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解放军文职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之科举制度-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7 20:43:43唐代官吏的主要来源有两种:一是科举,二是门荫。参加科举的考生有各级官学的学生,经学馆考试合格者,称为生徒;又有地方州县的贡生,经州县解试合格者,称为乡贡。生徒和乡贡到尚书省参加礼部主持的科举考试。科举考试的科目很多,大体上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等诸科。科举考试中第者即取得做官的身份,但这仅是充任官吏的后备军,还不是官。文科之外,还有武举,可通过考试取得当武官的出身。门荫之制,则是因父祖为高官,子孙因而可通过父祖的荫庇,无须经过考试而直接取得出身。如一品官之子,可直接获取当正七品以上的出身;二品官之子,可得正七品下等。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考前备考之法律十大考点-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考前备考之法律十大考点发布时间:2017-07-05 22:18:20第一:下列关于 法治 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A 法治的价值取向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B法治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强调对公共权力的合理运用C 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D 法治是一种静态的理念法治与法制,这是在法理学上老生常谈的问题,通常认为二者的关系为法制是法治的前提,而法治则是法制的最终结果。当然法制指的是一种法律制度,是一种静态的理念,而法治则是以法律来治理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是一个动态的理念。所以上述题目答案为D选项。第二:以下哪个( )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省政府 D.省人大法理学中法的渊源部分是考查的重点,无论是省属事业单位还是地市自己命题,对此处都相当看重。所以同学们在备考过程中一定要将六类法的渊源记忆准确。宪法 全国人大;法律 全人大、全人常;行政法规 国务院;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与人常、设区的市的人大与人常;自治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行政规章具体细分为两类,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个部门;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设区的市级政府。所以本题的答案为B项。第三: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务( )A.应当负责全额偿还 B.可以负责全额偿还C.可以不负责偿还 D.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继承法在考试中也会经常出现,此题目针对的是我国历来的一句俗语 父债子还,而在法律意义上只有当继承人继承了财产以后才会承担相应的清偿义务,并且是在继承遗产的实际范围之内负责清偿,所以本道题目的答案为D项。第四:知识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A.商标权 B.著作权C.房屋所有权 D.专利权此题属于考试中的送分题目,对于此类题型来说,出现的概率也比较大,所以同学们在备考过程中是必须抓住此类题目的分数的。是必须抓住,之前考查过的比如继承人的顺序、物权的种类、人身权的种类、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等等,此类题目难度相对较低,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准备。此题答案为ABD。第五:《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通常由( )的行政主体管辖。A.违法行为发生地 B.违法人经常居住地 C.违法行为损害发生地 D.违法人住所地行政法是我们考试中的重点考查范围,行政法部分在学习的过程中虽然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在考试过程中还是侧重与基础知识的考查,有的题目会直接考查法条原文,像上述题目一样直接考查,行政处罚通常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具有行政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负责管辖。所以对于这类题目来说我们还是要加深记忆,争取不要在这上面丢分。类似的题目还有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等等。第六:陈某出差到酒店住宿,因拒不出示身份证与酒店服务人员发生争吵并强行入住某房间,酒店辖区的派出所接报后,经调查取证,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决定对陈某处以200元罚款,下列哪个说法不正确( )A.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当场作出该处罚决定B.如果陈某对罚款没有异议,派出所可以当场收缴罚款C.公安机关应当将此决定书副本抄送某酒店D.陈某对于该罚款决定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说是我们考试中的难点,例如上述题目就直接考查了治安管理中派出所当场处罚的职权。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派出所的职权为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故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对于简易程序来说就是可以当场作出处罚的额度为200元以下罚款,所以A选项没有任何问题,但是B选项则不正确,因为如果当场收缴罚款的数额必须为50元以下,此处与《行政处罚法》的数额完全不同,同学们要学会区分。第七:某甲与某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某甲知道某乙一个人在家,遍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因突然腹痛,遂返回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罪表示 D.犯罪未遂刑法在考试中重点考查的就是犯罪论的部分,对于此部分同学们需要认真复习。本题考查了故意犯罪的形态之分。而此题明显展示给我们的是甲携带匕首前往乙的家中准备杀死乙,已经处于犯罪准备阶段,但是由于途中腹痛难忍,返回家中,这属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不能实现其犯罪目的,所以此时我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状态。对于刑法部门来说要注意的是犯罪主体的年龄、精神状态、正当防卫的条件等等知识点。第八:郑某于2013年5月与甲公司签定协议,约定2013年7月大学毕业后进入甲公司工作,2013年9月郑某到公司报道上班,2014年5月甲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郑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当从( )A.从2013年5月开始计算 B.从2013年7月开始计算C.从2013年9月开始计算 D.从2014年5月开始计算劳动关系在考试中往往侧重于劳动合同法的考查,例如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等等。本题考查的为劳动关系的确立时间,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自实际用工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故本题其劳动关系建立应当从2013年9月起。第九: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理念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此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新法在中也是考查的一项重点,同学们在准备本次考试过程中可以对新法的亮点进行记忆,比如《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红十字会法》等等。第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不可以作为证人的是( )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B.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C.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和不能辨别是非的人 D.未成年人刑诉、民诉在考试过程中并不属于考查的重点,和新法相同,对于诉讼法来说同学们在备考过程中要了解相关的法条,对于法条内容可以在题目中进行转换。例如本题就是对于法条的直接考查,不可以作为证人的在民诉法中有直接规定,就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和不能辨别是非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