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19 10:57:11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份的法律行为。法律对股份的转让也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具体包括:(1)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进行(2)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3)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5) 除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外,公司不得通过收购持有本公司的股票(6) 记名股票,有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7) 无记名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由股东以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挪用公司资金(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是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合并的程序如下:(1) 公司董事会拟订公司合并方案(2) 订立合并协议(3) 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4)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5) 通知、公告债权人(6) 办理登记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又设立另一个公司或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1) 新设分立。新设分立是指将一个公司分割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丧失法人资格派生分立。派生分立是指将原公司的一部分财产或营业分出去成立一个或几个新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关联关系的概念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1. 责令改正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改正,所以行政处罚法并未将责令改正包括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中,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首先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然后才是给予行政处罚2.罚款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 撤销公司登记采取欺诈手段,违法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从根本上否认了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被撤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只适用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4. 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机关强行收回违法当事人营业执照并予以注销的一种行政处罚。由于吊销营业执照会使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只能适用于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已不能行使营业执照所赋予权利的违法者,至于什么样的违法行为算是情节严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做出具体规定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内部审计规定 Iternal Audit Regulations-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内部审计规定 Iternal Audit Regulations发布时间:2017-06-04 10:51:58内部审计规定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和资产经营、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和专项审计的实施办法,以达到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管理、维护财经法规、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客观评价经济责任和资产经营责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绩效的目的。本规定适用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云天化集团公司委托管理单位、以及负有经济责任的中高级管理人员。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GB/T 1.1 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5498-2003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Q/YYTH 20424-2005 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3职责3.1 本规定的主管领导为公司纪委书记。3.2 本规定的实施部门为监审部。3.3 本规定的配合部门为各被审计单位和财务、企管、人事等职能部门。4 总则4.1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4.2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咨询、评价、控制和监督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4.3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控制生产经营成本,改善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5 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5.1 审计机构职责5.1.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办法等。5.1.2 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5.1.3 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公司报告审计结果。5.1.4 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公司的审计工作。5.1.5 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5.1.6 完成公司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5.2 审计人员5.2.1 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财经专业知识和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能力。5.2.2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5.2.2.1 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否则是重大失职行为;5.2.2.2 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5.2.2.3 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5.2.2.4 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5.2.2.5 不得泄漏审计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秘密;5.2.2.6 内审部门的工作成果,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披露。5.2.3 依法保护内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6 审计部门权限6.1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提供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6.2 审核凭证、账表、决算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6.3 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6.4 参加或列席公司召开的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6.5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6.6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公司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6.7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公司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6.8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6.9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6.10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公司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7 审计范围及内容7.1 财务收支和资产经营审计7.1.1 财务收支和资产经营审计,是指监审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所属及委托管理的独立核算单位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和决定。7.1.2 财务收支和资产经营审计的目的,是为了督促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完成经营任务,提高经济效益,持续健康地发展。7.1.3 财务收支和资产经营审计的主要内容:7.1.3.1 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的设置、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是否依法履行其职责;7.1.3.2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7.1.3.3 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是否真实、合法;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7.1.3.4 管理状况如何,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7.1.3.5 资产是否安全完整,资产的购买、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保值增值情况如何;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按规定调整;7.1.3.6 收入、支出是否合理、真实、完整。收入是否按规定入帐,统一管理;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 小金库 等问题;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7.1.3.7 往来账款的管理状况如何;7.1.3.8 委托单位和监审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7.2 经济责任审计7.2.1 经济责任审计是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人员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对负有经济责任的负责人的经营绩效和经济责任进行的客观评价。7.2.2 经济责任审计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或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7.2.3 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企业或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权限和产权关系,依据 统一要求、分级负责 的原则组织实施。7.2.3.1 对公司直接管理或集团公司委托公司管理的单位负责任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干部管理部门出具委托审计通知书。7.2.3.2 公司子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由该子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委托审计,或由公司安排后实施审计。7.2.3.3 其它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由具有委托审计资格的部门或领导出具委托审计通知。7.2.4 被审计人员应按照监审部的要求,及时如实地写出履职总结,并于五日内送交监审部。7.2.5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7.2.5.1 经济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或单位经营成果的真实性;7.2.5.2 经济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或单位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7.2.5.3 经济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或单位资产质量变动状况;7.2.5.4 经济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或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情况;7.2.5.5 经济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或单位经营绩效变动情况;7.2.5.6 经济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或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和执行情况;7.2.5.7 经济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重大投融资情况;7.2.5.8 经济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债权债务情况;7.2.5.9 经济负责人任职期间是否依法履行其相应的管理职责;经济决策是否符合程序、有效;7.2.5.10 经济负责人任职期间主要经济责任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7.2.5.11 经济负责人任职期间遵守财经法规情况;7.2.5.12 委托单位和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7.3 专项审计7.3.1 专项审计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的需要,监审部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对与单位的财务收支有关或者上级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审计调查活动。7.3.2 专项审计的安排7.3.2.1 上级或者公司安排。7.3.2.2 被审计单位的要求。7.3.2.3 单位或个人举报。7.3.2.4 根据管理或者审计工作的需要,不定期抽审。7.3.3 专项审计的内容:7.3.3.1 公司管理单位、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审计;7.3.3.2 公司管理单位、控股子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情况的审计;7.3.3.3 经济合同的审计;7.3.3.4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审计;7.3.3.5 专项费用使用情况的审计;7.3.3.6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审计,对外投资和建设项目决策程序审计;7.3.3.7 公司管理的单位、控股子公司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7.3.3.8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的审计;7.3.3.9 公司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8 审计程序8.1 监审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公司和集团公司总体部署,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项目,报经公司批准后实施。8.2 对于计划外的审计项目,按以下规定实施审计:8.2.1 对公司管理和托管单位、控股子公司的审计项目,公司安排后由监审部组织实施审计;8.2.2 社团组织需要进行审计的由该社团的相关机构或其法人代表提出并出具委托审计通知书,监审部据此作出安排,组织实施审计;8.2.3 对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由干部管理部门出具委托审计通知书,监审部组织实施审计。8.3 审计项目的计划8.3.1 收集和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原有审计档案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8.3.2 编制审计方案,并报监审部负责人审批,重大项目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字。8.3.3 被审计单位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工作,准备相应的文件资料。8.3.4 完成审计项目实施前的其他准备事项。8.3.5 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和审计人员。8.3.6 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工作。审计通知书应在审计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可以根据需要不下达审计通知),特殊情况于实施审计时一并送达。8.4 审计项目的实施8.4.1 进入被审计单位后首先听取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介绍。8.4.2 收集有关会计资料和相关资料。8.4.3 实施现场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可以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8.4.4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向公司请示汇报。8.5 审计项目的终结8.5.1 审计组运用审计中获取的材料,编写审计报告。8.5.2 监审部应建立审计报告复核制。审计报告完成后,要由监审部负责人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8.5.3 审计组应在审计事项实施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日期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8.5.4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8.5.5 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后,应填写《审计决定处理情况报告单》,将执行情况向监审部提出书面反馈。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后15日内向公司申请复议。公司应在收到申请复议报告30日内进行复议或裁定。在此期间,仍按原审计决定执行。8.6 后续审计重要项目应实施后续审计,主要审查内容为:8.6.1 检查采纳审计建议、意见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8.6.2 了解采纳审计建议、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中的困难与问题;8.6.3 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在严格自律强化管理方面的新措施、新变化。9 审计档案管理9.1 审计项目结束,应对审计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9.2 审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资料:9.2.1 公司和监审部的有关文件;9.2.2 上级及公司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批示、决定、讲话和批复等;9.2.3 审计中形成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底稿、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有关文件和年度财务报表、账证、电报、录音 (像)带、照片等取证材料;9.2.4 内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采取临时措施的文件决定;9.2.5 后续审计材料;9.2.6 职工来信来访及查处情况资料;9.2.7 审计统计报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要审计会议材料、审计工作总结、制订的审计制度等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10 审计结果的运用10.1 对公司所属单位、集团托管单位、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资产经营审计结果,作为对上述单位的考核、奖惩和经营兑现的主要依据之一。10.2 对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的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作为公司领导的决策参考依据之一。10.3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公司干部任免的依据之一。11 问题及处理11.1 对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单位,督促其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11.2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进行账务调整,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由公司移交司法部门处理:11.2.1 收支不真实,以达到谋取本单位或个人利益的行为;11.2.2 利用往来帐目,转移或挪用资产的行为;11.2.3 重大投资未向主管领导或公司汇报,有可能形成损失的行为;11.2.4 未经主管领导或公司领导批准,私自将资金外借或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11.2.5 借采购之机购买私人物品,将公家采购成本提高的行为;11.2.6 私设小金库,谋取不正当利益及巧立名目乱发钱物的行为;11.2.7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11.2.8 其他导致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不真实的行为;11.2.9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11.2.10 其他违反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11.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11.3.1 被审计对象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或者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11.3.2 被审计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生产经营资料以及其他文件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3.3 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及检举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机关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3.4 审计部门或者审计人员隐瞒审计中查出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1.4 在审计中发现负责人有下列行为的应负直接责任:11.4.1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定的;11.4.2 失职、渎职的;11.4.3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11.5 审计中发现有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情况,负有责任的有关领导人员应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或一定的经济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公司移交司法部门处理。12 附则12.1 本办法如与上级发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12.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加说明:本规定由监审部提出。本规定由监审部解释。本规定起草人:唐世莲本规定审核人:吴平原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不应该强制规定必须上课-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2-30 22:27:13不应该强制规定必须上课题目Some people believe that university students should be required to attend classes. Others believe that going to classes should be optional for students. Which point of view do you agree with? Use specific reasons and details to explain your answer.范文Class Attendance Should Not Be CompulsoryIt is undoubtedly true that students should take their studies seriously. This means not only doing the required work, but also actively pursuing every opportunity to learn. So of course they should attend their classes to receive the maximum benefit. However, I do not believe that there is a need to make class attendance mandatory at the university level.By the time they reach university, students are no longer children. They are young adults and should be able to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actions. Attending their classes is of benefit to them, and while it may be tempting to skip them once in a while, it is not the responsible choice. Adults must be able to manage their time on their own and to make their own decisions. If a student misses too many classes and so does poorly in a course, he will have to accept the consequences and learn from his mistake. Finally, non-compulsory class attendance may not only lead to improvements in the students, but also in the teaching. Of course, every professor likes to see full attendance at his classes. If students are not coming to class, the professor should ask himself why. Perhaps the students do not understand the relevance of the material to their studies.In conclusion, I believe that class attendance should not be required for university students. They should learn to make the right decisions for themselves, and this is one way to encourage the development of independence and responsibility.译文学生应该认真对待自己的学业,这无疑是正确的。这也就意味着,学生不仅要完成学校所要求的功课,也要主动寻求各种学习机会。所以,学生当然应该去上课,以得到最多的益处。然而我认为,到了大学阶段,就没有必要强制规定学生上课一定要出席。 学生上了大学就不再是小孩子了,他们是年轻的成人,应该有能力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上课对他们是有益的,虽然偶尔逃课颇令人心动,但这并不是负责任的选择。成年人必须能够管理自己的时间,自己做决定。如果学生因为缺课太多而使某个科目考得很差,他就必须接受后果,从自己的错误中吸取教训。最后,不强制上课可能不仅使学生进步,而且也可改善教学。当然,每位教授都乐于见到自己上课时的学生出席率为百分之百。如果学生不来上课,教授应该扪心自问为什么会如此。或许是因为学生们不了解上课的内容和学业之间有何关联。总之,我认为不应该强制规定大学生上课必须出席。他们应该学习自己做正确的决定,而这正是鼓励学生培养独立精神和责任感的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