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522:23:11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多交货:可拒收多交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的部分或全部,但收取的部分应按照合同价格付款;少交货:合理的时间内补齐,但不得对买方造成损失,否则,可依法要求赔偿。其他国家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思考题: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50吨小麦,卖方实际交货时多交了2吨,买方可做出如下()的决定。A、收取52吨货物B、收取多交货物中的1吨C、拒收52吨货物D、拒收多交的2吨货物(一)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明确交货的数量和计量单位。以重量计量的商品还应该确定计量的方法,如净重、毛重、公量。此外,还需订立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二)数量机动幅度1.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溢短装条款(moreorlessclause)v含义:规定卖方有权按一定的机动幅度比买卖合同规定的数量的多交或少交部分,但已不超过成交数量的一定的百分比为限。v例如:500公吨,卖方可溢装或短装3%(500metrictons,3%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卖方交货的范围应在485~515之间2.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在交易数量前加约字。v要注意金额前加约字。案例分析: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浅析劳动合同法之劳动仲裁-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浅析劳动合同法之劳动仲裁发布时间:2019-05-2121:47:17劳动合同是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必备协议,更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地位并不平等,各自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和利益诉求也不尽相同,极容易就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发生分歧,由此而产生劳资纠纷即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不同于民事争议,这类争议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双方,即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二者之间形成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不是普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而所发生的争议称为劳动争议;二是劳动争议必须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即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有四种处理方式,包括和解、调解、劳动仲裁和诉讼。而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法定方式就是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产生劳动争议的事项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那么,哪些劳动争议可以交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以进行劳动仲裁: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同时,需要各位同学注意的是,对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主体范畴也是有相应法律规定的。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以上就是关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仲裁的概括讲解,希望考生们能够有效把握,清晰记忆,深入理解。

出版社的人力资源的组成-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420:23:1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以专业技术人员主体;(包括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和财会、图书情报、档案管理、经济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编辑、校对、技术编辑、发行等人员,为大多数;出版社的人力资源管理要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各种岗位要求,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使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化、科学化。一、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聘用制是基本的用人制度,包括以下几项具体制度:(一)劳动聘用制度制度要点:确定出版社与劳动者的人事关系劳动聘用合同的内容:双方建立聘用和被聘用劳动关系的意愿;聘用期限(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某特定工作为期限等多种);工作内容(即聘用从事哪类工作);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的分配形式);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制度特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公开、公平、公正用人,促进出版社自主用人,保障劳动者自主择业,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二)解聘辞聘制度制度特点:利于人员流动,增加用人灵活性,解决能进能出问题。(三)岗位聘用制度制度要点:明确员工的具体工作岗位和相应的责、权、利聘用合同的内容:岗位名称;聘任期限;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工作质量和数量要求;劳动报酬等制度特点:根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强调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因岗用人、择优聘用。定期考核,依据结果决定上岗、续聘、晋升、下岗(四)选人用人公开招聘和考试制度选人用人的公开招聘,可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通过媒体发布信息;(搞人才招聘会、交流洽谈会、竞聘会、毕业生供需见面)采用考试方式,要说明工作职责、工作环境、工资待遇、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