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刑法基本知识考点汇总

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网发布2017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刑法基本知识考点汇总,下面是关于2017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刑法基本知识考点汇总这一问题的具体分析,更多2017军队文职考试考试考试答题技巧,请点击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网。 1.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犯罪构成要件 任何犯罪都包括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客体按其范围可分为三类,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实施危害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毒罪已经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的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就是一个人具有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负责任的能力。一个人只有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才能要求他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则不能要求他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就属于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有两种: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间接故意。

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发生的犯罪属于过失犯罪。犯罪的过失分为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当合法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必要的反击。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刑法》第20条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刑法》第20条第3款还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备考:常识判断秒杀绝招

常识判断是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必考题目之一,所谓的常识就是涉及到的各个领域的基础知识点,需要备战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的考生有较广的知识面,测查对内外情社情的了解,涵盖了政治、经济、心理、法律、历史、文学、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多方面内容,尤其是文学,最近几年考题出现的比较频繁。所以很多考生带着撞大运的心态做题,其实不然,常识题拿分不能靠撞大运,也不能死记硬背,关键在于平时的积累、观察和多做岗位能力题库中练习题。在此,红师专家为考生介绍几种比较实用的岗位能力解题技巧,以期助考生在考场上发挥出最佳水平。 一、到处皆学问,平时多积累 常识判断知识点涵盖范围极其广泛,考生很难在短时间内有较大的提高。

把知识点连成串,记在心头,做个有心人。 二、事天下事,时事记心头 通过分析历年的真题,红师名师发现,常识考题越来越注重时事的考查,经济模块、科技模块、人文模块越来越多的题都取材于时事或者和时事热点有密切联系。因此,考生要每天关注身边发生的事件,运用发散性思维模式,看到一个现象事件的同时,将这件事对应某一知识领域,对其进行思维发散。 三、难题不要慌,巧用排除法 在历年中的常识判断题目中,有一些题目涉及了较专业的知识点,主要集中在法律和公文写作部分。面对这样的题目,蒙可不是个好方法。对于非该专业相关的考生来说,在理解题目的基础上,从选项入手,排查出迷惑性选项,再择优选出心仪选项。

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常识判断之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在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岗位能力考试常识判断部分中很有可能出现,红师教育通过《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常识判断之民事行为》一文,综合总结了民事行为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各位考生可以理解记忆,在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中斩获佳绩。 一、概念 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二、分类 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四类:有效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有效的民事行为 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而非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 3.内容合法。民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须有合法性。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这种行为事后经法定代理人承认,可为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这种行为事后经被代理人承认,可为有效。

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债务人将所承担的债务转由他人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有效。如果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则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事后得到债权人的承认,则债务转移行为有效。 4.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之物行为,由于实施处分行为的人无处分权,因此经权利人追人该处分行为有效,权利人拒绝追人的,该处分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