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 军人违反职责罪-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5-1422:10:06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一、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一)定义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的军事利益。(2)行为主体为军人,不仅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还包括具有军籍的学员,如在军事院校学习的具有军籍的学生,还包括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执行军事任务时也被视为军人。(3)客观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中有不少犯罪对时间有明确要求,要求战时,我国《刑法》第451条对战时作了规定: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4)主观上包括故意和过失。二、军职罪中具有共性的有:(一)本类罪最基本的特征在于犯罪主体是军职人员,即军人对于军人的法定范围,一定要注意《刑法》第450条的规定,该条可谓第十章的一个总则性规定。(二)军职罪中不少犯罪的构成对行为时间有明确要求,即战时战时既有可能影响定罪(有些罪要求必须是在战时,如战时自伤罪),也有可能影响量刑(战时犯罪比平时犯罪处罚要重,如阻碍执行军事任务罪,规定了战时从重处罚),那么,战时的法定范围如何确定?这就必须注意《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本条第1款说明了其基本性和特征,需注意的是第2款的内容,即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也视为战时,这是一种特殊的规定。(三)《刑法》第449条的战时缓刑制度战时缓刑制度也是军职犯罪所特有的刑罚制度。(四)对本章的法条内容及罪名应当有所了解因为刑法里可能不会直接考查,但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助于解决军人犯罪(包括退役军人的犯罪)的管辖权问题。另外依据《刑法》第438条第2款的规定,军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不作为军职犯罪论处,而是作为普通犯罪,即《刑法》第127条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处。二、战时自伤罪战时自伤罪,是指参加作战或者担负作战任务的军职人员战时故意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行为主体为军人,例如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兵义务用刀自伤,其不构成战时自伤罪。因为主体不合格预备役人员不是军人。行为内容为自伤身体,包括故意地伤害自己的身体和加重已有的伤害。特定时间是战时。战时自伤也可以利用他人的行为。如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斗,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射击时,故意被敌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李某成立战时自伤罪。同样,如果这个战士看到一条毒蛇,把手伸到蛇的嘴里面去受伤,从而逃避军事义务的,也成立战时自伤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即逃避临战准备、作战行动、战场勤务和其他作战待命任务等与作战有关的义务。如果不具备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则自伤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战士王某战时看守仓库,站岗时睡着了,结果仓库被盗,王某为了掩盖过错,用匕首自伤身体。王某的目的不是为了逃避作战的义务,而是为了掩盖罪过,因而不能构成战时自伤罪。A.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召,自伤身体B.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场,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阵地射击时,故意将手臂伸于掩体之外,被敌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C战士王某战时奉命守卫仓库,站岗时因困倦睡着,导致仓库失窃,为了掩盖过错,他用匕首自伤身体,谎称遭到抢劫D.战士陈某为了立功当英雄,战时自伤身体,谎称在与偷袭的敌人交火时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