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会计账簿-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320:10:12会计账簿1.会计账簿的种类会计账簿,是指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把大最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它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依据。会计账簿的种类主要有:(1)总账。总账也称总分类账,是根据会计科目开设的账簿,用于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提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等总括核算的资料。总账一般有订本账和活页账两种。(2)明细账。明细账也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明细账通常使用活页账。(3)日记账。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通常使用订本账。(4)其他辅助账簿。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在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2.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对于会计账簿的登记,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遵循以下要求:(1)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包括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等。(3)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账外设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会计政策概述-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723:59:33会计政策及其变更一、会计政策概述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企业采用的会计计量基础也属于会计政策。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会计实务中某项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准则或应用指南未作规范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原则、基础和方法进行处理;待作出具体规定时,从其规定。会计政策的特点:第一,会计政策的选择性;第二,会计政策的强制性;第三,会计政策的层次性。会计政策包括会计原则、计量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三个层次。企业应当披露的重要会计政策包括:1.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2.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3.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4.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5.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6.无形资产的确认: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8.收入的确认;9.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10.借款费用的处理;11.合并政策等等。二、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变更并不意味着以前期间的会计政策是错误的,而是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或者掌握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使得变更会计政策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果以前期间会计政策的运用是错误的,则属于差错,应按前期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处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以下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政府会计监督-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320:12:03政府会计监督(一)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实施主体和监督对象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与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实行的会计监督是相辅相成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因此,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实施主体。这里所说的财政部门,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此外,《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根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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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320:12:16社会会计监督(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这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作用,鼓励各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会计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依法承办下列审计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注册会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其依法执行审计业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既要对委托人负责,也要对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负责,更要对国家法律负责。因此,注册会计师从事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对有关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工作进行监督。通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发现并纠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问题,从而促进委托人不断改进会计工作,提高会计资料质量。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也就是说,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再监督。(三)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1.政府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国务院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批准外方在中国境内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注册情况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备案;制定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职业保险管理办法;实施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及听证、行政复议;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进行备案;审查批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实施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及听证、行政复议;审批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等。2.行业自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履行行业自律职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的中介组织。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理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发放和撤销;拟订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规则;维护和支持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开展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法律援助等。(四)审计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而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业务约定书,是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共同签署的,据以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责任和义务的书面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审计业务约定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是委托人,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签约双方的名称,委托目的,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签约双方的义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审计收费,审计业务约定的有效时间,违约责任,签约时间,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