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事诉讼法之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是指因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而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虽然都属于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其主要区别如下:1.程序发生的根据不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而发生;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而发生。

2.审级不同。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是初审;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是续审。它们分别是两个审级的人民法院所适用的审理程序。

3.审判组织不同。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分别实行的是合议制和独任制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合议制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只有合议制一种形式,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吸收陪审员参加。

4.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是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审理的对象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审是因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引起,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5.审结期限不同。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一般为6个月,简易程序为3个月;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对判决不服的,审结期限为3个月;对裁定不服的,审结期限为30日。

6.裁判的效力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准许上诉的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判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2017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听证程序,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由行政处罚机关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听证程序的主要规则有:

1.举行听证会的条件。第一,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第二,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由行政机关组织。

2.听证会的进行程序。主要内容是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的方式是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听证会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委托代理;听证的举行,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处罚决定的作出。由行政机关在听证结束后,依照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7解放军文职公共基础知识之行政处罚的程序-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两种,一种是简易程序,一种是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经授权的组织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1)处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适用较小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2)程序简单,当场处罚。简易程序要遵循下列程序:(1)表明身份。

(2)说明处罚理由;(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4)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5)备案;(6)执行。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应当适用的程序。对于每一项具体的行政处罚,其程序是:(1)立案;(2)调查取证;(3)决定;(4)制作处罚决定书;(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7)正式裁决;(8)行政处罚书决定书的送达。

2017民事诉讼法之简易程序(公共基础知识)-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通过协商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发回重审的案件;(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