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定金合同-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2 20:25:43定金合同(一)定金合同(二)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1、以主合同有效为前提;2、应采书面形式;3、定金数额应在法定的范围内 不过20%4、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三、定金效力1、定金的效力双倍返还;无权要求返还。2、定金罚则的适用1)《 担保法 解释》第120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定金的效力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4年10月签订一买卖钢材的合同,总价值13万元,并约定甲公司于2014年12月前交付货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2.5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钢材价格急剧上涨,甲公司受利益驱动,虽经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满仍未交货。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定金。问题:1.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是否有效?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返还多少金额?案例一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后冯某经营不善,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问:(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19、定金与违约金是什么关系?应如何处理?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行政合同-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8 14:00:21行政合同一、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职能,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 务的协议。一般而言,行政合同有一些普通民事合同所不具备的特征:1.行政当事人是行政合同的主体特征。2.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权与经济补偿的平衡是行政合同的内容特征。3.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公法责任。二、行政合同的种类1、财产性的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及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效益而订立的合同。前者的典型形态是国有土地的出让 合同,后者的典型形态是国家订货合同。2、管理性的行政合同,是指规定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使为内容的合同。它的典型形态是政府特许权协议。三、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一)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是指行政当事人缔结行政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行政合同的形式行政合同的形式应当依法决定,基本排除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行政合同的内容行政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四)订立方式行政合同的订立遵守要约、承诺规则,原则上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性方式。(五)合同的效力关于行政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行政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生效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四、行政合同的履行(一)行政指导和监督(二)行政合同的变更和终止行政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构成对国家公共利益重大危害、重大损失或者重大不利的,行政机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终止行政合同,并 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书面说明文件。因行政机关原因变更或者终止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向对方当事人提供经济补偿。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政府采购合同-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7 20:52:51考点5:政府采购合同(P504)1.履约保证金(2015年新增)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2.中标、成交通知书与政府采购合同(1)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有法律效力。(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公告(2015年新增)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4.分包方式履行合同(1)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2)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5.追加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考点6: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P505)1.询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2015年新增)2.质疑(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3.投诉(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4.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合同的订立-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7 20:10:08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要约的撤销(2011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4)受要约人已经承诺。3.承诺期限(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3)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4.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直接有效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效力待定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③合同被追认之前, 善意 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2.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1)本人的追认权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 代理 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①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②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3.无权处分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总原则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具体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的市场价格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