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580-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9-04-25 22:40:51(一)高某的刑事责任1.高某对钱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还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关键在于如何处理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答案一:虽然构成要件结果提前发生,但掐脖子本身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能够认定掐脖子时就已经实施杀人行为,故意存在于着手实行时即可,故高某应对钱某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答案二:高某、夏某掐钱某的脖子时只是想致钱某昏迷,没有认识到掐脖子的行为会导致钱某死亡,亦即缺乏既遂的故意,因而不能对故意杀人既遂负责,只能认定高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2.关于拿走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的行为性质,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死者的占有。答案一: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侵占罪,理由是死者并不占有自己生前的财物,故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属于遗忘物。答案二: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盗窃罪,理由是死者继续占有生前的财物,高某的行为属于将他人占有财产转移给自己占有的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3.将钱某的储蓄卡与身份证交给尹某取款2万元的行为性质。答案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因为高某不是盗窃信用卡,而是侵占信用卡,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高某唆使尹某冒用,故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因为高某是盗窃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管是自己直接使用还是让第三者使用,均应认定为盗窃罪。(二)夏某的刑事责任1.夏某参与杀人共谋,掐钱某的脖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或:夏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理由与高某相同)2.由于发生了钱某死亡结果,夏某的行为是钱某死亡的原因,夏某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三)宗某的刑事责任宗某参与共谋,并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宗某虽然后来没有实行行为,但其前行为与钱某死亡之间具有因果性,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宗某虽然给钱某打过电话,但该中止行为未能有效防止结果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四)尹某的刑事责任1.尹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从客观上说,该包属于高某犯罪所得,而且尹某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尹某认识到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因而具备明知的条件。2.尹某冒充钱某取出2万元的行为性质。答案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尹某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尹某虽然没有盗窃储蓄卡,但认识到储蓄卡可能是高某盗窃所得,并且实施使用行为,属于承继的共犯,故应以盗窃罪论处。
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265-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9-04-18 12:49:544.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相对一方当事人如有违反,作为当事人另一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即可依法强制执行,包括申请( )强制执行。(单选题)A 公安机关B 上级行政机关C 人民法院D 司法机关答案: C5.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为( )。(单选题)A 作出原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B 复议机关C 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同是被告D 以上均不正确答案: A6.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 )的,可以停止执行。(多选题)A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B 上级要求停止执行C 被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D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答案: CD
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462-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9-04-25 22:01:04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司法部是按照第1问的两个开放性答案对第二问进行的解答,但是本书在上述解析第一问时已经否定了乙享有汽车所有权的论述,因此本书支持司法部答案二的观点。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答案二:从债权方面看,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由第2问分析可知,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所以丙有权要求乙依据生效的买卖合同履行协助登记义务,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司法部给出的参考答案有瑕疵,并不是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就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丙公司是否能取得汽车所有权还需看乙的所有权状态。若乙为无权处分,且丙公司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话,不能直接认定所有权已经转移。
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461-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9-04-25 22:00:50案例: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问题: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甲与乙之间的约定实质上是通过设立买卖合同让与汽车为甲的借款设定担保,这种方式属于让与担保,由于让与担保违反物权法定的原则,且具有流质契约的性质(流质契约无效),甲与乙的让与担保的约定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具有债权效力。司法部给出的答案中说道,对于让与担保我国 并无禁止性规定 ,此说法值得商榷,因为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 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一种以转移所有权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2)乙对汽车不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但若甲不履行还款义务,乙对汽车享有申请拍卖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2款规定: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所以虽然乙对汽车不享有物权,但是乙在甲不履行义务时,可以申请拍卖汽车偿还债务。司法部给出两个开放性的答案,但是两个答案都值得商榷,答案一认为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的担保权。该答案最大的漏洞就是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创设了一种新型担保物权,而能否根据《物权法》第5条规定的物权法定主义作出这样的理解,有待后续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证实。答案二认为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该答案更加无厘头,对于汽车这种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交付主义,也即汽车交付就发生物权变动,而汽车是否过户登记与物权是否变动没有必然关系,因此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为理由认为乙享有汽车所有权是因果关系的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