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约谈说明-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8 10:49:45约谈说明约谈说明的内涵与约谈技巧一、约谈说明概念约谈说明是指评估人员通过评估分析,就发现的疑点,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逐一解释说明的过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其税务代理人对疑点进行解释说明。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解释说明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字盖章的委托代理证明。二、约谈说明的形式约谈说明可以采取电话约谈、当面交谈等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面谈的,一般由负责人或办税人员参加,评估人员应做好约谈记录,要求双方签字。对口头不能说明问题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书面的解释说明,并签字盖章。评估人员在约谈说明前,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出约谈说明通知,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评估发现的疑点进行解释说明。约谈通知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等方式。采取书面通知方式的,要送达《纳税评估约谈说明通知书》;采取电话通知方式的,要做好电话记录。在告知评估对象约定的时间、地点的同时,应将需要评估对象解释的疑点及提供的资料一并告知;评估对象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接受约谈说明的,可在约定的时间内延期进行。三、约谈说明的内容纳税评估人员询问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是与疑点相关的信息,应根据掌握的线索有针对性地对评估对象生产经营、会计核算的方法等相关内容进行询问。(一)生产经营方面:如企业的经营范围、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企业的生产工艺基本情况;企业的水、电、汽等能源消耗情况;企业产供销的变化情况;企业的联营投资情况等。(二)会计核算方面:如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发票开具情况、收入核算情况、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情况等。(三)其他方面:如不同来源渠道的信息差异情况、重大事项变动情况等。四、约谈技巧(一)充分准备,旁敲侧击。对于评估疑点,要事先充分了解评估对象的生产经营相关的信息,先从侧面找出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可以解释的合理原因,在得到否定的答案后,再将疑点正面抛出,使评估对象无法自圆其说。如某钢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钢锭的生产,其主要原材料是废钢,企业产品供不应求。某月对申报资料分析,其应付账款余额高达100多万元,存货也比上月多出100多万元,可能存在虚增存货的行为。在约谈时,评估人员先问其在钢锭市场需求量大,废钢材料紧缺的情况下,大量收购废钢材料时是否欠账?别的方面欠不欠账?当事人答: 我们收购时全部是一手交钱一手提货,别的方面也从不欠别人一分钱,倒是别人欠了我们不少的货款。 此时再问其为什么应付账款余额这么大?由于事先堵住了其退路,最后当事人只得承认了其虚开收购发票虚增存货的事实。(二)漫谈散聊,捕捉信息。对于一些疑点问题而一时又难以直接求证的,在约谈开始可不做记录,先与当事人拉拉家常,聊聊经营情况和经营的难处,拉近与被约谈人的距离,让其放松紧张的精神。尽量从被约谈人的叙述中捕捉一些有用的信息,当捕捉到有价值的信息后再开始做记录,使当事人无法自圆其说。(三)开门见山,直入主题。对于已明朗的、纳税人无退让余地的疑点,要抓住重点,约谈时开门见山,直接切入主题,提高约谈效率。(四)分别约谈,各个击破。约谈时可将企业的法人代表和会计同时约到税务机关,先询问其中一人,让另一人在一旁等候,谈完后再交换,不让他们有单独接触的机会。此时可利用他们惧怕对方经不住询问,先承认违法事实的心理,各个击破。(五)宣传教育,政策引导。在约谈中,遇到当事人对疑点问题解释不清却又态度不好的纳税人,评估人员要注意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而不是动辄训人,主观臆断。要采取政策引导的方法,向其宣传税收政策,强调税法的严肃性,告知违反税法的危害性,教育和引导纳税人主动终止税收违章、违法行为,从而减轻因税收违章、违法带来的损失。如某电子厂实收资本增加100多万元,而账面应付利润并未减少,有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嫌疑被列入评估对象。评估人员找其法人代表约谈,在与其约谈中,该厂厂长拒不承认,评估人员耐心地向其宣讲税法,强调纳税评估实质上是帮助纳税人正确执行税法,现在补缴税款为时未晚,如果等到被查实就悔之晚矣,终于使他承认了企业分配利润不做账而追加投资全部入账的事实,并如数补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26万元。在实际约谈中还有出其不意,攻其不备、迂回出击、循序渐进等技巧,评估人员还应适当学习心理学知识,灵活运用各种约谈技巧,找准突破口,从而提高约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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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要求1.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2.严格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的规定执行。(三)政策依据1.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提前通知纳税人。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2.约谈说明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评估部门可采取信函、电话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为保证约谈说明的效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约谈说明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当采用当面说明形式的,原则上要有二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当采用电话说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评估人员负责交流,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约谈说明内容,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上进行记录。对通过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1日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说明时间。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为减少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约谈说明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

2017解放军文职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说明理由制度-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2 22:09:32说明理由是关于行政决定必须阐明其理由和真实用意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特别适用于行使裁量权限和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这一制度的意义主要是防止行政专横和权利滥用、便于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行政决定所持有的理由需要确切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政策根据,所以说明理由与指明事实根据和法律政策依据相关联。说明理由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性要求。我国行政立法中规定说明理由制度的,比较典型的是行政处罚法。该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