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 最新档案法规知识基础讲义-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5-22 19:57:59最新档案法规知识基础讲义第一个问题档案工作离不开档案法规一、档案法规的概念(P2)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书中指的是广义,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之外,还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条款和档案工作的条例、通则、规则、办法、章程等。1.档案法规是阶级意志的体现2.档案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3.档案法规是调整档案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二、档案法规的特征本质决定特征,基本特征是国家的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和应有的强制性,另外还有:1.社会性2.公益性3.综合性三、档案法规调整的对象档案法规调整的对象问题,是我们系统学习档案法规必须首先解决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档案法规调整对象是指档案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1.调整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关系2.调整国家与档案机构之间的关系3.调整档案形成者与档案管理机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档案管理机构的关系4.调整档案所有者与档案管理者、档案利用者的关系四、档案法规的主要作用档案法规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对于档案的形成、收集、管理、利用和社会主义档案事业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P13-15)五、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其之间的区别我国当前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档案法律(即《档案法》)为核心,以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行政规章为主要框架,藉以规范性文件予以细化的一切档案法规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有机统一整体。(P15-16)1.档案法律的概念: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并审议通过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专门立法或法律规定。两部分组成:一是专门的档案立法。如《档案法》,它是整个档案法规体系的核心。二是国家其他法律中有关档案和档案工作规定的条款。如《宪法》、《刑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都有有关档案和档案工作方面的规定,都具有档案法律效力。2.档案行政法规的概念:是由国务院制定颁布或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档案局发布,其制定权属于国务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等。3.地方性档案法规:是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城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据有关法规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辽宁省档案条例》等。地方性档案法规为地方行政区内档案事业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4.档案行政规章的概念:是指由国家档案局或国家档案局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或本级政府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各类档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总称。(P135)六、档案法规制定的基本原则(P23-24)七、档案法规的修改定义:是指在不改变原法规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结构的情况下,对某些条款加以改动。修改原因八、档案法规的废止废止原因废止方式:直接废除、间接废除、清理公布。九、我党的最早的档案指导性、规定性文件。1931年,周恩来敏锐地觉察到妥善保管党的历史记录的重要性,提出了区别不同情况保存和整理档案文件的意见,并委托瞿秋白同志为党中央起草了《文件处置办法》,它是迄今发现的党中央机关最早的关于档案工作的指导性、规定性文件。(P39)十、档案法律贯彻实施的意义(P53-55)十一、档案法律关系包括档案行政法律关系、档案民事法律关系和档案刑事法律关系(P55)档案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档案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档案权利和承担的档案义务,档案权利和档案义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是同处于档案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的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而不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相互约定的。(P57-58)十二、相关法律中的档案法律规范(P59-62)其他法律与《档案法》有着密切的联系,是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规范,档案工作者必须严格遵守。第二个问题领会 两法一条例 内容一、《档案法》(P63-89)《档案法》的制定(P65)修订(P67)修改的内容(P67-69)如何贯彻实施(P70-72)《档案法》的作用(P72)《档案法》的目的(P72)基本原则(P74)档案机构的职责(P76-77)档案工作人员的要求和任职条件(P77)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P78-80)档案的利用和公布(P80-81)档案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P82-89)二、《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法规的效力是指档案行政法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力和约束力。(P99)档案行政法规的效力所及的范围不仅包含我国的公民,而且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P101)对于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必须报经本地区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P112)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档案的所有者公布。但在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P114)三、《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条例》于1998年8月28日经江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3年修订。《条例》制定的必要性。(P123-125)档案馆设置:各级综合档案馆,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经同级档案局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事业档案馆的设置应当报同级档案局备案。对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类档案和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延长到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五十年,甚至更长一些时间再向社会开放。(P134)四、档案行政规章的特点(P137-138)五、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是指不属于法的范畴的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即指不在国家立法体系之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贯彻实施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对人们的档案行为提供规范,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作为档案行政执法间接依据,并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档案行为规范的总称。六、档案工作标准第三个问题档案行政执法概念:从狭义上讲,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档案行政执法职责,把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适用于有关具体对象或档案违法案件的行政管理活动。(P152)是具体档案行政行为。档案行政执法的特点。(P152-153)档案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P153-156)档案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原则:(P166-168)档案行政执法程序:(P170-171)档案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P175-177)档案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P181-184)档案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P185)(不得第二次申请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档案行政行为。(P191-193)档案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在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P195-197)档案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属于内部的行政行为。被监督者如果对监督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诉,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P200)档案行政执法监督体系:(P202-203)对抽象档案行政行为监督的要点:合法性、现实性、协调性、合理性和严肃性。(P205)档案违法行为的种类:(P223-224)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P226)档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P235-238)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P254)对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256-257)违反档案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P257)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P257)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P259)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P261)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P262)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273)需要掌握的几个知识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何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2 次会议于 1987 年 9 月 5 日通过,并于 1988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1996 年 7 月 5 日 ,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0 次会议通过修改,并公布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何时发布?1990 年 10 月 24 日国务院批准 1990 年 11 月 19 日 国家档案局第 1 号令发布, 1999 年 5 月 5 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 年 6 月 7 日国家档案局第 5 号令重新发布。3.《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何时颁布实施?1998 年8月 28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 1998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003 年 4 月 21 日,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并公布施行。4.档案法有什么作用?( 1 )档案法是管理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2 )档案法是有效保护档案财富、开发档案资源的有效武器;( 3 )档案法是公民、法人及其他各种组织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 4 )档案法是公民维护档案权利、履行档案义务的法律保障。5.档案法律、法规的类型有几种?有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四种类型。6.《档案法》与《宪法》是怎样的关系?一切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指导,不能与其原则精神相违背。《档案法》是在《宪法》的有关原则精神的指导下制定的。7.《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概念是什么?它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8.《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分为五类:( 1 )公民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属于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 2 )公民有依照规定利用国家档案的权利;( 3 )公民享有公布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 4 )向国家捐赠、寄存具有国家和社会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所有者,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5 )公民享有隐私权。9.《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的义务主要分为两类:( 1 )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档案法》第 3 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 2 )公民有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征购的义务。《档案法》第 16 条规定: 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10.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11.档案机构包括哪几种类型?我国档案机构包括: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及地方的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12.档案以内容为标准,分为哪几种?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和专门档案三种。13.我国的档案馆主要分哪两大类?主要分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两大类。14.什么是综合档案馆?综合档案馆即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15.什么是专门档案馆?它是指收藏某一方面、某一专业或某种载体形态档案的事业机构。如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中国电影资料馆、中国现代文学馆、气象档案馆和城建档案馆等。16.档案业务工作的 六个环节 指哪六个方面?指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利用六方面的工作。17.什么叫归档文件?它是指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18.什么是电子档案?所谓电子档案,简单地讲就是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这里所说的电子文件,是指人们在各种活动中以电子计算机为工具,产生的一类数字化形式的记录。从信息技术的角度看,电子文件是通过计算机进行操作、传输、存储等处理的数码序列。19.机关、团体档案室档案的分类一般可设置哪几个类目?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6 个一级类目。20.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哪些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下列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自形成之日起满 30 年的档案:(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开放。以上档案中涉及国际、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满 30 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21.利用档案有哪些具体形式?《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档案。利用档案的具体形式具体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 )阅览。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内专设的阅览室、接待室等场所查阅其所需要的档案原件或档案缩微品、复制件;( 2 )复制。指对利用者所需要利用的档案内容,由档案馆(室)通过摄影、复印、拓印、打字等方法为其复制档案原件,供利用者带回利用;( 3 )摘录。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利用档案过程中,将其中所需要的部分誉抄下来以供自己今后查证、研究之需。22.依照《档案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及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履行的职责是什么?( 1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立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 )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3 )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4 )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23.经过整理和立卷的文件材料,如果不由本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档案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实践中,有些地方或单位由于没有重视归档和档案移交工作,一些工作人员将本单位一些重要的档案文件长期放在个人手中,久而久之造成档案的丢失,在需要利用档案的时候,却找不到这些档案,由此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也有些工作人员,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文件材料视为个人财产,据为己有,有的甚至将拒不归档作为要挟单位的条件,在单位不能满足个人私欲时,将个人手中的档案文件私自出卖,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24.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有哪些?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主要有:( 1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2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3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4 )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5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6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25.移交档案应按哪些规定办理?( 1 )属于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接收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应当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2 )单位或个人保存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建国前的档案,应当向市或县(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3 )属于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接收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 4 )属于各单位档案机构管理范围的档案,应当分别按照档案的规定期限归档;( 5 )撤销单位的档案,应当指定专人将档案材料收集齐全,按照规范整理、编目,从宣布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26.什么是档案行政执法?它是指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的活动。某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自1993年成立以来,没有建立起正常的档案工作秩序和必要的工作制度,致使各职能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特别是公司承担的一些涉外工程项目的文件材料以及公司驻国外的办事机构的注册手续、章程、合同和一些批件等材料,基本上散存在部门或个人手中,常常出现为查找一份资料、一个合同、一份协议书,在公司上下到处找,甚至有时得挂国际电话到驻国外公司、办事处查询,也不一定能够查到,使一些凭一纸档案即可解决的问题,却难以解决,给工作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由于该公司两年来形成了档案材料长期散存在部门和个人手中的习惯,致使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受到威胁。该公司的的行为违反了《档案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该市档案局依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和该市市政府制发的《档案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对公司总经理处以50元罚款,并通报全市。1988年9月,贵州省桐梓县栗子乡在拆修办公楼时,把装有该乡建乡40年来各类文书档案的文件柜连同其他办公用具等堆放在露天临时搭的一间简易棚内。由于长期无人看管,被邻近小学的部分学生将文件柜撬开,取出档案折纸或烧着玩,有的带回家中被家长发现后收藏。此事发生后,区公所领导多次给乡里打招呼,让期将尚未损毁的档案迅速转移,妥善保管。乡干部也提醒乡长王启勇、乡党委书记成荣仲对此事应立即采限措施,但都未引起乡党政领导的警觉,致使该乡档案继续遭受损毁。桐梓县档案局及有关部门接到群众反映后,派员到该乡调查,组织清理,从部分学生家长送交回来的档案中发现,有乡党委、政府的调查报告、通知、干部任免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和过去历次政治运动中的个人材料等。从档案目录上查明,建乡40年来历年立卷归档的41个卷宗,就有35个卷宗支离破碎,残缺不全,还有近10年来尚未立卷的各类文件严重散失,无法找回,幸存下来的6个卷宗,大部分已霉烂变质。1989年7月,桐梓县监察局对栗子乡档案遭受严重损毁的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在调查中,还查明了王启勇、成荣仲在工作中的其它错误事实,并已触犯了党纪、政纪。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桐梓县监察局、中共桐梓县纪委分别作出撤销王启勇乡长、乡党委副书记职务和降工资两级,给予成荣仲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弄虚作假,涂改档案被查处泸溪县纪委严肃查处了一起利用职务之便,为子女升学伪造涂改档案的严重违纪案件。情况是,原任解放岩学区总务主任、支部委员张荣钦,在1988年5月中专招生工作中,张将其子张华勇的报考登记表从班主任伍某处取回,将入学时间由1984年9月涂改为1985年9月,这样,使其子在初中就读四年改为只读三年的直升生而考入了吉首民师。1989年8月,张又将在初中留级两年且已毕业的女儿张华兰的档案进行伪造,将其出生、入学和考入初中的时间及姓名全部进行更改,再通过关系将其户口迁往吉首市河溪镇铁岩村,并到河溪镇中学读初三。1990年,以吉首籍应届初中毕业生名义考入了吉首民师。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级有关部门给予张荣钦撤消党内外职务的处分。--摘自《湖南档案》私藏档案受处罚湖南省江滨机器厂前不久对一名私藏档案的工程师作出了行政处分和罚款的处理决定,在厂里震动很大。工程师范某是一个有着几十年厂龄的老同志,人快退休了,却办了一件不光彩的事情。近半年来,范某将本厂主导产品的铸造、理化技术资料和盖有 机密级 的图纸和设备维修技术标准等档案资料私藏,并准备分批带出厂变为已有,以便退休后有条 后路 。在其将档案资料带出厂区时,被门岗截获。范某私藏的档案和技术文件材料,一部份是范某向厂档案室借阅后久拖不还的,一部份是应当归档而范某拒不归档,长期放在个人手中的,还有的是从生产现场拿取的。范某私藏的是该厂的拳头产品的档案,打算据为已有并在退休以后利用这些产品图纸和工艺技术为外厂提供技术服务牟利。他这样做违反了《档案法》,严重地损害了本厂的利益,因此受到了厂里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摘自《湖南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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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5-22 19:57:45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正)(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 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二、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三、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内部审计规定 Iternal Audit Regulations-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内部审计规定 Iternal Audit Regulations发布时间:2017-06-04 10:51:58内部审计规定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和资产经营、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和专项审计的实施办法,以达到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管理、维护财经法规、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客观评价经济责任和资产经营责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绩效的目的。本规定适用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云天化集团公司委托管理单位、以及负有经济责任的中高级管理人员。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GB/T 1.1 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5498-2003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Q/YYTH 20424-2005 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3职责3.1 本规定的主管领导为公司纪委书记。3.2 本规定的实施部门为监审部。3.3 本规定的配合部门为各被审计单位和财务、企管、人事等职能部门。4 总则4.1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4.2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咨询、评价、控制和监督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4.3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控制生产经营成本,改善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5 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5.1 审计机构职责5.1.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办法等。5.1.2 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5.1.3 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公司报告审计结果。5.1.4 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公司的审计工作。5.1.5 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5.1.6 完成公司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5.2 审计人员5.2.1 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财经专业知识和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能力。5.2.2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5.2.2.1 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否则是重大失职行为;5.2.2.2 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5.2.2.3 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5.2.2.4 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5.2.2.5 不得泄漏审计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秘密;5.2.2.6 内审部门的工作成果,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披露。5.2.3 依法保护内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6 审计部门权限6.1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提供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6.2 审核凭证、账表、决算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6.3 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6.4 参加或列席公司召开的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6.5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6.6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公司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6.7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公司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6.8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6.9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6.10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公司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7 审计范围及内容7.1 财务收支和资产经营审计7.1.1 财务收支和资产经营审计,是指监审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所属及委托管理的独立核算单位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和决定。7.1.2 财务收支和资产经营审计的目的,是为了督促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完成经营任务,提高经济效益,持续健康地发展。7.1.3 财务收支和资产经营审计的主要内容:7.1.3.1 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的设置、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是否依法履行其职责;7.1.3.2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7.1.3.3 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是否真实、合法;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7.1.3.4 管理状况如何,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7.1.3.5 资产是否安全完整,资产的购买、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保值增值情况如何;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按规定调整;7.1.3.6 收入、支出是否合理、真实、完整。收入是否按规定入帐,统一管理;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 小金库 等问题;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7.1.3.7 往来账款的管理状况如何;7.1.3.8 委托单位和监审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7.2 经济责任审计7.2.1 经济责任审计是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人员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对负有经济责任的负责人的经营绩效和经济责任进行的客观评价。7.2.2 经济责任审计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或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7.2.3 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企业或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权限和产权关系,依据 统一要求、分级负责 的原则组织实施。7.2.3.1 对公司直接管理或集团公司委托公司管理的单位负责任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干部管理部门出具委托审计通知书。7.2.3.2 公司子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由该子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委托审计,或由公司安排后实施审计。7.2.3.3 其它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由具有委托审计资格的部门或领导出具委托审计通知。7.2.4 被审计人员应按照监审部的要求,及时如实地写出履职总结,并于五日内送交监审部。7.2.5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7.2.5.1 经济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或单位经营成果的真实性;7.2.5.2 经济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或单位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7.2.5.3 经济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或单位资产质量变动状况;7.2.5.4 经济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或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情况;7.2.5.5 经济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或单位经营绩效变动情况;7.2.5.6 经济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或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和执行情况;7.2.5.7 经济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重大投融资情况;7.2.5.8 经济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债权债务情况;7.2.5.9 经济负责人任职期间是否依法履行其相应的管理职责;经济决策是否符合程序、有效;7.2.5.10 经济负责人任职期间主要经济责任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7.2.5.11 经济负责人任职期间遵守财经法规情况;7.2.5.12 委托单位和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7.3 专项审计7.3.1 专项审计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的需要,监审部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对与单位的财务收支有关或者上级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审计调查活动。7.3.2 专项审计的安排7.3.2.1 上级或者公司安排。7.3.2.2 被审计单位的要求。7.3.2.3 单位或个人举报。7.3.2.4 根据管理或者审计工作的需要,不定期抽审。7.3.3 专项审计的内容:7.3.3.1 公司管理单位、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审计;7.3.3.2 公司管理单位、控股子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情况的审计;7.3.3.3 经济合同的审计;7.3.3.4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审计;7.3.3.5 专项费用使用情况的审计;7.3.3.6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审计,对外投资和建设项目决策程序审计;7.3.3.7 公司管理的单位、控股子公司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7.3.3.8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的审计;7.3.3.9 公司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8 审计程序8.1 监审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公司和集团公司总体部署,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项目,报经公司批准后实施。8.2 对于计划外的审计项目,按以下规定实施审计:8.2.1 对公司管理和托管单位、控股子公司的审计项目,公司安排后由监审部组织实施审计;8.2.2 社团组织需要进行审计的由该社团的相关机构或其法人代表提出并出具委托审计通知书,监审部据此作出安排,组织实施审计;8.2.3 对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由干部管理部门出具委托审计通知书,监审部组织实施审计。8.3 审计项目的计划8.3.1 收集和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原有审计档案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8.3.2 编制审计方案,并报监审部负责人审批,重大项目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字。8.3.3 被审计单位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工作,准备相应的文件资料。8.3.4 完成审计项目实施前的其他准备事项。8.3.5 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和审计人员。8.3.6 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工作。审计通知书应在审计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可以根据需要不下达审计通知),特殊情况于实施审计时一并送达。8.4 审计项目的实施8.4.1 进入被审计单位后首先听取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介绍。8.4.2 收集有关会计资料和相关资料。8.4.3 实施现场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可以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8.4.4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向公司请示汇报。8.5 审计项目的终结8.5.1 审计组运用审计中获取的材料,编写审计报告。8.5.2 监审部应建立审计报告复核制。审计报告完成后,要由监审部负责人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8.5.3 审计组应在审计事项实施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日期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8.5.4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8.5.5 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后,应填写《审计决定处理情况报告单》,将执行情况向监审部提出书面反馈。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后15日内向公司申请复议。公司应在收到申请复议报告30日内进行复议或裁定。在此期间,仍按原审计决定执行。8.6 后续审计重要项目应实施后续审计,主要审查内容为:8.6.1 检查采纳审计建议、意见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8.6.2 了解采纳审计建议、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中的困难与问题;8.6.3 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在严格自律强化管理方面的新措施、新变化。9 审计档案管理9.1 审计项目结束,应对审计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9.2 审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资料:9.2.1 公司和监审部的有关文件;9.2.2 上级及公司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批示、决定、讲话和批复等;9.2.3 审计中形成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底稿、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有关文件和年度财务报表、账证、电报、录音 (像)带、照片等取证材料;9.2.4 内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采取临时措施的文件决定;9.2.5 后续审计材料;9.2.6 职工来信来访及查处情况资料;9.2.7 审计统计报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要审计会议材料、审计工作总结、制订的审计制度等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10 审计结果的运用10.1 对公司所属单位、集团托管单位、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资产经营审计结果,作为对上述单位的考核、奖惩和经营兑现的主要依据之一。10.2 对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的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作为公司领导的决策参考依据之一。10.3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公司干部任免的依据之一。11 问题及处理11.1 对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单位,督促其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11.2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进行账务调整,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由公司移交司法部门处理:11.2.1 收支不真实,以达到谋取本单位或个人利益的行为;11.2.2 利用往来帐目,转移或挪用资产的行为;11.2.3 重大投资未向主管领导或公司汇报,有可能形成损失的行为;11.2.4 未经主管领导或公司领导批准,私自将资金外借或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11.2.5 借采购之机购买私人物品,将公家采购成本提高的行为;11.2.6 私设小金库,谋取不正当利益及巧立名目乱发钱物的行为;11.2.7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11.2.8 其他导致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不真实的行为;11.2.9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11.2.10 其他违反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11.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11.3.1 被审计对象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或者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11.3.2 被审计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生产经营资料以及其他文件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3.3 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及检举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机关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3.4 审计部门或者审计人员隐瞒审计中查出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1.4 在审计中发现负责人有下列行为的应负直接责任:11.4.1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定的;11.4.2 失职、渎职的;11.4.3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11.5 审计中发现有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情况,负有责任的有关领导人员应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或一定的经济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公司移交司法部门处理。12 附则12.1 本办法如与上级发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12.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加说明:本规定由监审部提出。本规定由监审部解释。本规定起草人:唐世莲本规定审核人:吴平原