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5 21:58:35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作出了种种规定,这些规定反映出在不同犯罪中危害结果的不同意义:1.在过失犯罪中,将实际造成一定程度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是否具有一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是区分这些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2.在故意犯罪中,以发生严重物质性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3.对危害结果未作任何规定的。这是指危害结果是非物质性的犯罪的情况。4.绝大多数故意犯罪中要求一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如果该种危害结果没有完全发生,那么,这种犯罪就没有既遂。5.在一部分故意犯罪中,将某种特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构成此罪和彼罪的界限,以及从重处罚的条件。总之,正确理解和掌握危害结果,对于正确分析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区分罪与非罪,从而保证正确地适用刑罚,都有重要意义。

2020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哲学知识:原因和结果-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20-03-06 18:08:51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前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1.含义: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指由原因作用而引起的现象。事物或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因果联系往往与时间的顺序性有直接关系。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过程中,一般地总是原因在先,结果在后,因而前因后果是因果联系的特点之一。但并不是所有前后相继的现象都是因果联系, 在此之后 并不等于 因此之故 。所以,因果联系不仅是先后相继的一种联系,而且彼此之间还有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2.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1)两者的对立如上述含义不同、原因和结果的区分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同一现象在一种关系中是原因,而在另一种关系中则是结果。(2)两者的统一表现为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转化。正确认识因果联系的这种辩证性质,把握原因和结果相互转化的发展链条,就能有效地利用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去促进事物的发展。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发布时间:2017-09-21 19:49:26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具体来说,结果加重犯的主观心态的构造有几种情形:(1)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例如故意伤害致死,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妇女致使被害妇女死亡等。注意:这种情形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是故意,则成立其他犯罪或者成立数罪(并罚)。(2)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对加重结果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例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换言之,行为人为了抢劫财物,为了压制他人的反抗,故意伤害或者杀害他人的,仍然成立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不另外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注意:如果行为人故意杀人之后,临时起意取走死者身上的财物,不成立抢劫罪,成立故意杀人罪和侵占罪或者盗窃罪(根据财物是否属于他人占有判定)并罚。(3)对基本犯罪具有过失,对加重结果也是过失。例如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注意:一方面,不要错误地认为,只有故意犯罪才有结果加重犯,而过失犯罪不存在结果加重犯。另一方面,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对基本犯罪和加重结果都是过失,不存在基本犯罪是过失而对加重结果是故意的过失犯罪(这种情形直接成立相关故意犯罪)。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A.甲本欲伤害B,但由于发生认识错误而伤害C,导致C死亡。根据结果加重犯的构造,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所以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的结果加重犯。B.乙对被害人实施轻伤行为,被害人在逃跑过程中不慎从二楼窗户掉下摔死的,乙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C.丙对他人实施暴力造成重伤后,随手将烟头扔在地上引起火灾将被害人烧死。由于故意伤害的基本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失火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D.丁绑架了被害人,结果引起警方的解救行为。警方由于判断失误,误将人质当作犯罪人而射击,导致人质死亡。对于本案,不能认定犯罪人丁的行为成立绑架致人死亡。

2020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考试法学知识:危害结果的主要特征-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2020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考试法学知识:危害结果的主要特征发布时间:2020-03-01 18:02:10危害结果的主要特征法益侵犯是犯罪的本质,危害结果是犯罪本质的表现。只要危害行为侵犯了法益就一定有危害结果,但仅有危害结果不一定侵犯了法益。1.因果性:危害结果中的实害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二者要有因果关系。2.侵害性与危险性:是否产生危害结果,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影响。3.现实性:通常具有现实侵害事实。4.多样性:具体表现多样,根据犯罪的法益侵犯内容具体判断。5.法定性:分则条文规定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