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口腔科
第四十二条 深度龋齿 4 颗以上,缺齿 4 颗以上或者连续缺齿 2 颗以上 (智齿或者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重度牙周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
(二) 牙体疾病、牙髓、根尖周急慢性炎症治愈后。
第四十三条 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牙列重度磨损,颞下颌关节疾病,戴有隐形矫治器、固定矫治器,不合格。
颞下颌关节弹响,但不伴有颞下颌关节区疼痛、咀嚼肌疼痛、下颌运动异常,不影响正常功能者,合格。
第四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口腔颌面部肿物,不合格。
口腔颌面部囊肿、良性肿瘤术后 1 年以上,无复发,无症状和体征,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四十五条 颌面部骨折及骨折史,唇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腭裂及腭裂术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其他口腔疾病,不合格。
下颌骨、上颌骨、颧骨骨折,治愈 1 年以上,复位良好,X 线检查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咀嚼功能障碍及明显面部畸形者,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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