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怀孕忌针-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31 22:56:49怀孕忌针、安胎堕胎与胎位不正(9-00:50:25)女人在怀孕的时候,腹部有些穴道是不针的,因为怕有问题。合谷、三阴交也不针,我们知道补合谷、泻三阴交是堕胎,泻合谷、补三阴交是安胎。因为合谷是气穴,安胎观念里面,气旺血衰是堕胎,当一个女人气旺血衰的时候会落胎,反过来,血旺气衰的时候是安胎。所以诸位不要去死记,观念很重要,观念有就永远会记得。因为合谷是气穴,气在旺,血会衰,小孩子在肚子里完全是靠妈妈的血在滋养它,所以,当然血旺气衰是安胎。若你泻合谷的话,会气衰就变成安胎。想通的话就不用死记了。若对补泻手法不懂、不熟,就不要用。安胎时,下针隐白、三阴交,用灸的也很好。因为是血的穴道,脾统血。当我们讲脾统血的时候,我一直在讲脾主少腹。所有少腹的问题都可在脾找到穴道,三阴交是大穴,灸三阴交血就旺。如果胎位不正,膀胱经的至阴穴,在小脚趾甲边。针一下去,隔天胎位就正了。如果怀孕中间,病人恶心呕吐,下公孙内关。下内关的时候,叫病人心想: 我不想吐!我不想吐! 。因为内关是心包嘛,再来中脘穴也可以止呕,足三里亦可以止呕,下针效果很好。如果在怀孕期间感冒发烧,西医绝对不会给你抗生素。因为抗生素会伤到小孩子,要多喝点白开水,多休息。那中医呢,退烧用少商、商阳、大椎放血。如烧的很热,看是不是便秘,便秘会壮热,会发高烧。妇人怀孕的中间,有很多人便秘。那便秘的时候怎么办?就下支沟照海。支沟照海是我们通便最好的穴道。那可不可以针关元?因肚子很大了,就不要针那边,病人会怕嘛。妇人怀孕时,气很旺,所以脉很快,所以支沟照海一动,三焦就开始动。大便很快出来,也不要用四花灸,不要动到腹部,以免吵到胎儿,这是一般会遇到的情形。妇人在怀孕中间,水肿的很厉害,小便不是很好。脚肿的很厉害,也不用吃中药,不用吃利水的药,针三皇穴及太冲。三皇穴是三阴交、阴陵泉、地机,另可以加针水泉,肾经的太溪穴,在内踝骨,靠大筋中间的地方。一下针水就排出来。也不需用什么药。所以,针灸在妇人怀孕时很好用,但记得不要扎到肚子上面。如果生完小孩,孩子生出来了,但胎盘还在里面。现在因有西医外科,所以我们碰不到接生小孩的情形。过去中医都是产婆拿着药箱,马上烧热水,产妇是蹲着生的,先生在后面撑着,或由哥哥姐姐来撑住生,现在只有非洲土人是蹲着生,生小孩时,生完就回来。现在妇人被西医养坏了,生小孩怎么会是一种病呢?这是正常的生理现象,若生小孩是病,谁会去生小孩?生小孩是正常的现象。但现在要小题大作才会赚钱,过去的中医是让产妇蹲着生,一摸合谷脉动,脉动了,就让产妇赶快蹲到,不要还没有脉动,就蹲到,这样脚很累,要等到真的脉动了,就会没有力气了。因为合谷气脉会穿到商阳穴,当合谷脉动就快蹲好,小孩子出来后,胎盘就会跟着出来。你如果躺着生,就不行了,胎盘出不来。如果出不来,堵在里面,要赶快拿出来,不拿出来会造成大量出血,很危险。若采蹲姿的话,一般来说,是不会发生大量出血的现象。大量出血中医怎么处理呢?一样是针隐白,隐白穴非常好用。它是妇科止血的大穴。当胎盘出不来,就在昆仑、太溪下针,胎盘就出来了。天应,中极、关元,当然可以下。一般是用远取穴。无痛分娩在三阴交,合谷,下针,就完全不痛。病人感到的是 阵动 ,不是阵痛。一直在动,可是不会痛。假如这个太太没有隐白穴,趾头断掉了。或种田被蛇咬到。没有了隐白,就取它脾经最后一个穴道,取经络最后一个穴道,知道我的意思吗,如大趾头没了,后面就是太白,脚掌没了,下商丘,一定要在脾经上做。脾经上做,若还流的话,肝经上也可做,因脾主少腹,而肝经络阴器,肝又是藏血的地方,一般在土上治疗就可以了。

2019年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护理学基础知识:孕妇的心理历程有哪些?-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2019年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护理学基础知识:孕妇的心理历程有哪些?发布时间:2019-02-17 11:49:00怀孕是一个女人一生中的大事件,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经历一系列的心里变化,孕妇的心理历程有哪些?1.惊讶和震惊:在怀孕初期,不管是否是计划中妊娠,几乎所有的孕妇都会产生惊讶和震惊的反应。2.矛盾心理:在惊讶和震惊的同时,孕妇可能会出现爱恨交加的矛盾心理,尤其是意外怀孕的孕妇。在得到消息后既享受怀孕的欢愉,又觉得怀孕时机未到,可能会影响工作、学习;同时由于初为人母,缺乏抚养孩子的知识和技能;或缺乏可以利用的社会支持系统;或经济负担过重,家庭条件不许可;或第一次妊娠,对恶心、呕吐等生理性变化无所适从。但是当孕妇自觉胎儿在腹中活动时,多数孕妇会改变当初对怀孕的态度,开始接受并有了初为人母的喜悦之情。3.接受:妊娠早期,孕妇对妊娠的感受仅仅是停经后的各种不适反应,并未真实感受到 胎儿 的存在。随着妊娠进展,尤其是胎动的出现,孕妇真正感受到 孩子 的存在,会出现 筑巢反应 ,为孩子购买衣服、睡床等,关心孩子的喂养和生活护理等方面的知识,给未出生的孩子起名字、猜测性别等。妊娠晚期,因子宫明显增大,给孕妇在体力上加重负担,行动不便,甚至出现了睡眠障碍、腰背痛等症状,大多数孕妇都盼望着分娩日期的到来。随着预产期的临近,孕妇常因婴儿将要出生而感到愉快,又因可能产生的分娩痛苦而焦虑,担心能否顺利分娩、分娩过程中母儿安危、胎儿有无畸形,也有的孕妇担心婴儿的性别能否为家人接受等。这时应做好心理疏导及家庭支持,使孕妇放松心情,轻松待产。4.情绪波动:可能是由于体内激素的作用,孕妇的情绪波动起伏较大。往往表现为易激动,为一些极小的事情而生气、哭泣,常使配偶觉得茫然不知所措,严重者会影响夫妻间感情,产生抑郁。5.内省:妊娠期孕妇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变得专注于自己及身体,注重穿着、体重和一日三餐,同时也较关心自己的休息,喜欢独处,这种专注使孕妇能计划、调节、适应,以迎接新生儿的来临。但同时,内省行为可能会使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感受冷落而影响相互之间的关系,应做好家属心理指导。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拐卖妇女、儿童罪-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1 21:17:22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同时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一)成立条件1.实行行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都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注意:拐卖妇女、儿童罪本身包含非法拘禁的内容,所以,如果存在非法拘禁情形的,不再认定为非法拘禁罪。2.行为对象:妇女以及不满14周岁的儿童。已满14周岁的男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实践中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的行为,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不能简单得出无罪的结论。(1)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2)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只要是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所换取的是子女的身价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注意:需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 送 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 送 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 营养费 、 感谢费 的巨额钱财将子女 送 给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 送养 行为的。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 营养费 、 感谢费 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3)以贩卖牟利为目的 收养 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4)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3.非法性:(1)如果拐卖行为得到了成年妇女的同意的,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不构成犯罪;(2)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儿童同意的,也成立拐卖儿童罪;儿童父母等亲属也没有承诺权限。4.责任能力:(1)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则以强奸罪论处。(3)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4)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 人贩子 ,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5)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第一,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第三,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5.责任形式:(1)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2)本罪属于继续犯,所以,在卖出之前,他人知道真相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成立本罪共犯,而不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或者妨害公务罪。(3)以不同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应根据不同目的而有不同定性:1)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是拐卖儿童罪。2)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绑架罪。3)不以出卖为目的和勒索财物为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成立拐骗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