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非关税措施-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0 17:35:14非关税措施:是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间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法律上或行政上措施的总称。与关税措施相比,非关税措施既有很大的灵活性的针对性,又有相当的隐蔽性、歧视性,且对之尚缺乏有效的国际监控,所以,它成为近年来国际上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非关税措施主要有如下几种:1、进出口配额措施: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设定最高限额,在限额内的商品可以进出口,超额度的不准进出口或要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对进口设定的限额称为进口配额。进口配额分为绝对配额(即进口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规定最高限额,超过限额不准进口)和关税配额(即将关税和配额结合起来实行进口限制,对进口配额内商品征收较低关税,对配额外的进口商品征收较高关税)。对出口设定的限额称为出口配额。出口配额分为主动配额(即出口国根据国际市场容量或其他情况对出口商品设定的限额)和被动配额(即出口国迫于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在一定时期内自动限制本国某些商品对该进口国的出口数额,超过规定数额则禁止对该进口国出口,又称自动出口配额)。2、进出口许可证措施:即一国政府从数量上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和本国商品出口的贸易管理措施,在规定范围内的商品只有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方可进口或出口。按照许可证与配额的关系,可分为有定额的进出口许可证(即由国家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出口配额,在配额限度内根据进出口商的申请,对每批进出口货物发给一定数量的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用完即停止发放)和无定额的进出口许可证(即许可证不与配额联系,只是在个案考虑的基础上颁发有关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此种许可证的颁发没有公开标准,缺乏透明度。)按照管理程度,分为一般许可(是对不需要严格管理的商品实行的,在进出口商提出申请后,政府主管结构即予以颁发)和特别许可(即进出口应就其进出口交易逐笔向政府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政府主管机构审查批准后方予颁发的许可证)3、外汇管理措施: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境内的各种外汇交易、汇率和外汇市场进行管理的措施。其目的是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的基本稳定,同时也有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作用。外汇管理内容主要有:A、对贸易外汇的管理。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出口的外汇收入全部或部分必须以官方汇率出售给国家指定的银行,进口所需外汇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由指定银行售予外汇。B、对汇率的管理。汇率是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的兑换比率,其变动直接影响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各国对汇率的管理方法有直接管理(即一国通过立法形式规定外汇收支按官方汇率进行结汇,外汇汇价、买卖和数量都在国家控制之下,为外汇不足或外汇市场不健全的国家多实行)和间接管理(即一国通过立法之外的其他手段间接影响汇率的管理方法,外汇充足或外汇市场发达的国家多采用)。4、复杂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商品检验措施:各国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生态环境和国家安全,采取了大量的技术标准、卫生和动植物检疫以及商品检验措施。但这些措施常常大大超出真正的需要和合理的范围,过于严苛、繁杂和拖延,从而成为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又被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根据检验依据的不同,分为依法律规定检验(即是一种强制性检验,未通过检验,海关不予放行。根据检验时间和地点,又分为装运前检验和到岸检验)和依当事人申请检验。5、海关监管措施:海关是国家在口岸设立的对进出境商品和运输工具进行监督管理的机关。繁琐、拖延的海关监管程序直接影响到进出口贸易的效率和成本,可以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海关监管程序包括:A、进出口商履行申报义务;B、海关对货物的查验程序和方法;C、货物归类、估价和征税的程序和方法;D、货物放行的条件。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根据法定标准和程序,出于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目的,确定进口商品的价格。6、反倾销措施: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商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商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它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的做法,属于不公平竞争行为。有些倾销是为了争夺国际市场,扩大出口。为了制止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倾销措施超过了合理的范围和程序,就会演变成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各国法律规定了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A、构成倾销,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B、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C、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性反倾销措施(即为了防止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进口国主管机构经初步认定符合反倾销条件时采取的措施,有两种:A、征收临时反倾销税;B、提供与临时反倾销税数额相等的现金保证金或保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是进口国主管机构在全部调查结束后采取的主要是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4 15:07:46采取税收保全措施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是指纳税人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3.税收保全的执行与后果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或因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以及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基金协定》关于汇兑措施的规则-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0 17:45:48《基金协定》关于汇兑措施的规则(一)第8条规定的一般义务:第8条第2款第1项首先规定:成员国应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所谓 经常项目 ,即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但除第14条项下过渡办法之外,成员国可在三种情况下维持外汇管制:第一,对于国际资本流动,成员国无需经基金组织同意,仍可实行管制。第二,如基金组织认为对某成员国货币的需求明显地严重威胁基金组织供应该货币的能力时,应正式宣告该货币为 稀缺货币 。这种正式宣告,亦即授权任何成员国,在与基金组织协商后,暂时限制稀缺货币的自由汇兑。第三,经基金组织同意,在特殊情况下,成员国仍可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支付或转移实行限制。根据基金组织的实践,只有在基金组织认为有理由,且这种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是暂时的、并正在取消之中时,才会批准成员国的这种例外要求。此外,对于某些外汇管制措施,如成员国要求其居民持有的外汇须按市场价格强制卖给本国货币当局等,基金组织通常认为这类措施不应纳入第8条项下 外汇管制 范畴。因此,我国对经常项目实行的强制性 结汇、售汇及付汇制 就不属于。为此。我国已正式通知基金组织,于1996年12月1日起接受《基金协定》第8条义务。同时,《基金协定》第8条第3款规定,除非获得基金组织同意,否则成员国不得实行以下两项具体的管制措施:首先,不得实行歧视性货币安排;其次,不得采取复汇率制度,即一国不得根据不同交易对象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一旦接受《基金协定》第8条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就成为 第8条成员国 。(二)第14条规定的过渡办法:一成员国可对经常项目的支付和转移加以适当限制,只要这些限制与不断改变的环境相适应,但该成员国得每年必须与基金组织就保留各种限制措施进行磋商,这种磋商被称为 第14条磋商 。一俟情势许可,这些 第14条磋商国 即应取消外汇管制。在特殊情况下,当基金组织认为此类成员国已具备了适当条件,可通知其放宽或取消所施行的某项、某些或全部的限制措施。一旦一成员国取消某项限制措施,即不得在过渡安排期间重新启用;同时,在过渡安排下,成员国也不得采取新的限制措施。倘若成员国想恢复或增加限制措施,必须按照第8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报经基金组织同意。如果一成员国退出 第14条磋商国 成为 第8条磋商国 ,就不得重回第14条过渡安排。(三)各国外汇管制立法属于 公法 ,仅具有域内效力,然而,如果一味固守域内效力,就会给逃避这些立法的适用打开方便之门。因此,各国需要推行本国外汇管制立法的域外效力。《基金协定》第8条第2款第2项规定:有关任何成员国货币的汇兑契约,如与该国按本协定所施行的外汇管理条例相抵触时,在任何会员国境内均属无效。此外,各会员国得相互合作采取措施,使彼此的外汇管理条例更为有效,但此项措施与条例,应符合于本协定。通常,发展中国家倾向于扩大该项规定的适用范围。发达国家基本取消了外汇管制,因此对该项规定的适用限制越来越多,以抵制其他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北宋建国与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5 17:12:46一,北宋建国与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北宋建国与统一显德七年(960年)初,后周禁军统帅赵匡胤发动陈桥驿(今河南开封北)兵变,夺取了后周政权,建立宋朝,史称 北宋 .北宋建立后,开始了 先南后北 的统一事业,其战略部署是先征服相对弱小而又富庶的南方割据政权,然后北上消灭强悍的北汉并收复幽云地区.从乾德元年(963年)开始用兵,到太平兴国四年(979年)消灭北汉为止,北宋基本上完成了统一事业,结束了长期分立割据的局面.强化中央(君主)集权的主要措施其一,收兵权.宋太祖通过 杯酒释兵权 的措施,解除了一批功臣将帅掌握的禁军大权.同时将殿前司和侍卫马步军司分为 三衙 ,即殿前司与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三衙的将领一方面用资历较浅者担任,另一方面军队的调遣又必须听命于枢密院.此外,还收缴节度使的军队;又实行 更戍法 ,以造成 兵无常帅,帅无常师 的结果.其二,分相权.设立枢密院,主掌军政大权,其地位与宰相办公机构相等,两者合称 二府 .还在宰相之下添设 参知政事 作为副贰,又以三司使掌管全国财政大权.其三,削弱地方官的权力.规定州郡长官由中央派出文臣担任,又另设通判一职,以牵制长吏.州下为县,设知县掌管.以后,陆续将全国划分为十五路(元丰时增至二十三路),在各路设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及安抚司等司,称监司,设使分管职事,互不统辖.其四,大力发展科举制度.北宋时期,严格考试制度,增加录取名额,提高被录取者的待遇,广泛地吸收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参加政权.其五,在朝野上下逐渐营造 崇文抑武 的风尚,以压制武将群体,根除武夫跋扈的习气.其六,在宋太宗北伐辽朝失败后,北宋统治者转而采取 守内虚外 的屯兵原则.禁军有一半驻防在京师及其附近,其余分戍全国各要冲地区,以加强对国内的军事控制.通过实施以上措施,北宋消除了中唐,五代以来藩镇跋扈的局面,对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定起了重要的作用,客观上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过,这些措施虽然强化了专制君主集权,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却产生了政府机构重叠,效率降低以及国防能力减弱等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