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共基础知识公文:规范性公文之规定-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121:54:57规定是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行为制定的规章和禁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处理某种事项所制定的一种法规性文件。与条例相比,规定多用于行政机关处理具体工作事项,具有条文的事务性和临时性、写作格式的灵活性的特点。规定写作的具体要求有:(1)标题。规定的标题有两种写法,一是写明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二是只写事由和文种。标题不写发文机关的规定,一般都由发文机关另行印发一个通知,把规定附上。(2)正文。规定的正文一般由规定缘由、规定事项和实施说明三部分组成。规定缘由主要写此规定是根据上级哪一个文件或精神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何种情况制定的。规定事项要分项叙述,尽量做到详尽、准确、周密。实施说明,一般写此规定的适用范围、生效时间、执行要求以及对违反行为的处理意见等内容。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检验时间和检验地点的规定-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523:08:10一检验时间和检验地点的规定检验时间和检验地点是指在何时、何地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所谓检验权,是指卖方或买方有权对所交易的货物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即作为交付与接收货物的依据。检验时间和检验地点的确定是合同中检验条款的核心所在。有关检验时间和检验地点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1)在出口国检验包括产地(工厂)检验和装运港(地)检验两种1.产地(工厂)检验指货物在产地出运或工厂出厂前,由产地或工厂的检验部门或买方的验收人员进行检验和验收,并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等项内容的最终依据在此规定下,卖方只承担货物离开产地或工厂前的责任,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变化不负责任。2.装运港(地)交货又称离岸品质,离岸重量,指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交货前,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等项目内容进行检验鉴定,并以该就够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卖方非交货后货物所发生的变化不负责任。应注意的是,在出口国检验的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极为不利。该规定适用于EXW、FAS两个出口国实际交货的贸易术语以及DAF贸易术语。2)在进口国检验包括目的港(地)检验和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两种1.目的港(地)检验又称到岸品质,到岸重量,指货物运达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地对商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重量(数量)的最后依据。买方有权依据检验结果,对属于卖方责任的品质、数量不符点,向卖方索赔。2.买方营业地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于一些因使用前不便拆开包装,或因不具备条件而不能在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的货物,通常都是在买方营业地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货物的品质和数量等项内容以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准。应注意的是,在进口国检验的规定实质上要求卖方必须承担到货品质、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该规定适用于DES、DEQ、DDU、DDP四个进口地实际交货的贸易术语。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指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对货物进行复验;复验后,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又属于卖方责任所致,此时买方有权凭借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索赔。这种规定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规定方法,适用于FOB、CIF、CFR、FCA、CPT、CIP六个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关于护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410:47:011.我国关于护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护理的单行或者专门的法律规定。有关的规定大多散在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之中。关于护理管理的专门性规定,主要是卫生部1993年颁布的《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办法》)。同时,各省卫生行政部门为贯彻该办法相继制定了一些实施性文件,江苏省卫生厅也于1995年4月28日制定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统称《细则》)。虽然《办法》和《细则》不是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护理工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这些文件中的规定与我国法律原则和护士管理的实践相一致,因而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是我国护理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另外,由于护理人员属于广义的医务人员,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关于母婴保健行为的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医务人员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医疗行为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中关于医务人员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卫生罪的规定等等同样适用于护理管理,也是护理管理的法律依据。2.护士的定义是什么?护士的概念多种多样,包括职称的护士、医疗机构中对从事护理人员的统称,但是这些所谓护士不一定是法律上的护士。《办法》规定,护士系指按照该《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以下统称《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据此,法律上护士的概念首先是护理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护理专业技术文凭者没有取得护士资格的前提条件;其次是经过护士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最后,要被医疗机构聘用并申请、完成注册。只有具备以上3个条件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护士,也才可以进行护士执业。因此,这里所称的护士不同于职称序列中的护士,也不是医疗机构中护理人员的统称,而是指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合法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