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的工资又涨了?
最近网上爆出了一张工资单
一位文职人员的9月份工资单曝光
这是一位十三级3档的文职人员9月的工资单,该文职人员学历为本科,大学刚毕业考入军队文职,定级十三级(最低级别)。网友看了,直呼:真香!
文职人员工资这么高
那文职人员的工资又是怎样构成的呢?
今天跟大家介绍一下
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五十三条:军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在军队技术密集型单位,可以实行文职人员绩效工资。
新条例的颁布,除了优化了工资,在住房、落户、培训……也有变化。可想,军队文职的福利待遇真的很香!
工资薪酬
在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基础上,明确在技术密集型单位可以实行绩效工资,将薪酬与个人的能力、业绩、贡献挂钩。
住房保障
按照社会保障为主、军队保障为辅的原则,文职人员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政策,享受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待遇,在租住或者购买地方保障性住房时享受优先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租住军队集体宿舍或者公寓住房。
福利待遇
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基础上,健全完善补充医疗保障政策,统筹解决好在职和退休后医疗待遇问题。根据军事职业特点和岗位履职需要,明确文职人员按照军队规定享受探亲休假、交通补助、看望慰问、困难救济和子女入托等福利待遇。
落户办理
适应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要求,明确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落户政策,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同类人员落户政策。进有条件限制的城市落户,由驻地省军区系统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相关落户办法。根据党中央和中央军委有关决策部署,明确文职人员进北京市落户实行定额指标控制和积分排序办法,向高层次高职级高学历的优质人才和工作时间长、业绩贡献突出的成熟人才倾斜。
人才激励
适应市场配置人才资源要求,对高精尖缺人才实行更加开放灵活、具有比较优势的薪酬待遇,明确对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建立文职人员岗位重要人才投保制度,允许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交流制度
根据军队建设、人才培养、优化队伍结构以及廉政建设需要,明确文职人员在用人单位本专业领域岗位长期稳定工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交流。
交流分为军队内部交流和跨军地交流两种方式,以军队内部交流为主。明确因执行任务需要充实力量、本单位无合适人选且不宜通过招录聘用补充、改善队伍结构需要调整任职等情形,可以在军队内部交流。
着眼推动军地人才融合发展、打通军地人才交流渠道,明确军队单位可以根据具体需求,从地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选调干部或者专业技术人才到文职人员岗位工作;地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选调文职人员到地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
考核制度
细化明确了政治品质、专业能力、担当精神、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
设置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专项考核,将原来的拟晋升任用考核、试用期考核等合并为专项考核,取消平时考核,明确根据需要对文职人员日常表现情况进行常态纪实,以减少考核频次,增强考核效益。
规定各类考核权限、时机一致时可以合并组织实施,避免多头考核、重复考核;明确考核权限与军官考核权限基本一致,便于军文混编单位一体组织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原则上不超过年度考核权限范围内当年参加考核的同类别文职人员总数的50%,其中对文职人员编制总数过半的单位,可以按照同类别同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文职人员总数计算优秀等次名额。
将考核结果与晋升任用、工资待遇、奖惩、续聘竞聘和辞退解聘等挂钩,细化规定考核结果运用的具体情形,对不称职或者不合格、不胜任的,按规定辞退解聘或者取消录用、调整岗位。
教育管理
对与部队高度集中统一管理要求关联紧密的思想政治建设、安全保密、因公因私出国(境)、参加社团、日常管理、功勋荣誉表彰等内容,主要参照现役军人在相关军事法规制度中作出规范明确。
对与文职人员社会身份和个人权益关联紧密的学术交流、学术兼职、复核申诉、人事争议等事项,总体借鉴地方有关规定明确相关政策。鼓励支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人员参加国家和地方人才工程计划、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等活动,明确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到军队以外单位兼职,促进文职人员开阔学术视野、提高专业素质。
培训制度
将岗前培训调整为初任培训,适当增加培训时间,优化培训科目;新增晋升培训,建立初级、中级、高级晋升培训机制;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将在岗培训、专业培训、任务培训整合为岗位培训。
明确文职人员可以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参加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也可以参加地方院校、科研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可以与地方有关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培训合作机制或者定点培训基地。
鼓励文职人员在岗参加与岗位履职密切相关的学历升级教育;根据岗位履职需要,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可以申请脱产参加军地研究生教育,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脱产学习协议;根据科技创新发展和职业能力拓展需要,可以安排优秀文职人员出国(境)参加科研教育交流活动、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等。
招录聘用
在公开招考方面,为提高统一考试专业性权威性,将笔试考务工作调整为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免笔试范围由博士研究生拓展到“双一流”建设高校或者建设学科的理学、工学、医学硕士研究生,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第四季度。
在直接引进方面,将引进对象从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拓展到其他急需紧缺人才,符合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才引进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奖励、安家落户、住房保障、补充保险等优惠待遇,同时对直接引进的标准条件、办理时机、程序步骤、责任主体等作出具体规定。
在从退役军人中专项招录方面,拓展招录对象范围,优化招录程序办法,招录后执行统一的文职人员待遇保障政策。
岗位管理
明确文职人员岗位管理包含岗位类别、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等。其中,岗位类别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能岗位。
岗位职务层级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岗位等级分为文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专业技能岗位等级。
建立文职人员领导岗位职务层级与文员等级并行制度,在军队文职局级以下管理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文员至十二级文员。
明确级别与岗位职务层级、文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专业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范围,与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共同作为确定文职人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主要依据,形成以岗位职务层级和岗位等级为主导、级别为调节补充的激励机制。
身份定位
在保持文职人员是军队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前提下,明确文职人员是在军队编制岗位依法履行职责的非服兵役人员,以区别于军队编制岗位的现役、预备役人员。
规定文职人员主要编配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专业性、保障性、稳定性较强的岗位,按照岗位性质分为管理类文职人员、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
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责任务
明确文职人员根据所任岗位,从事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操作维护、勤务保障等专业技能工作,并将原《条例》义务条款中承担应急应战任务内容调整到职责条款,细化明确为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战备值勤,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
基于文职人员非服兵役的身份属性,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与现役军人有所区别,主要承担支援保障任务,既兼顾了从事军事职业的共性要求,又厘清了与现役军人的职责边界,有利于规范文职人员力量运用。
任用制度
明确文职人员任用领导职务的程序参照军官有关规定执行,任用专业技术职务的程序可适当简化。
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可以相互改任,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可以跨专业系列改任,管理类文职人员可以兼任专业技术职务。
明确招录聘用前后在军地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予以互认。
明确担任团级以上建制单位领导及其机关部门主要领导的文职人员实行任期制。
细化完善调级资格条件,明确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可以提前或者越级晋升。
规定文员等级晋升实行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实行选升比例控制。
优化级别晋升情形,明确每有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可以提前半年晋升级别。
细化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晋升转改2级以上的情形条件,实行全军统一衡量择优选升。
退出机制
明确文职人员退休后,由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服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明确文职人员因用人单位精简整编等原因需要退出军队的,由军队会同地方政府予以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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