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国防法-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6-02 23:11:19第 1 条本法依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制定之。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第 2 条中华民国之国防,以发挥整体国力,建立国防武力,达成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之目的。第 3 条中华民国之国防,为全民国防,包含国防军事、全民防卫及与国防有关之政治、经济、心理、科技等直接、间接有助于达成国防目的之事务。第 4 条中华民国之国防军事武力,包含陆军、海军、空军组成之军队。作战时期国防部得因军事需要,陈请行政院许可,将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装团队,纳入作战序列运用之。第 5 条中华民国陆海空军,应服膺宪法,效忠国家,爱护人民,克尽职责,以确保国家安全。第 6 条中华民国陆海空军,应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依法保持政治中立。现役军人,不得为下列行为∶一担任政党、政治团体或公职候选人提供之职务。二迫使现役军人加入政党、政治团体或参与、协助政党、政治团体或公职候选人举办之活动。三于军事机关内部建立组织以推展党务、宣传政见或其他政治性活动。现役军人违反前项规定者,由国防部依法处理之。第 7 条中华民国之国防体制,其架构如下∶一总统。二国家安全会议。三行政院。四国防部。第 8 条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为三军统帅,行使统帅权指挥军队,直接责成国防部部长,由部长命令参谋总长指挥执行之。第 9 条总统为决定国家安全有关之国防大政方针,或为因应国防重大紧急情势,得召开国家安全会议。第 10 条行政院制定国防政策,统合整体国力,督导所属各机关办理国防有关事务。第 11 条国防部主管全国国防事务;应发挥军政、军令、军备专业功能,本于国防之需要,提出国防政策之建议,并制定军事战略。第 12 条国防部部长为文官职,掌理全国国防事务。第 13 条国防部设参谋本部,为部长之军令幕僚及三军联合作战指挥机构,置参谋总长一人,承部长之命令负责军令事项指挥军队。第 14 条军队指挥事项如下∶一军队人事管理与勤务。二军事情报之搜集及研判。三作战序列、作战计划之策定及执行。四军队之部署运用及训练。五军队动员整备及执行。六军事准则之制颁及作战研究发展。七获得人员、装备与补给品之分配及运用。八通信、资讯与电子战之策划及执行。九政治作战之执行。一○战术及技术督察。一一其他有关军队指挥事项。第 15 条现役军人应接受严格训练,恪遵军中法令,严守纪律,服从命令,确保军事机密,达成任务。第 16 条现役军人之地位,应受尊重;其待遇、保险、抚恤、福利、奖惩及其他权利,以法律定之。第 17 条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之教育、任官、服役、任职、考绩,以法律定之。第 18 条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后备军人之优待及应有之权益,以法律保障之。第 19 条军人权利遭受违法或不当侵害时,依法救济之。第 20 条国防部秉持全盘战略构想及国防军事政策之长期规划,并依兵力整建目标及施政计划,审慎编列预算。第 21 条国防兵力应以确保国家安全之需要而定,并依兵役法令获得之。为维持后备力量,平时得依法召集后备军人,施以教育训练。第 22 条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应依国防政策,结合民间力量,发展国防科技工业,获得武器装备,以自制为优先,向外采购时,应落实技术转移,达成独立自主之国防建设。国防部得与国内、外之公、私法人团体合作或相互委讬,实施国防科技工业相关之研发、产制、维修及销售。国防部为发展国防科技工业及配合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得将所属研发、生产、维修机构及其使用之财产设施,委讬民间经营。前二项有关合作或委讬研发、产制、维修、销售及经营管理办法另定之。第 23 条行政院为因应国防安全需要,得核准构建紧急性或机密性国防工程或设施,各级政府机关应配合办理。前项国防设施如影响人民生活者,立法院得经院会决议,要求行政院饬令国防部改善或改变;如因而致人民权益损失者,应依法补偿之。第 24 条总统为因应国防需要,得依宪法发布紧急命令,规定动员事项,实施全国动员或局部动员。第 25 条行政院平时得依法指定相关主管机关规定物资储备存量、拟订动员准备计划,并举行演习;演习时得征购、征用人民之财物及操作该财物之人员;征用并应给予相当之补偿。前项动员准备、物资储备、演习、征购、征用及补偿事宜,以法律定之。第 26 条行政院为办理动员及动员准备事项,应指定机关综理之。第 27 条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于战事发生或将发生时,为因应国防上紧急之需要,得依法征购、征用物资、设施或民力。第 28 条行政院为落实全民国防,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之安全,平时防灾救护,战时有效支援军事任务,得依法成立民防组织,实施民防训练及演习。第 29 条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机关应推广国民之国防教育,增进国防知识及防卫国家之意识,并对国防所需人力、物力、财力及其他相关资源,依职权积极策划办理。第 30 条国防部应根据国家目标、国际一般情势、军事情势、国防政策、国军兵力整建、战备整备、国防资源与运用、全民国防等,定期提出国防报告书。但国防政策有重大改变时,应适时提出之。第 31 条国防部应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军事政策、建军备战及军备整备等报告书。为提升国防预算之审查效率,国防部每年应编撰中共军力报告书、中华民国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计划报告,与总预算书并同送交立法院。前二项之报告,得区分为机密及公开两种版本。第 32 条国防机密应依法保护之。国防机密应划分等级;其等级之划分及解密之时限,以法律定之。从事及参与国防安全事务之人员,应经安全调查。前项调查内容及程序之办法,由国防部定之。第 33 条中华民国本独立自主、相互尊重之原则,与友好国家缔结军事合作关系之条约或协定,共同维护世界和平。第 34 条友好国家派遣在中华民国领域内之军队或军人,其权利义务及相关事宜,应以条约或协定定之。外国人得经国防部及内政部之许可,于中华民国军队服勤。第 35 条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于本法公布后三年内定之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3 19:59:50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在经济法学著作中,通常将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划分为以下几类:1.市场主体组织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里的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直接和间接交易活动的经济组织,如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和非企业性经济组织。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产品质量、价格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所涉及的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这种隶属或指导性关系既包括上下级组织之间的命令与服从、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又包括同一级别组织之间在业务上的管理与执行的关系,主要包括产业调节、计划、国有资产管理、交通、电信、能源、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以及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是指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强调效率、兼顾公平,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也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最低基本生活。健全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成员遇到风险后基本生活的保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后盾。上述经济法律关系的范围实际上包含了商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可视为广义的经济法律关系。与上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相适应,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保障市场运行的法律制度、实施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学习和掌握经济法及其他法律知识,对于公民和单位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对会计人员做好会计工作也有指导意义。本书依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考试大纲,介绍了要达到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员、助理会计师)水平应当掌握、熟悉、了解的主要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定及相关知识,重点介绍了与会计工作有直接联系的会计、税收、金融方面的法律制度。按照经济法概论,会计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概述,流转税法律制度,所得税法律制度,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顺序编排。考生在学习时应注意运用前后联系、分析比较等方法,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制度的规定。

2019年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护理学考试重点:急性肾小球肾炎饮食原则-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2019年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护理学考试重点:急性肾小球肾炎饮食原则发布时间:2019-02-18 17:10:10肾脏能把人体各组织器官在代谢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代谢产物,特别是蛋白质的代谢废物,尿液排出体外,二饮食又是代谢的原料,当肾脏患病的时候,除了用药物治疗以外,还需要饮食配合治疗,合理的饮食对急性肾炎的治疗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护理急性肾小球肾炎患者时需要遵循哪些饮食原则?中公医疗卫生人才网逐条为您解析,希望对您的医学考试及日后从医有所帮助!1.蛋白质的摄入应根据病情而定。若病人有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时,应限制蛋白质摄入,如尿素氮超过60mg%时,每日蛋白质供给量以公斤体重0.5克摄入,并采用牛奶、鸡蛋等高生物价蛋白质,以减轻肾脏排泄氮质的负担;若有严重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时,须进一步减少蛋白质摄入,为减少主食中非必需氨基酸的摄入,可用玉米淀粉、藕粉、麦淀粉等代替主食;若无上述情况或病情好转时,可逐渐增加蛋白质摄入量,每日每公斤体重可供给蛋白质1克。2.碳水化合物和脂肪摄入,一般可不加限制。要保证充足热量供给。3.有浮肿及高血压症状的病人,应依病情分别采用少盐、无盐或少钠食品。少盐是指每日食盐摄入量低于3克;无盐是指每日膳食中不加食盐,也不食用含食盐食物;少钠食是指每日膳食含钠量最高不超过1000毫克,除食盐外,含钠高(如碱)的食物也要加以控制。4.有持续少尿伴高血钾的患者,要避免含钾量高的食品,如水果及各种果汁等。5.保证富含维生素A、B族维生素、维生素C的食物供给,特别是新鲜蔬菜及水果应尽量多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