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明确权利人的权利-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0 23:34:46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物权法的第二个作用就是确定了物权之后,权利人对物权有哪些权利,就是物尽其用。一个财产可以归属于企业、个人或者国家,无论是归属于谁,都有对物的利用和支配的问题。这种利用和支配不仅涉及到个人利益,有的也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作为国家来讲,应该让财富尽可能的充分发挥作用,财富如何发挥作用,当然有科技的问题,也有一些别的问题像技术的问题,从法律上来说就是赋予权利人比较广泛的权利。比如物权法规定,这个物属于我,我是这个物的所有人,我就对这个物有所有权,对物具有所有权在法律上就是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它和其他的有的物权,比如我们讲的用益物权就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比如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一种用益物权,不可能是全面支配的权利,因为土地是集体所有的;比如现在房屋抵押,银行取得的是担保物权,这个也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核心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担保物权人有实现其担保物权,实现方式就是把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其贷款,所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物权法对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以及担保物权人赋予了不同的权利。对于所有权人,这个物我可以自己用,也可以自己不使用,把物交给别人去使用,就像我们现在讲的投资,实际上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我不直接使用这个物,比如说我有个运输公司,有三台车,我把这三台车作为投资投入到企业中去,以后是企业在使用这三台车,而不是我个人在使用。我投到企业以后,这个物和我个人已经发生了不同的关系,我把原来对三台汽车物权转变为我出资的权利,或者说转变为我的股权,我投入了三台车,我就有了三台车的股权。这些做法在物权法里都是允许的,物权法里明文规定权利人对物有各项权利,这样就能够极大的发挥物的作用。每个人、每个企业都把物的作用尽可能的发挥出来,对一个国家来讲就涉及到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所以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直接来讲,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和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由于我前面讲的,物权法的物涉及到各个方面,比如说物权法的物涉及到所有制的结构问题,因此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和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以及物权法中对物权的保护,这里的物权既有国家所有权,又有集体所有权,还有公民个人的所有权,这样才对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那么物权法从物权的角度规范了物权的行为,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重大关系,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大作用。
权利的分类-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0 19:52:53*一、 财产权和人身权*1、划分标准:以民事权利有无直接财产内容为标准。*2、内容:有直接财产内容,为了实现民事主体经济利益的权利即为财产权。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为了实现主体人身身利益的权利即为人身权。*3、意义:保护方式不同,对财产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是经济补偿,对人身权的保护方式则可以是除经济补偿外的其他方式。*二、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划分标准:根据权利的作用划分*1、 支配权:指可直接支配标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2、 请求权:指得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3、 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4、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三、 绝对权、相对权*划分标准:据权利人可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分。*1、绝对权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又称对世权。*2、相对权指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四、 主权利、从权利*划分标准:据相互联系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分。*1、主权利能够独立存在*2、从权利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如债权与质权、抵押权。*五、 既得权、期待权*划分依据:据其成立要件是否立即实现分*1、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之权利,一般的权利均为既得权。*2、期待权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如附延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在延续条件成就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即属期待权。*六、 原权、救济权*划分依据:据权利之层次分*原权:合法途径产生*救济权:原权受到侵害时产生之权。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权利与政治权利-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2 21:11:04、权利的涵义权利是人类历史上的古老概念。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对权利本质的揭示,我们可以认为,所谓权利,就是在特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社会成员为获得或保持某种利益,在群体生活中拥有的可以作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特定资格。这种资格是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与义务构成统一关系。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利益的分配关系。权利一般有如下特征:1.权利是权力的重要实现形式。在政治生活中,政治权力本质上是特定的力量制约关系,形式上是特定的公共权力。对于特定的权力主体来说,权利是统治集团的利益和意志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实现形式。统治集团除了运用国家公共权力手段外,还必须保障本群体成员享有实际的获取利益的权利。只有严密而发达的权利体系和手段,统治和管理权力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得到保障并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权利是政治统治和政治权力的重要实现手段。2.权利是受限制的。权利不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受它产生的经济基础的制约和限制。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了权利的性质,权利必须和经济基础的要求相适应。超出社会经济基础和特定利益结构的权利,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实现。除此之外,权利还受到法律以及权利主体自身条件的限制。3.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在社会群体生活中,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和履行法定的基本义务,才能保证全体公民都能享受法定的基本权利。一个依法享有自由和权利的公民,必须是一个对社会、对他人负责任的公民,不仅享受权利,还要相应地履行义务。在一个社会,权利秩序的维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成员义务的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和义务是同时产生、不可分割的。没有权利,也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现代法治要求,权利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尽管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有时可能存在时间或顺序上的先后,但从总体上说是同时的。2.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互依存、相互对应的。从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来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对应,是指享受权利必须以自身或他人承担相应义务为条件。就个人来看,享受多大的权利就应履行相对应的义务。权利内容越丰富,所履行的义务也通常较为复杂。就社会关系中人们的互动关系来看,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关系上也存在对应关系。从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来看,是相互依存的。享有权利而没有与此权利相对应的义务的承担者,权利是空的,不能实现的,毫无意义的;承担义务而没有与此义务相对应的权利的享有者,义务则无法履行,同样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满足权利的要求。3.权利和义务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转化,是指同一个行为,基于不同的关系和标准,既可以是权利也可以是义务。例如在父母对子女的监护关系中,实施监护行为既是监护人在家庭关系中的一项权利,又是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公共权力机关中,公职机关的法定职能在很多情况下,既表现为权力和权利,也表现为一种法定义务。例如,国家财政机关的征税行为,对于不同的对象则有不同的意义。对于国家,财政机关是依法履行职能义务。对于有关的纳税者,财政机关是依法行使职权;其中既包括权力,也包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