析。如果你认为题目或解析有误,。1.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宪法效力。根据《宪法》序言第十三自然段第一句和第5条第3款,选项B正确。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没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一般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惯例、宪法性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其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法律的效力完全相同。因此,选项A错误。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因此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于对国家机关的行为约束,据此可知选项C错误。宪法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当然具有国家强制性,因此选项D错误。故正确答案为B。2.答案:B解析: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职权时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一位的其他法律,故正确答案为B。3.答案:D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故正确答案为D本题相关知识点: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答案:D解析:从1988年至2004年,我国共进行了四次宪法修正案,其内容分别为:1988年宪法修正案:(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从而确定了私营经济在我国的法律地位。(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而有效保护我国的土地资源。1993年宪法修正案:(1)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内容,将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使国家的奋斗目标更为科学和实事求是。(2)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3)取消了“农村人民公社”,确认“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4)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以利于发挥县级政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职能作用。1999年宪法修正案:(1)将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写入宪法,确认邓小平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指导地位。(2)确认了我国现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3)删去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004年宪法修正案:(1)“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3)新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故正确答案为D。5.答案:A解析: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的特征是: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机关为甲市新华区政府,因此,应当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即甲市市政府申请复议。因此,本题答案应当为A。提示1:已经确定,在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8日报名,12月10日笔试,应现在着手提前复习准备,点此订购提示3:关注“军队文职招录平台”,回复关键字“资料”,即可领取军队文职考试免费复习资料。
2017年考试法律常识高频考点
在军队文职考试常识判断部分法律常识是考查的重点,今天为大家梳理了常见法律概念及其常考点,希望对考生备考2017年各省军队文职考试有帮助.民法(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三)民事法律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四)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物权法(一)物权及其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民事诉讼法(一)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不同级别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审判实践,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1.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2.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二)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三)保全与先予执行1.保全保全分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2.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经典例题A.某公立大学以其教学大楼产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B.某乡镇企业以所属土地所有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C.某农民以所属宅基地的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D.某国有企业以所属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A.乙有过错,乙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乙有小部分过错,乙要承担小部分赔偿责任C.乙有大部分过错,乙要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D.乙没有任何过错,乙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A.被告应为“客来香”饭店B.甲乙丙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C.被告应为甲D.甲和戊为共同被告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A项的“教学大楼”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不得抵押;B项的“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C项的“宅基地”不得抵押;D项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正确。本题中羊被击死时还由乙占有,故乙应该承担标的灭失的风险,赔偿甲的损失。故本题答案为A选项。结合本题来看,本题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因此,B项正确,A、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B项。
2019年考试法律常识积累:民事行为能力
众所周知,《民法总则》在2017年10月1日生效。该法典在我国民法界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我国将来制定统一民法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它也顺理成章地成了热门考点。今天就跟大家一起聊一聊《民法总则》修改的亮点问题——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所强调的是“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活动的能力。根据行为人的年龄以及其辨认自己的能力,我国《民法总则》将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条解析:十八周岁以上(包括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独立实施的行为有效。比如二十周岁且精神正常的甲独自去商场购买的手机行为有效。这里注意,第十八条二款的涵义是,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虽然生理年龄未达到十八周岁,但如果能自己养活自己,就可以看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以下例题:A.有效B.无效C.效力待定D.可撤销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条所强调是这个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能力养活自己。所以即便该未成人有较多财产,但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都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条解析:《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人,改为了八周岁以上的未成人。修改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度较以前有所提高。需要注意的是,在考试中可能会出现的干扰选项“是六周岁以上的未成人”。这是因为《民法总则》的修正案为六周岁,但在最后定稿时确定为八周岁。《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将《民法通则》规定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改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该条修改的目的,一是为对精神病人以表尊重,二是可以将老年痴呆等疾病也囊括在内。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条解析:《民法总则》第二十条将《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改为了“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民事活动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的主要来源。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