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眼科
第三十六条 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 4.5,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 4.8 时, 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双眼中任何一眼矫正视力均4.8 以上且矫正度数均在 600 度以下;
(二) 双眼中任何一眼行激光手术(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除外),术后时间在半年以上,手术眼裸眼视力 4.8 以上,无并发症,且眼底检查正常;
(三) 双眼中任何一眼行激光手术(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除外),术后时间在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且眼底检查正常,但手术眼裸眼视力小于 4.8 的,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双眼中任何一眼矫正视力均 4.8 以上且矫正度数在 600 度以下。
第三十七条 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盲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 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 15 度以下,合格。
第四十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 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一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点状、花冠状、前极等不影响视力的先天性晶状体混浊,相对静止,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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